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慎渝/新北報導
無產權的地下室可自用嗎?平面媒體報導,有民眾買舊公寓時,因看到「買公寓1樓含地下室使用權」心動買屋,但付款後遭公寓全體住戶聲明,地下室為共有設施,提告賣家後,法院認為該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不得獨有,因此判決該民眾少付50萬的地下室費用,但也因此無法私有地下室使用權。
舊公寓地下室多無登記產權,但仍屬公共設施。(圖/資料中心)

據自由時報報導,范姓女子因看到「買公寓1樓含地下室使用權」,心動買下位於永和的舊公寓房屋,但欲使用地下室時,卻遭公寓住戶集體聲明「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
范女認為廣告不實,提告賣家;賣家則表示,簽約時便曾強調,雖擁有地下室使用權,但如何使用需與其他住戶協調,並未表示可任意使用,占為己有。
板橋地院法官表示,該案地下室入口於1樓大門內,2至5樓住戶皆可使用,並非賣家獨有,因此買家也不得私有,在審酌該地下室坪數價格後,判決范女少付50萬元。
對此,地政士公會全聯會表示,大樓與公寓的公設部分,在產權登記上常讓民眾不解;大樓有登記公設產權較無問題,但以前的舊公寓並沒有,地下室雖無登記產權,但屬於建物登記簿中的任意登記。簡單來說,舊公寓的地下室,等同公共設施,是全體住戶共有、共用,買主若要享有專用權,需依相關法規召開所有權人會議,經同意後才能有專用權;因此民眾若要買舊公寓,須注意相關使用權利,地下室通常無法獨有,購屋時要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