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3 23:02:59 阿誠

公用事業採基本費變相加價 消基會要求立即取消基本費制度

以前,常有人口簡單的消費者反映,水費、天然瓦斯費根本用不到基本度,卻需繳交全額的基本度費用,感覺不公,且不符合節約能源的精神;消基會在93年及96年分別針對水費及瓦斯費的基本度(費)舉行記者會強力提出廢止要求後,民國95年元月,經濟部能源局正式將天然瓦斯取消基本度,改收基本費。

到底國營事業收了多少基本度(費)的收入呢?依目前98年度的用戶量及一般住戶經常使用的規格來試算,一年基本費收入167.5億元,自93年至今,水、電、瓦斯及電話的基本費,5年來就高達900(詳見附表1)消基會在此再度強烈要求國營事業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故消基會針對四類國營事業進行基本費的調查。

調查項目

消基會分別針對四類國營事業(或前身為國營事業者),分別為「瓦斯」、「自來水」、「電」、「電信」,針對其「基本費(度)」及「基本費(度)是否可以抵用」進行調查:(詳見附表2)

一、基本費

1.瓦斯基本費收取60元至500元不等:

瓦斯分為機械瓦斯表及微電腦瓦斯表,並以各種燈表收取每月基本費,一般住家多為機械瓦斯表,以大台北瓦斯公司為例,機械瓦斯表基本費自60元至500元不等,微電腦瓦斯表自100元至840元不等。

2.自來水費以17元至116,239.2元不等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水費依口徑大小的不同,共分十三級,每月抄表的用戶基本費自17.85元至58,119.6元不等;隔月抄表的用戶,基本費自35.7元至116,239.2元不等。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依口徑大小不同,共分十一級收取每戶每月基本費,自17元至55,590元不等。

而一般家庭最常使用的為20口徑及25口徑,一般大廈住戶多使用100口徑(總表),其基本費再由住戶平均分攤。

3.電費二個月基本費為84

在電力部份,每二個月有40度的底度,以一度電2.1元來計算,等於40度×2.1元共84元的基本費。

4.市內電話以5095元不等計算基本費

中華電信市內電話的月租費,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收費區,分別有上網型及基本型(A,B,C三種),第一級收費區上網型月租費50元,基本型50元至75元不等;第二級收費區上網型70元,基本型70元至95元不等,其中只有A型客戶可選擇抵市內通信費25元。

二、基本費()是否可以抵用使用費

水費及瓦斯費的基本費皆採額外收費的方式,無法抵基本費。而台電每二個月有40度的底度,如消費者未使用到40度,也必須要收84元的基本費,若消費者使用超過40度,則依使用不同別的度數來計算電費。

市內電話僅只有基本A型月租費50(第一級收費區)70(第二級收費區)可抵25元的通話費。

調查結果

一、水費及瓦斯費,每年的基本費收入高得驚人!

以一般家庭用戶使用機械瓦斯表,其瓦斯平均使用量為五燈以下,基本費一個月為60元,採隔月抄表,一般家庭用戶二個月就要120元的基本費支出,一年就要720元,以目前全台273萬的天然瓦斯用戶來計算,瓦斯公司一年光是基本費收入就有19億元!

而台灣自來水公司的基本費收入,若以多數用戶使用的20口徑收取費用,二個月為71.4元,一年要428.4元;以台灣自來水公司至97年底公佈的用戶數600萬來計算,其一年的基本費收入就有25.7億元!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一樣以20口徑收取費用,二個月要136元,一年就要816元,以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公布的用戶數157萬戶來計算,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光一年的基本費收入就有12.8億元!

二、瓦斯費及水費已包含相關成本在內,基本費的收取,根本就是暴利!

消基會認為,瓦斯費的基本費及從量費已包含維修成本在內,而水費的計價方式已包含了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內(詳見表3),其中折舊費及維護費在基本費及平均水價中都有納入成本計算,等於重覆收費!一般來說,自來水為獨占的國營事業,本來就是以服務民眾為目的,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再另外收取基本費,等於是將消費者剝了二層皮。

也許水公司會說,基本費內含了維護費、折舊費等,但是這些費用本來就應屬成本的一部份,怎麼可以另設名目,再向消費者額外收取基本費,甚至還不能夠扣抵使用費?!

三、電費及電信費雖可抵使用費,但未使用到門檻,還是得付基本費

電費及電信費雖然可抵使用費,但是消費者若未使用或未使用到基本門檻,則還是要付基本費,二個月的電費,基本就要支出84元,市內電話每個月最少就要支出50元,根本不合理!

    水、電、瓦斯為獨占的國營事業,市場上並無競爭的關係,且全台家家戶戶都使用得到,常常發生民眾為節約能源,東省西省後卻還要繳比實際使用還貴的基本費,導致全民罵翻天,但還是不得不繳的情況,這就是政府苦民所苦?

消基會呼籲

一、   基本費及基本度制度應取消,方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消基會認為,不論是過去的基本度或是目前的基本費制度,都不合理,且都是違反消費者權益,「用多少、算多少」方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二、   新加坡及香港水費皆未收取基本費,台灣應跟進!

以新加坡及香港為例,這二個國家的水費都沒有收取基本費,並且為了倡導民眾節約能源,以香港為例:除了收取「排污費」外,平均水價採四級別收取,每一個級別訂立用水量標準,並分級收取不同的費用,才不會產生民眾用少付多的情形,反觀台灣,不只以階段性計價,還另外收取基本費,這不是讓民眾變相浪費?

三、   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並將所有計費的方式充分揭露,一併讓消費者瞭解

    訂定價格之前,應將所有的計費方式充份揭露,不是只有少數的專家才能了解及掌握,同時應公佈每年更新的管線範圍、維護費用、攤提成本及折舊費用等,一併讓消費者瞭解。

四、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二點:「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國營事業及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基本費的合理性,否則恐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