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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有管教權, 在管教上只能說他不當, 家暴,你要行為不合宜, 他則能以管教來抗告, 爭回監護權。
管教和家暴上的界線上, 在台灣是模糊的。
十六歲, 帶男友回家吃飯或什麼? 女孩子要自矝, 否則父母不能靠, 要靠自己, 你又不自我保護, 人生會如何? 半夜外出做什麼? 未成年工作不應該有這麼晚, 職業??? 這些理由, 他介入管教是有充足的理由, 他家暴也許變成社工固定訪視監督, 除非你媽媽願意出面監護你們。
我有問題, 你和你妹未成年, 單親由父撫養, 現在你們申請保護令, 社工沒安置你們到安置家庭?
參考
http://taiwan.yam.org.tw/nwc/nwc6/safe/05.htm
家暴保護令的種類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是由被害人聲請,須經過法院審理之後下裁定(即須言詞辯論),期限為一年以內,但可再聲請延長一年以內,並以一次為限。是三種保護令中時效最長者。(家暴法第15條)
(二)暫時保護令:原則上亦是由被人聲請,是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所核發的暫時性保護令,故得不經審理程序(得直接依驗傷單等書面資料下裁定)。期限為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三)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所聲請之保護令,且於夜間或休息日亦可;故亦得不經審理程序、期限亦以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家暴法第16條)
通常保護令最長為兩年,但法官會審酌聲請人的狀況來決定核發的期限,因此不一定會核發兩年。若相對人於保護令的期限內違反,聲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據,聲請延長保護令(不限次數);若保護令到期後,相對人再出現暴力行為,聲請人仍可重新聲請保護令。
將抗告的理由撰寫在抗告狀中,法院將分派其他法官進行調查。提出抗告的時間,為收到保護令後第二天起算十天內(含例假日),提出抗告狀送達法院。
聲請暫時監護權,是否可以不要讓相對人探視小孩?
實務上除非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施暴狀況嚴重,否則法官通常不會准禁止探視,而是逕行規定相對人得探視子女的時間及地點,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429073255AA942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