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8 14:49:44fdgrgfdsgs
女大生有男友卻去同棟男房間陪睡 遭指姦提告性侵敗訴
花蓮莊姓男大生2013年12月8日凌晨睡不著,與住在同棟的女大生用Line聊天,並邀她進入自己房間,並在1時41分、早上7時至8時30分兩個時間點,分別對她撫胸、以手指插入下體,但在要脫其衣服、更進一步時遭遇頑強抵抗,事後挨告性侵。法官審理認為,莊男主觀上無強制性交犯意,4日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原告向檢警控訴,「我與被告用Line聊天,後來被告拜託我下去陪他,我就下去陪他,我們坐在床上聊天,他要求我讓他抱著睡覺,我就答應他抱著睡覺,後來他抱著我時候說『妳不怕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嗎?』我沒有回答,他就直接伸左手進去我衣服裡面摸我的胸部,並用右手中指插入我陰道內,大概持續5 分鐘左右,我就開始反抗說不要,並且翻身試著不讓他摸,我跟他說如果真的做這件事,之後我們要如何面對各自的男女朋友。」「他說只要我們不說就不會知道,又拉我的右手伸進他的內褲裡面摸他的生殖器,大概摸了一分鐘後,他開始試著想把我衣服脫掉,我用雙手拉住不讓他脫,並一直說不要,他後來停止把手都縮回去,過程中他有用他的身體壓住我的身體並且把我手抓著,還有手抓傷我的後頸。」原告還證稱,「7 時許,我就醒來,也有意識被告下床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他發現我醒了,就把他的左手伸進我衣服裡摸我胸部,右手中指插入我陰道裡面大概持續5 到10分鐘,這個過程中我有說不要,也有翻身反抗,他又試圖想把我衣服脫掉,但我拉住衣服一直說不要,大概拉扯到8 點半左右,他就停止動作躺在床上睡著了,我看他睡著就用LINE向我男友求救。」男大生所屬學校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認為,莊男因誤解女方肢體反應,因此做出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性侵害行為,但應以「過失」而非「故意」論定,因為莊男縱有與女方發生親密關係之意圖,且一開始亦有未經她同意之逾矩行為,但被告於接受訪談時有「再下去我覺得她會受傷,就算了」的表述。同時女方身體並無明顯瘀傷、挫傷,驗傷報告所載的頸處傷痕亦無法證明係莊男行為造成,依當時情境,整棟住處並無他人,被告佔有氣力上的絕對優勢,絕不可能因感受些許抗拒之意就停止後續意圖,足證被告並無性侵犯意。花蓮地方法院採取這樣的看法,判決莊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