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9 17:53:59淡淡〝雷〞

幹耖

碼的

當我不用上課喔?

要我準時到
耖你媽的你就看路況好不好
你當我住蘆洲騎機車喔
喊準時就準時喔?


薪水少
不準時還要留下來補時間
當我白痴喔?
要補時間我乾脆不幹勒
工作無聊的時候無聊死
累的時候累死
幹你娘勒
又愛念
耖你媽的

做對也唸錯也念
你他媽是嘴賤喔?

哼哼
來吧
真的要玩法律我可是已經準備好了呢

我只列出我目前需要的條例就好(笑

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七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這條都沒做到呢,看來光是這條就吃死死了)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聽說我都工作超過8小時呢)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政府規定的彈性放假都沒放呢)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我可不記得有加倍給發呢)


幹耖
我一定會告你

今天下班跟我說的那句話我一定會讓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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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21:48:26

跟我一樣別幹啦
一起當蟲蟲~~

版主回應
不不不
我有遠大的抱負
不幹不行
我只允許換工作不允許不幹=)
2008-05-11 03:03:30
ゞ庬洨雲╭☆ 2008-05-10 12:39:44

撲= =

玩法律勒=ˇ=

= = 話說...

妳最近還好吧?

版主回應
快死了= = 2008-05-11 03: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