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1 23:16:56陳弘毅

101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反菸害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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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101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反菸害警語

菸害防制法第12條: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

◎違反者應受戒菸教育,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在學校、醫院、圖書館、室內場所「全面禁菸」等地點吸

菸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