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3 01:14:16髒話〃粗魯〃怪力女の
當然不能享有言論自由!不然你亂罵哪國領袖,台灣不就準備幹架?
柔性政變案判決理由:言論自由人民專屬 總統不能享有
【中時電子報 】
王己由/台北報導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是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承審陳水扁妨害連宋名譽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民庭法官兼庭長吳光釗,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言論自由拘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總統既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且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範圍內。
性質屬於「抵抗權」的言論自由權利,在本案審理中,陳水扁總統的訴訟代理人林志豪律師,曾經當庭主張陳水扁的「七日政變」說,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對此一主張,原告連宋的訴訟代理人李復甸律師則加以反擊,認為言論自由,屬於人民對於政府的對抗權,目的在避免執政者箝制人民輿論,陳總統乃執政者,身為政府的最高領導單位,應當沒有主張言論自由受政府箝制的可能。
對於兩造的主張,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人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基本權是源自自然人的價值與尊嚴,屬於基本權的言論自由其主體為人民。又從基本權適用於人民與國家間的垂直關係來說,乃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換言之,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於防止國家所為的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此即為基本權的防禦功能。
判決理由說,基本權涉及個人與國家公權力行使關係,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謂同一性論據。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本件被告為中華民國總統,其無言論自由,就其所為系爭言論,應負完全責任,有證明真實的義務。
判決理由還說,憲法廿五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所謂「不受刑事追訴」,僅表示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調查而已,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的範圍內。
柔性政變/蔣仲苓、顧崇廉:總統要上訴 就拿出證據來
【東森新聞報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柔性政變議題持續發酵!當初總統陳水扁在談柔性政變,曾經清楚點出幾位退役將領涉入其中,包括親民黨立委顧崇廉、前國防部長蔣仲苓,當初他們也都曾經出面喊冤。現在兩人得知判決結果,相當高興。還嗆聲:「請總統要上訴,就拿出證據來」。
到底是誰發動柔性政變?還原當初總統陳水扁的說法,在93年11月21日時總統陳水扁:「有一位做過國防部部長,他的另一個身分,就是黨的副主席,竟然有親民黨立委做過海軍總司令,說什麼三軍有選擇三軍統帥的權利…」。總統當時一口氣點名至少2個人。
而符合總統說的,同時當過國民黨副主席,以及國防部長的是他,蔣仲苓,在得知昨日柔性政變的判決消息,心情大好,還向總統嗆聲。蔣仲苓說,我欽佩那個法官,他有道德勇氣,上訴你證據拿出來,不要又是亂編一通、亂講一氣,那是沒用的;而曾經擔任海軍總司令的親民黨立委,則是顧崇廉。今日他則一如往常早早到達國防委員會,笑意全寫在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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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當然不能享有「言論自由」!不然你隨便愛罵就罵哪個國家的領袖、使者、或代表的話,台灣不就準備跟人「幹架」了!?
沒錯!「中華民國」向來以「言論自由」立國,但也是有分什麼「場合」該說什麼「話」、什麼「身份」該講什麼「言論」的時候;我猜想你一定沒多少「知識」,因為你所說出口的話,不像一個「國家元首」應該有的言論,反倒像「市井流氓」所說的粗俗口頭語,試問像如此「證據確鑿」地說明你的言論不恰當後,你為何還無恥地強辯、硬ㄠ?而且還有臉上訴?甚至就是死不認錯!?
請問你象徵「中華民國」、代表「台灣」,可以亂說話嗎?如果可以,那國家早就「亂」了,你沒常識也該有知識吧!虧你還是個飽讀「法律」書籍的律師總統,竟然連這點「文盲」都知道的事都做不到,試問你如何代表台灣、象徵中華民國?
你知不知道,你個人「榮辱」事小,國家「形象」為大,你個人之不要臉的「言論」、「舉動」都已成為國際間的笑柄了?你不是不知道,是在「裝」不知道罷了,做錯事不是躲藏起來,就是硬ㄠ強辯,再不然就是胡說八道,你還有什麼臉沒丟的?
夠了,真的夠了,虧你還被尊稱為「台灣之子」?我看現在要改口叫你「台灣之屎」還差不多,再不然你也可以有第二個選擇,叫「台灣之恥」也行,因為我個人認為像你這種不要臉兼下流無恥齷齪之徒,沒資格代表「台灣」!
【中時電子報 】
王己由/台北報導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是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承審陳水扁妨害連宋名譽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民庭法官兼庭長吳光釗,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言論自由拘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總統既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且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範圍內。
性質屬於「抵抗權」的言論自由權利,在本案審理中,陳水扁總統的訴訟代理人林志豪律師,曾經當庭主張陳水扁的「七日政變」說,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對此一主張,原告連宋的訴訟代理人李復甸律師則加以反擊,認為言論自由,屬於人民對於政府的對抗權,目的在避免執政者箝制人民輿論,陳總統乃執政者,身為政府的最高領導單位,應當沒有主張言論自由受政府箝制的可能。
對於兩造的主張,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人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基本權是源自自然人的價值與尊嚴,屬於基本權的言論自由其主體為人民。又從基本權適用於人民與國家間的垂直關係來說,乃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換言之,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於防止國家所為的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此即為基本權的防禦功能。
判決理由說,基本權涉及個人與國家公權力行使關係,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謂同一性論據。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規定的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本件被告為中華民國總統,其無言論自由,就其所為系爭言論,應負完全責任,有證明真實的義務。
判決理由還說,憲法廿五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所謂「不受刑事追訴」,僅表示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調查而已,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的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的範圍內。
柔性政變/蔣仲苓、顧崇廉:總統要上訴 就拿出證據來
【東森新聞報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柔性政變議題持續發酵!當初總統陳水扁在談柔性政變,曾經清楚點出幾位退役將領涉入其中,包括親民黨立委顧崇廉、前國防部長蔣仲苓,當初他們也都曾經出面喊冤。現在兩人得知判決結果,相當高興。還嗆聲:「請總統要上訴,就拿出證據來」。
到底是誰發動柔性政變?還原當初總統陳水扁的說法,在93年11月21日時總統陳水扁:「有一位做過國防部部長,他的另一個身分,就是黨的副主席,竟然有親民黨立委做過海軍總司令,說什麼三軍有選擇三軍統帥的權利…」。總統當時一口氣點名至少2個人。
而符合總統說的,同時當過國民黨副主席,以及國防部長的是他,蔣仲苓,在得知昨日柔性政變的判決消息,心情大好,還向總統嗆聲。蔣仲苓說,我欽佩那個法官,他有道德勇氣,上訴你證據拿出來,不要又是亂編一通、亂講一氣,那是沒用的;而曾經擔任海軍總司令的親民黨立委,則是顧崇廉。今日他則一如往常早早到達國防委員會,笑意全寫在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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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當然不能享有「言論自由」!不然你隨便愛罵就罵哪個國家的領袖、使者、或代表的話,台灣不就準備跟人「幹架」了!?
沒錯!「中華民國」向來以「言論自由」立國,但也是有分什麼「場合」該說什麼「話」、什麼「身份」該講什麼「言論」的時候;我猜想你一定沒多少「知識」,因為你所說出口的話,不像一個「國家元首」應該有的言論,反倒像「市井流氓」所說的粗俗口頭語,試問像如此「證據確鑿」地說明你的言論不恰當後,你為何還無恥地強辯、硬ㄠ?而且還有臉上訴?甚至就是死不認錯!?
請問你象徵「中華民國」、代表「台灣」,可以亂說話嗎?如果可以,那國家早就「亂」了,你沒常識也該有知識吧!虧你還是個飽讀「法律」書籍的律師總統,竟然連這點「文盲」都知道的事都做不到,試問你如何代表台灣、象徵中華民國?
你知不知道,你個人「榮辱」事小,國家「形象」為大,你個人之不要臉的「言論」、「舉動」都已成為國際間的笑柄了?你不是不知道,是在「裝」不知道罷了,做錯事不是躲藏起來,就是硬ㄠ強辯,再不然就是胡說八道,你還有什麼臉沒丟的?
夠了,真的夠了,虧你還被尊稱為「台灣之子」?我看現在要改口叫你「台灣之屎」還差不多,再不然你也可以有第二個選擇,叫「台灣之恥」也行,因為我個人認為像你這種不要臉兼下流無恥齷齪之徒,沒資格代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