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1 04:42:11業務開發請找1471

1471保險行銷,簽收回條確保您的權益~9月1日起適用!

電話行銷保單衍生之申訴案件,近幾年來屢見不鮮。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了解其原因,不外乎是行銷時間短促,以致重要資訊未被充分揭露、消費者意思表達不明確、雙方意見表示不一致等,衍生不少糾紛。該會為避免是類爭議發生,前於96年7月11日開會要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研訂「電話行銷保險單簽收回條」統一格式,主要用意是要讓消費者有再次確認投保意願之機會;也就是電話行銷結束,行銷人員一旦認為信用卡持卡人已同意投保,保單即成立生效,並直接扣繳保費。倘事實上持卡人主觀上並未同意投保,此時持卡人便可利用簽收回條表達不同意投保之意思,保險公司在收到消費者不同意投保之簽收回條後,應無條件退還已扣繳之保費。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之前保險業者在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寄送保單同時,大多會寄發簽收回條,但以往舊式回條的內容,僅供消費者簽名確認同意投保而已,倘消費者不同意投保,亦無從反對,僅能把握10天之特殊解約權的機會解除契約。因此,該會強力要求金管會修正簽收回條格式,亦即該簽收回條除需有業者的相關聯絡方式及申訴電話,讓消費者知悉外,還必須有讓消費者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欄位,業者收到消費者不同意投保之簽收回條,即應認消費者自始不同意投保,應立刻退還已扣繳之保費。


對於簽收回條之效力及如何?主管機關金管會認為因為保險具有風險預防之意義,與一般商品與服務之特性有別,因此不以保險公司收到消費者「同意」之簽收回條後,保險契約始發生效力,否則將發生「同意」回條尚於送達中,消費者發生保險事故,而業者拒絕理賠之情形,如此不啻無形中將保險契約生效時間落差所產生之風險,由消費者承擔,對消費者顯然不利;從而,消費者寄送「不同意」回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業者自仍應負擔保險責任。又倘消費者不寄回簽收回條時,仍以認保險契約有效,對消費者較為有利。據此,行政院消保會要求各保險業者,除須於行銷時,遵守電話行銷之相關規範,並確認消費者投保意願外,於寄發保險單時,應一併寄送「電話行銷保險單簽收回條」,不論消費者當時是否允諾投保,只要在簽收回條上勾選「不同意」,並寄回給保險公司,保單即自始無效,保險公司即有責任請發卡銀行退還自動扣繳之保費。倘保險業者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金管會可依保險法第149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電話行銷保險的方式,因為無店鋪式之交易方式,節省人力設備成本甚多,因此未來勢必成為各行業行銷的主要通路,行政院消保會除呼籲業者落實電話行銷之相關規定外,亦提醒消費者,在接受電話行銷保單時,勿隨口允諾,若不願購買,應該清楚表示「不要」,否則也要把握「電話行銷保險單簽收回條」之機會,勾選不同意寄回保險公司。此外,因電話行銷為消保法規定之特種買賣之一種,消費者亦可於收到保單後10天之特殊解約權期間,向業者表示解約退費之意思。總之,消費者有2次解除契約之機會,聰明的消費者不可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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