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6 15:51:44酷逼
侯水盛
2005-04-06 16:08:39
§【連署】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立法委員侯水盛提案要修改防治條例(草案請見 http://lis.ly.gov.tw/lgcgi/ttspage3?2@491481154@1@06010272:245-247@@639933390 ,為PDF檔),權促會認為法案若通過,將嚴重損毀我們原已相當脆弱的愛滋人權,因此,我們計畫將要拜會相關人士(可能是衛環的召集人或者其他,確認中)進行遊說,說帖已備(請見下文,另有附件)。
權促會邀請各位朋友:
1.以機構名義加入連署;
2.與我們一起出席遊說工作(目前時間地點未定,如果您願意,我會與您保持聯繫);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05.04.04
***************************
說帖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愛滋防治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將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稱「愛滋病毒防治已成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標,而本條第一項卻讓本法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顯見修法者所持防治邏輯乃:「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等於危害大眾健康安全。」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類偏狹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聯合國人權中心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屆「愛滋與人權」國際諮詢會議明白揭示「人權保障、預防教育與藥物治療,三者共同為愛滋防治核心。」之後,已為國際社會所不取,更透過國際組織的催生,逐步確立愛滋平權的防治價值,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不僅是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達到鼓勵可能已經感染的民眾主動尋求篩檢、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良善防治目的,愛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維持個人積極正向的生活品質。
本條於1997年公布增訂前,1995年之草案總說明中,已指出:「我國目前愛滋感染情形雖不甚嚴重,但若干趨勢卻令人憂心:其一,危險群體與感染途徑複雜化;民國76年以前大部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屬同性戀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國77年起,異性間性行為反而成為重要傳染途徑,甚至靜脈藥癮者間,亦出現感染者。其二,(談及中南部出現感染者。節略)。其三,由於一般民眾對此種病毒及疾病頗感恐慌,醫院、學校與軍中等處不斷出現排斥感染者現象。其四,由於社會排斥,陸續出現病患或感染者厭世自殺或逃避國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染者不願出面受檢,而失去早期治療機會。」以及「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權益遭侵害,爰增訂本條,確保其就醫、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
即使當時立法距今已將屆滿十年,衡諸社會整體,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慌未除,甚有更加劇烈之勢,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處在不受積極保障的晦暗角落,我們的愛滋平權環境仍然如此惡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環境、積極協助主管機關推動正向防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頭指控愛滋感染者「多享人權、有礙防治」!甚至動手剝除整篇防治條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的條文!
社會的唾棄與排斥,非但不能達到防止愛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將使社會付出更大的防治成本!懷疑者將隱藏不願篩檢,愛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將失去感染者這群最重要的盟友,人民對愛滋將更恐懼,愛滋的防治將更困難;而作為人權保障最後底線的法律,若無能緊守而自廢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無助益,更將使台灣社會貽笑國際!
*********************************
附件:
人權在HIV/AIDS脈絡中重要性獲得承認的歷史
1.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8年四月在奧斯陸舉辦了一場咨議會,主題關於HIV/AIDS相關領域的健康立法和倫理問題。世衛主張拆解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間的藩籬,而著重於加強實體的障蔽(如保險套),以將病毒隔絕於人體之外。在1988年五月,世界衛生會議(World Health Assembly)通過名為『避免對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歧視』的WHA41.24號決議;此決議強調,各國的愛滋防範和控管計畫成功與否,取決於對人權的尊重,此議並敦促會員國避免在服務提供、就業和遷徙等方面的歧視。聯合國人權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Human Rights)和世界衛生組織/GPA合作,在1989年七月舉行了第一次以愛滋和人權為題的國際諮議會。這次會議的報告把焦點放在HIV/AIDS脈絡下的人權議題,並且提出了明確的準則。1992年五月14日編號WHA45.35的決議中表示,不應為了公共衛生的考量任意限制個人權利,比如強制性篩檢這種措施。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索爾(漢城Seoul)、布拉薩市(Brazzaville)和新德里(New Delhi)等地舉辦地域性的工作坊,討論HIV/AIDS的法律和倫理面的問題。第一批的工作坊發展出一些原則,供以評估當前用來控管HIV/AIDS的法律手段,也述明未來這些法律手段的應然走向;正在思考法律政策議題的國家都可用來當作檢驗標準 。1991年十一月,WHO在歐洲的區域辦公室以及國際權利與人道組織(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ights And Humanity)在布拉格舉行了泛歐洲的諮議會,在公衛和人權的脈絡下討論HIV/AIDS問題,並於會中議述權利與人道宣言和憲章(Rights And Humanity Declaration And Charter),亦發表了共識聲明(布拉格聲明The Prague Statement)。WHO歐洲區的辦公室以東歐國家和中亞為對象,又接續辦理了三場諮議會,處理法律、法律改革的議題。
2.聯合國發展計畫(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則分別於1993年五月在宿霧( Cebu,於菲律賓)和1994年六月在達卡(Dakar),舉行以倫理、法律和HIV的國家間諮議會(Inter-Country Consultations )。兩場會議都作成共識文件,再次確定各國承諾顧及感染者的自主性、倫理和人權(Cebu Statement of Belief and the Dakar Declaration)。UNDP也於1995年在可倫坡(Colombo)、北京(Beijing)和南地(Nadi)(斐濟Fiji)針對亞太地區HIV相關法律和法律改革,舉行區域性的訓練工作坊。
3.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改革計畫已經持續在澳洲、加拿大、美國、南非和拉丁美洲等地進行,同時並結合政府或社群各層次的律師和運動者的網絡。這些團體的一個具體成就是,他們成功地遊說國家和地方層次的一般性的反歧視立法,好讓身心障礙的定義廣泛而又敏銳地明確包含HIV/AIDS。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和香港都有這類民法。在法國,這樣的定義則包含在刑法中(Penal Code)。有些國家對於人權則有憲法保障,並搭配實際的執行機制,像加拿大的權利憲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4.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1991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別以45/187和46/203達成決議,強調有必要對抗歧視、尊重人權,並表示有些歧視性的手段逼迫HIV/AIDS隱身,讓它變得更難對付,反而無法阻止病毒的散布。聯合國防範歧視並保護弱勢附屬委員會中專注對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歧視的報告專員(The Special Rapporteu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IV infected People And People Living With AIDS)在1990到1993年間對附屬委員會提出一系列的報告 。報告專員的報告中特別強調必須由教育創造一種尊重人權的環境,才能消弭那些與國際法牴觸的歧視行為。(比如說政府)只能用薦議人們採用防範措施的方式來執行健康權,另外報告專員也提及婦女和孩童的處境讓他們特別容易在HIV的散布中受害。從1989年起,附屬委員會在每年的議程中都採取決議,處理對HIV/AIDS 感染者的歧視 。
5.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從1990年起,也在會期採納各種關於人權和HIV/AIDS的決議,其中確認各種由HIV/AIDS衍生的歧視(不論是實際發生的或是推定的)都是既存的國際人權標準所禁止的;決議中也澄清,用在這類文件中的非歧視條款(nondiscrimination clauses)中的『其他狀況(or other status)』一詞,『應該詮釋為包含健康狀況,像HIV/AIDS』 。
6.也有頗負盛名的國際HIV/AIDS、人權學術研究:包括已故的Paul Sieghart為英國AIDS醫療協會基金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Foundation For AIDS)做的研究 ;Francois-Xavier Bagnoud的健康和人權中心,以及哈佛的公衛學院 ;國際紅十字、新月組織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加拿大的國家AIDS顧問委員會 ;泛美洲健康組織(PAHO) ;瑞士比較法組織 ;也有丹麥人權中心 和喬治城/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法律與公衛計畫所做的研究 。
7.特別強調或一般性地承認HIV/AIDS 感染者(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以下譯作HIV/AIDS感染者)人權的諸多憲章和宣言,被各種國家或區域會議所採納,包括:
‧倫敦AIDS防治宣言,世界衛生部長級高峰會,1988年一月二十八日。
‧巴黎婦女、孩童和AIDS宣言,1989年三月三十日。
‧健康照顧和社會條件中HIV感染的倫理議題建議,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Strasbourg,1989年十月(rec. 89/14)
‧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對會員國提出一對抗愛滋的歐洲共同公共健康政策的建議R(87)25,Strasbourg,1987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對於「歐洲對抗愛滋計畫」的決定(包括dec91/317/EEC and dec.1279/95/EC)
‧HIV/愛滋感染者權利宣言,拉丁美洲對抗HIV/AIDS之以社群為基礎之非政府組織網路,成立委員會,1989 十一月
‧HIV/AIDS感染者權利宣言,大英國協,1991
‧澳洲HIV/AIDS感染者權利宣言,國立HIV/AIDS感染者協會,1991
‧布拉格聲明,關於健康及人權之泛歐HIV/AIDS會議,1991十一月
‧權利及人性宣言集HIV/AIDS憲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2
‧南非愛滋聯盟之愛滋及HIV權利憲章,1992十二月
‧宿霧信念聲明,UNDP 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菲律賓,1993五月
‧達卡宣言,UNDP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賽內加爾,1994七月
‧金邊婦女及人權暨愛滋/HIV挑戰宣言柬埔寨,1994十一月
‧巴黎宣言,世界愛滋高峰會,巴黎,1994十二月一日
‧馬來西亞愛滋憲章,分享權,分享責任,1995
‧千邁關於愛滋感染者權利及政策提議,遞於皇家泰國政府,1995九月
‧亞太愛滋服務組織對人權影響之會議,1995九月
‧蒙特婁HIV感染者之普世權利及需求宣言;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宣言及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行動計畫;新德里HIV/愛滋宣言及行動計畫,跨學科國際會議:愛滋、法律及人性,1995十二月
8. 這些國際、區域或國家活動的累積成果,加上嘗試從前述文件抽繹出最佳特點,形成了目前的指導方針;重點乃是以策略性的行動計畫來將指導方針付諸實行。雖然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國家層次有提升HIV/AIDS相關人權的積極作為,但口頭承諾的政策及具體的施行間仍存在著鴻溝 。我們希望這些方針,可以作為實用功具,讓國家用以計畫、協調、施行其HIV/AIDS政策及策略,藉以弭平原則和實況的落差,並且幫助創造以權利為基礎的、有效的回應,來解決HIV/AIDS問題。
譯自《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1998, United Nations.
2005/04/04
§【連署】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立法委員侯水盛提案要修改防治條例(草案請見 http://lis.ly.gov.tw/lgcgi/ttspage3?2@491481154@1@06010272:245-247@@639933390 ,為PDF檔),權促會認為法案若通過,將嚴重損毀我們原已相當脆弱的愛滋人權,因此,我們計畫將要拜會相關人士(可能是衛環的召集人或者其他,確認中)進行遊說,說帖已備(請見下文,另有附件)。
權促會邀請各位朋友:
1.以機構名義加入連署;
2.與我們一起出席遊說工作(目前時間地點未定,如果您願意,我會與您保持聯繫);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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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帖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愛滋防治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將全數予以刪除!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稱「愛滋病毒防治已成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標,而本條第一項卻讓本法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顯見修法者所持防治邏輯乃:「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等於危害大眾健康安全。」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類偏狹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聯合國人權中心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屆「愛滋與人權」國際諮詢會議明白揭示「人權保障、預防教育與藥物治療,三者共同為愛滋防治核心。」之後,已為國際社會所不取,更透過國際組織的催生,逐步確立愛滋平權的防治價值,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不僅是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達到鼓勵可能已經感染的民眾主動尋求篩檢、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良善防治目的,愛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維持個人積極正向的生活品質。
本條於1997年公布增訂前,1995年之草案總說明中,已指出:「我國目前愛滋感染情形雖不甚嚴重,但若干趨勢卻令人憂心:其一,危險群體與感染途徑複雜化;民國76年以前大部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屬同性戀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國77年起,異性間性行為反而成為重要傳染途徑,甚至靜脈藥癮者間,亦出現感染者。其二,(談及中南部出現感染者。節略)。其三,由於一般民眾對此種病毒及疾病頗感恐慌,醫院、學校與軍中等處不斷出現排斥感染者現象。其四,由於社會排斥,陸續出現病患或感染者厭世自殺或逃避國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染者不願出面受檢,而失去早期治療機會。」以及「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權益遭侵害,爰增訂本條,確保其就醫、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
即使當時立法距今已將屆滿十年,衡諸社會整體,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慌未除,甚有更加劇烈之勢,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處在不受積極保障的晦暗角落,我們的愛滋平權環境仍然如此惡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環境、積極協助主管機關推動正向防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頭指控愛滋感染者「多享人權、有礙防治」!甚至動手剝除整篇防治條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的條文!
社會的唾棄與排斥,非但不能達到防止愛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將使社會付出更大的防治成本!懷疑者將隱藏不願篩檢,愛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將失去感染者這群最重要的盟友,人民對愛滋將更恐懼,愛滋的防治將更困難;而作為人權保障最後底線的法律,若無能緊守而自廢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無助益,更將使台灣社會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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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在HIV/AIDS脈絡中重要性獲得承認的歷史
1.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8年四月在奧斯陸舉辦了一場咨議會,主題關於HIV/AIDS相關領域的健康立法和倫理問題。世衛主張拆解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間的藩籬,而著重於加強實體的障蔽(如保險套),以將病毒隔絕於人體之外。在1988年五月,世界衛生會議(World Health Assembly)通過名為『避免對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歧視』的WHA41.24號決議;此決議強調,各國的愛滋防範和控管計畫成功與否,取決於對人權的尊重,此議並敦促會員國避免在服務提供、就業和遷徙等方面的歧視。聯合國人權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Human Rights)和世界衛生組織/GPA合作,在1989年七月舉行了第一次以愛滋和人權為題的國際諮議會。這次會議的報告把焦點放在HIV/AIDS脈絡下的人權議題,並且提出了明確的準則。1992年五月14日編號WHA45.35的決議中表示,不應為了公共衛生的考量任意限制個人權利,比如強制性篩檢這種措施。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索爾(漢城Seoul)、布拉薩市(Brazzaville)和新德里(New Delhi)等地舉辦地域性的工作坊,討論HIV/AIDS的法律和倫理面的問題。第一批的工作坊發展出一些原則,供以評估當前用來控管HIV/AIDS的法律手段,也述明未來這些法律手段的應然走向;正在思考法律政策議題的國家都可用來當作檢驗標準 。1991年十一月,WHO在歐洲的區域辦公室以及國際權利與人道組織(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ights And Humanity)在布拉格舉行了泛歐洲的諮議會,在公衛和人權的脈絡下討論HIV/AIDS問題,並於會中議述權利與人道宣言和憲章(Rights And Humanity Declaration And Charter),亦發表了共識聲明(布拉格聲明The Prague Statement)。WHO歐洲區的辦公室以東歐國家和中亞為對象,又接續辦理了三場諮議會,處理法律、法律改革的議題。
2.聯合國發展計畫(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則分別於1993年五月在宿霧( Cebu,於菲律賓)和1994年六月在達卡(Dakar),舉行以倫理、法律和HIV的國家間諮議會(Inter-Country Consultations )。兩場會議都作成共識文件,再次確定各國承諾顧及感染者的自主性、倫理和人權(Cebu Statement of Belief and the Dakar Declaration)。UNDP也於1995年在可倫坡(Colombo)、北京(Beijing)和南地(Nadi)(斐濟Fiji)針對亞太地區HIV相關法律和法律改革,舉行區域性的訓練工作坊。
3.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改革計畫已經持續在澳洲、加拿大、美國、南非和拉丁美洲等地進行,同時並結合政府或社群各層次的律師和運動者的網絡。這些團體的一個具體成就是,他們成功地遊說國家和地方層次的一般性的反歧視立法,好讓身心障礙的定義廣泛而又敏銳地明確包含HIV/AIDS。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和香港都有這類民法。在法國,這樣的定義則包含在刑法中(Penal Code)。有些國家對於人權則有憲法保障,並搭配實際的執行機制,像加拿大的權利憲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4.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1991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別以45/187和46/203達成決議,強調有必要對抗歧視、尊重人權,並表示有些歧視性的手段逼迫HIV/AIDS隱身,讓它變得更難對付,反而無法阻止病毒的散布。聯合國防範歧視並保護弱勢附屬委員會中專注對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歧視的報告專員(The Special Rapporteu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IV infected People And People Living With AIDS)在1990到1993年間對附屬委員會提出一系列的報告 。報告專員的報告中特別強調必須由教育創造一種尊重人權的環境,才能消弭那些與國際法牴觸的歧視行為。(比如說政府)只能用薦議人們採用防範措施的方式來執行健康權,另外報告專員也提及婦女和孩童的處境讓他們特別容易在HIV的散布中受害。從1989年起,附屬委員會在每年的議程中都採取決議,處理對HIV/AIDS 感染者的歧視 。
5.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從1990年起,也在會期採納各種關於人權和HIV/AIDS的決議,其中確認各種由HIV/AIDS衍生的歧視(不論是實際發生的或是推定的)都是既存的國際人權標準所禁止的;決議中也澄清,用在這類文件中的非歧視條款(nondiscrimination clauses)中的『其他狀況(or other status)』一詞,『應該詮釋為包含健康狀況,像HIV/AIDS』 。
6.也有頗負盛名的國際HIV/AIDS、人權學術研究:包括已故的Paul Sieghart為英國AIDS醫療協會基金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Foundation For AIDS)做的研究 ;Francois-Xavier Bagnoud的健康和人權中心,以及哈佛的公衛學院 ;國際紅十字、新月組織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加拿大的國家AIDS顧問委員會 ;泛美洲健康組織(PAHO) ;瑞士比較法組織 ;也有丹麥人權中心 和喬治城/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法律與公衛計畫所做的研究 。
7.特別強調或一般性地承認HIV/AIDS 感染者(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以下譯作HIV/AIDS感染者)人權的諸多憲章和宣言,被各種國家或區域會議所採納,包括:
‧倫敦AIDS防治宣言,世界衛生部長級高峰會,1988年一月二十八日。
‧巴黎婦女、孩童和AIDS宣言,1989年三月三十日。
‧健康照顧和社會條件中HIV感染的倫理議題建議,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Strasbourg,1989年十月(rec. 89/14)
‧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對會員國提出一對抗愛滋的歐洲共同公共健康政策的建議R(87)25,Strasbourg,1987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對於「歐洲對抗愛滋計畫」的決定(包括dec91/317/EEC and dec.1279/95/EC)
‧HIV/愛滋感染者權利宣言,拉丁美洲對抗HIV/AIDS之以社群為基礎之非政府組織網路,成立委員會,1989 十一月
‧HIV/AIDS感染者權利宣言,大英國協,1991
‧澳洲HIV/AIDS感染者權利宣言,國立HIV/AIDS感染者協會,1991
‧布拉格聲明,關於健康及人權之泛歐HIV/AIDS會議,1991十一月
‧權利及人性宣言集HIV/AIDS憲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2
‧南非愛滋聯盟之愛滋及HIV權利憲章,1992十二月
‧宿霧信念聲明,UNDP 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菲律賓,1993五月
‧達卡宣言,UNDP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賽內加爾,1994七月
‧金邊婦女及人權暨愛滋/HIV挑戰宣言柬埔寨,1994十一月
‧巴黎宣言,世界愛滋高峰會,巴黎,1994十二月一日
‧馬來西亞愛滋憲章,分享權,分享責任,1995
‧千邁關於愛滋感染者權利及政策提議,遞於皇家泰國政府,1995九月
‧亞太愛滋服務組織對人權影響之會議,1995九月
‧蒙特婁HIV感染者之普世權利及需求宣言;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宣言及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行動計畫;新德里HIV/愛滋宣言及行動計畫,跨學科國際會議:愛滋、法律及人性,1995十二月
8. 這些國際、區域或國家活動的累積成果,加上嘗試從前述文件抽繹出最佳特點,形成了目前的指導方針;重點乃是以策略性的行動計畫來將指導方針付諸實行。雖然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國家層次有提升HIV/AIDS相關人權的積極作為,但口頭承諾的政策及具體的施行間仍存在著鴻溝 。我們希望這些方針,可以作為實用功具,讓國家用以計畫、協調、施行其HIV/AIDS政策及策略,藉以弭平原則和實況的落差,並且幫助創造以權利為基礎的、有效的回應,來解決HIV/AIDS問題。
譯自《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1998, United Nations.
200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