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10:36:21芳芳
提醒您! 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記得於12月31日前繳納!
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的車主,請記得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車主收到補繳通知書後,除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輸入169#)、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監理服務APP」繳納。
高雄所提醒您,若家中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