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1 21:01:09陳弘毅
防飆車警語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未成年騎車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機車)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未滿18歲之人違反前項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1)汽機車駕駛人單獨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2)2輛以上車輛共同以危險方式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3)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中華民國刑法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