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休學的台大博士生李念龍虐貓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李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1年6月,法官直指,李姓學生受到高等教育卻虐待貓咪,而這些被虐待的三隻貓咪都是幼貓,沒有任何的自救能力,生命本是無價,李否認犯罪,也毫無悔意,判決不得易科罰金。
【中央社台北30日電】
台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博士班休學生李念龍,被控民國97年連續虐待至少3 隻貓致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合計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先前起訴指出,李念龍於97年底在網路上向他人收養「國慶」、「琥珀」2 隻貓,到手後將其帶回台大校園,加以虐待殘害,致貓隻嚴重腦水腫及骨折、肺臟出血等傷害,其後更直接將貓丟棄在校園內;受傷小貓雖經民眾發現並送醫急救,但仍回天乏術。
檢方偵訊時,李念龍坦承收養「國慶」及「琥珀」,但辯稱「國慶」在收養前就已受傷,帶回宿舍後便死亡;「琥珀」則是在收養當天就放養在台大校園,後來就失去蹤跡,否認虐殺貓隻。
全案經北院審理,法官追加認定李念龍虐殺另1 隻貓「妹妹」,認為他凌虐動物引以為樂,審理過程也始終否認犯罪、毫無悔意;法官更指出「人性可貴之處,在於有悲憫之心」,基於眾生平等角度,將他殘害3 隻貓的行為各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1年6月。
法官並指出,李念龍尚涉嫌虐殺另外5 隻貓,已另案告發移送檢方偵辦。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物保護檢查員施奇勳表示,本案是動保法施行以來少見的重刑,他於承辦訊問時曾與校方溝通,建議李念龍以道歉等方式解決,但李念龍仍堅決否認虐貓,後來由於他的供詞反覆,才讓案情得以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