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臨時牌照,自104年10月1日起徵收燃料使用費
自104年10月1日起,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依自用汽、機車以排氣量區分,按實際領用日數課徵燃料使用費。其中,每日徵收費額,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落實使用者付費,用多少天付多少費額。
高雄所提醒您,請領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將臨時牌照向監理機關繳銷,且不得以臨時牌照做為載運客貨收費營業之用,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聯絡人:稅費管理課課長黃嘉種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