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0 17:38:25witty
母拋家棄子 法院判子女免扶養
〔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六十七歲羅姓婦女拋家棄子再婚,兩次婚姻都以離婚收場,留下五名子女,晚年生活窮困,倚靠國民年金及教會送餐度日,向台東地方法院請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法官認為羅婦離家,即對子女不聞不問,未能善盡母親角色駁回,判決子女免扶養。
年輕時與鄧姓前夫相戀結連理,羅婦產下三名子女後,卻突然不告而別,離家後也從未返回探視。事隔三年多,羅婦再與吳姓男子結婚,產下兩名子女,未料又不安於室的拋家棄子,從此失聯。
兩次婚姻都不得善果,五名子女均由前夫獨力扶養,羅婦不但從未探望,還在晚年生活困苦、疾病纏身,一狀告上法院,請求五名子女恪盡扶養權,每人按月 給付兩千八百五十元生活費。羅婦答辯,雖然每月領有三千八百元國民年金,但每月房租就要兩千五百元,加上罹患自發性高血壓及退化性關節炎等疾病,需長期往 返醫療,根本不足支應,而且教會也僅提供午餐。
法官認為羅婦在子女最需陪伴、照護和教導的成長階段均缺席,再婚無故離家近廿年,才因晚年悽涼請求女子扶養,親子間毫無親情關愛,兩造也無任何情感聯繫,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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