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18:48:32凌子楚

【第10屆第四次定期會】11/09 質詢都發處(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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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通過,是因為1964年,開1973年,兩次的修法對希望在25年內,完成所有公共保留地的徵收,但因為金額過於龐大,成為歷史共業,無法處理,根據大法官解釋,必須制定法律,透過容積移轉,解決公用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的問題。
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如下: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建議黃處長,第一點,在政府經費有限,每年只有80,000,000左右的預算,可以採取徵收的情況下,緩不濟急。
第二點,容積移轉又受限於嘉義市分隔兩區,移轉需求不足。
唯有透過都市計劃檢討改編方式,將年代久遠,不符合設計需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改編用途,歸還公共保留地所有權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長期被剝奪的基本的權益。
質詢影片連結:YouTube
https://youtu.be/TwuMn5UJbV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