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自由時報記者謝銀仲/嘉義報導〕嘉縣一名郭姓婦人,丈夫在10幾年前拋妻棄子,到外花天酒地,後因投資股票失利,積欠某銀行1200餘萬元債務,因雙方早已不相往來,郭婦並不清楚丈夫經濟狀況,最近莫名收到法院查封拍賣財產通知,讓她辛苦了10多年存錢買的房子和財產都無法得到保障,她認為民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不盡完善健全,對弱勢、無辜的一方不公平。
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在96年5月修正實施後,原只有夫妻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專屬權刪除,換言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夫妻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向法院請求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主張要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該法令修改以來,全國各地法院家事法庭,陸續接獲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清算財產案件暴增,尤以先生在外積欠債務,因名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標購壞帳的資產公司等債權人代位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情形最普遍。
妻獨扛家計買房遭查封
郭婦說,她和丈夫10餘年不相往來,靠著白天替人修剪指甲,晚上到夜市打工,撫養3名子女,好不容易,辛苦10餘年才有自己的家,但如今受到丈夫拖累,又要回到租賃生活,因該項法令致使一家連生活和財產都無法得到保障,讓人難以接受。
律師蕭道隆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一修正後,夫妻財產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繼承人可以代為主張,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法官明知法令對弱勢無辜配偶不公平,但惡法亦法,仍須依法做下痛苦判決。為確保妻或夫彼此權益,建議夫妻到法院申辦分別財產制,以免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