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1 23:16:56陳弘毅
101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反菸害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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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101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反菸害警語
菸害防制法第12條: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
◎違反者應受戒菸教育,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 在學校、醫院、圖書館、室內場所「全面禁菸」等地點吸
菸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