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5 14:57:36fianse
轉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壹、 什麼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司法公正是人民對司法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我們需要一個健全的訴訟制度。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官人力調度的問題,實務操作的結果,常常出現檢察官沒有能夠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法官必須全程主導證據的調查,主動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民眾看到的是法官不斷地以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的混淆,審判的公正性也因此飽受人民的懷疑。司法院有鑑於此,根據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了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彰顯公平法院的理念外,更有助於「發見真實」。因為按照檢察制度的分工,檢察官可以聯合偵查犯罪,有權力指揮調度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蒐集犯罪證據,所以檢察官應該最能夠掌握被告的犯罪事證,在制度設計上,自然應該讓檢察官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另外,被告是不是成立犯罪,關係到被告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名譽,從何處蒐集有利的證據供法院調查,被告當然最為清楚,也最為積極。所以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證據,自然是由當事人提出最為適當,只有在當事人的舉證沒有能夠讓法院形成心證,或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法院才需要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保留了職權主義的優點,與美國刑事審判使用陪審制或日本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有所差別,其出發點完全是考量我國的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因此我們稱它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貳、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規定的重點是什麼?
司法院所主張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立法委員在了解司法院的改革理念及人民的需求後,主動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經總統公布。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文要求檢察官除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的責任外,亦應善盡實行公訴的職責,到法庭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以及證明力以說服法官。而該條第二項以下的規定,更是參考了德國刑事訴訟中間程序的精神,設計了起訴審查機制,如果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顯然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法院就應該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逾期沒有補正的話,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的裁定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經修正後,其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及詢問的權利,如果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有調查的可能,又與法院判決的基礎有重要關係,法院有加以調查的義務。其第二項及第三項則分別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規範當事人舉證先行,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輔助的訴訟進行方式,同時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職責分際。
參、 刑事訴訟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立即而明顯的成效是什麼?
一、 可使檢察官慎重起訴、避免被告奔波往返於法院、苦於訟累:
新刑事訴訟法設有起訴審查制度,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否則將被法院駁回起訴,而檢察官也必須到法庭實行公訴,說服法官相信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所以檢察官為求不被法院駁回起訴,勢必認真查證、審慎起訴。又縱使有少數案件是在證據明顯不足又無法補正的情況下提起公訴,因法院可以不經過冗長的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無辜的被告就不必苦於訟累,奔波往返於法院,這對於人權的保障有極大的幫助。
二、 法院與檢察官的工作職責得以釐清,確立公平法院的地位: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後,負責刑事審判的法官將由主動糾問被告的角色轉變為中立聽訟的裁判者。而檢察官必須到法庭切實實行公訴,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並且說服法官。法官不再用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也不再接續檢察官蒐集對被告不利證據的工作。法官只有在當事人雙方舉證不足、或者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及被告利益所必要時,才依職權介入證據的調查。如此一來,法庭活動的樣貌將完全改觀,職司審判的法官,其所擔當者乃平亭曲直、客觀聽訟、保障人民權利的角色,而負責犯罪追訴的檢察官則能夠積極舉證、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而在法院與檢察官的工作職責完全釐清後,一定能夠提升人民對法院及檢察官的雙重信賴,實現司法公正的理想。
肆、 司法院為實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新刑事訴訟制度,已擬定那些計畫及配套措施?
一、 刑事訴訟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將切實到法庭實行公訴,其人力負擔勢必大幅增加,必須增員因應。又法庭證據調查所需時間亦將延長,故必須將起訴的案件篩減至一定的數量,始利於新制的實施。司法院為配合此項變革,已與法務部達成共識,促成「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施行(註一)。此外,司法院也就「確立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及調整檢察官公訴與偵查任務分工」、「採行嚴謹證據法則」、「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註二)、「促進當事人地位實質平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採行量刑協商制度」(註三)等事項研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與行政院完成協商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 司法院已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函頒「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使法官、檢察官、律師均能熟悉交互詰問的要領,及當事人舉證先行、法官職權調查為輔助的訴訟進行方式。
三、 請各法院與轄區律師公會洽商辦理義務律師辯護事宜,擬定相關實施要點,協助未選任辯護人的無資力被告進行訴訟,保障無資力被告的辯護依賴權,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
四、 改善法庭各項軟硬體的設施,包括強化法庭筆錄電腦化的製作效率、增設法庭電腦以利當事人閱覽筆錄及了解庭訊情形。
伍、 結語
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可使檢察官利用緩起訴制度,斟酌被告犯罪情狀及被害人意見等,選擇不予起訴,以啟自新。而由於簡易程序及量刑協商制度的適用,法院能明案速斷,不致讓當事人纏訟多時。至於疑難複雜的案件,法院則可透過當事人的舉證及辯論,以發見真實,作成正確妥適的判決。而同時,此一制度的實施,將可建構第一審為堅強的事實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則可配合改為事後審及嚴格法律審,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於是形成,司法資源將做最有效率的分配,澈底保障人民的權益。「司法為民」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所堅持的信念,司法院將會為打造新世紀的現代司法而繼續努力。
附註
註一: 緩起訴是指對於一些輕微犯罪,檢察官經各種考量後,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遵守或履行某些事項,而做出暫時不起訴的處分,如果期間屆滿,緩起訴處分沒有被撤銷,除非符合法定的要件,否則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註二: 交互詰問是指刑事審判調查證據程序中,一種詰問證人或鑑定人的方式,詳細說明請參考「交互詰問」。
註三: 量刑協商是指對於輕微犯罪的案件,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由檢察官、被告(含辯護律師)和法官一起協商,得到一個三方面均能接受的妥適刑罰結果,此制度可減少不要的繁瑣審理程序,對司法資源的合理使用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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