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5 09:29:17芳芳

載送危險物品車輛請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

高雄氣爆引起大眾對危險物品載送重視,本縣雖無石化工業,但仍有諸多運送瓦斯及石油之車輛,其裝載、運送亦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第84條規定辦理。
運送危險物品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應於車頭及車尾懸掛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且車輛兩側及後方應標示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及隨車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則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每2年接受專業訓練及測驗,並於測驗及格後始得發證,訓練合格證明書並須隨車攜帶。

裝載危險物品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可處3000~9000元罰鍰。

特別提醒駕駛朋友在載運危險物品如發生事故或發現物質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時,除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外,應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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