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2 15:12:07絜心

論假結婚和民法精神


民法的精神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之下,應該是自由的、兩願的、合意的。如果合約是詐欺,條件內可撤銷﹔如果涉及脅迫,那麼即可撤銷。在此之外,兩方的權利義務自行爭取,法院仲裁。
至於涉及刑事的部份,由刑法解決。
這應該是一個自由民主社會要有的精神。
最近家人要和印尼籍的女孩子結婚,才發現規定多如牛毛、笑話也多如牛毛。
先說笑話好了,我的準弟媳過去在辦簽證的時候,曾經被台灣的[熟女級辦事員]調侃,[都是因為妳們來跟台灣我們搶老公,害我們都找不到男人。]
同樣即將要縉升[熟女一族]的我,聽到本國女人對外國女人說出這種話,當場實在很想鑽到地下去,拜託,有沒有一點尊嚴呀﹖
再說規定。印尼女子已經得到印尼政府核發的單身證明,還要經過我國駐印尼經貿辦事處的認證,結果印尼經貿辦大筆一揮,就要叫兩個都在賺錢生活的人拋下工作一起回去給辦事處的人看、要面談。我們又打電話去外交部看能不能[法外開恩],沒有想到外交部竟然說[誰叫他們來台灣假結婚那麼多,我們當然也要定嚴格一點]。
這讓我想到假結婚的問題。難道台灣就沒有假結婚的問題﹖就算是假結婚,那麼假結婚究竟傷害了什麼法益﹖需要用那麼嚴苛的標準來防堵﹖
聽起來實在很像落後國家的作為,除了奇怪還是奇怪。
如果假結婚這麼罪大惡極,那麼國內的假結婚又該如何防堵﹖
我免強想到一個和外籍人士假結婚傷害的利益,那就是國內勞工的工作權。因為國內勞工的工作權會被更便宜的外籍勞工剝奪。不過這種做法也正顯出台灣政府阿達的經濟政策,因為封閉愚昧,才需要用[防堵]這一招,沒有腦袋想出更好的辦法,利用市場供需原理直接運作。這個問題已經卡了將近二十年,還是沒能解決。
結婚是一種兩願的行為,不管對象是否為外籍人士,我們的法律都不應該管太多。你說怕她來台灣打工、來台灣犯罪,政府應該做的是如何防範非法打工和打擊犯罪,怎麼會把腦袋動到[管人民的結婚]上面去﹖這是怎麼樣都說不過去的。我個人認為,利用嚴格的[單身證明認證]來[管制]外籍新娘,是完完全全錯誤的,沒有人權觀念的做法。
台灣已經是一個孤立島國,很需要外來的灌溉,如果我們的心胸那麼狹隘,秉持鎖國政策走下去,不但無法利用外來豐富的資源強大自己,反而到最後會被無法遏止的潮流和趨勢給吞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