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扶養費,離婚1001228
只能說時間過的太快,日子也太好過了些
不知覺從收到判決確定書至今,三個月就過去了~
這其中當然主要的心思在忙前一陣子的出庭,也忙著打工賺錢,而這個都已經確定判決了,也只能取得債權憑證壁紙一張,就放著...這其中當然也是自己不會寫狀,上網找資料及問人,都說的簡單,但自己沒有問到自己有結的那個點(重點),這更攸關了判決主文我還不是全看的懂~總之,自己給自己期限,不要再拖了,年底之前一定要完成這事,該結案的就了結了結
金額的部份還是不知如何填寫~在自己每次的詢問中都進步一點點,擬好了執行狀紙直接到法院遞狀及詢問,就清清楚楚了...結果很簡單過程弄的很複雜~
一.
訴 訟 標 的金額或價額 | 新台幣 判決金額+訴訟費 元 (利息不計入) |
二.
原擬狀:
債務人應給付小佑喵自民國99年06月01日起至成年之日止,每月 |
新台幣X萬X仟X佰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
因有未到期的部份,而本次高院並未把一次未繳視同全部到期寫上在和解筆錄中(這是節錄本,想想也沒幾次可執行就算了,分次請求就不用一次繳那麼多的執行費)
第一次執行狀:
債務人應給付小佑喵自民國99年06月01日起100年12月31日止,每月 |
新台幣X萬X仟X佰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
核發債權憑證後於累積一段金額再做第二次執行:
第二次執行狀:
債務人應給付小佑喵自民國99年06月01日起101年12月31日止,每月 |
新台幣X萬X仟X佰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
金額仍寫全額,附上原債權憑證,法院會扣掉已繳交的執行費計收(就是只收多執行的金額),然後更換債權憑證,而不是我原以為的一段時間去執行一段的區間,然後一次一張債權憑證
*執行費是以千分之八計收,可以去郵局買匯票然後用寄的,不一定要親自再跑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