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2 00:34:38witty

民事-履行契約庭訊100/11/1

一開庭,當庭遞上繕本由我簽收...每次法官都要求原告要提前幾天前繕本一定要事先給對方,但是每次被告都是當庭才遞狀,還很清楚的記得,被告委任律師在第一次交手時,用命令的口氣對著我說"這是依法規定,我必須寄繕本給她"~我當下的想法是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充其量你懂程序我不懂,故意給你亂打,為何要聽你的話,都嘛把繕本交由法院去寄

被告委任律師寫的具狀...

民事更正狀

案號:100年度訴字第X號

股別:X股

被告:末日狼人

訴訟代理人:彭巧君律師

原告:活力媽媽

為更正事:

被告前100年10月28日所提民事答辯狀(二)之第三項,有錯植之處,爰更正如下:

三.原告所指以協議書為請求權基礎云云,查該協議書內容與原告所提之訴之聲明相較,並不相符,故其請求權基礎仍屬未俱。何況被告否認有達成原告所提之協議。

謹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具狀人 彭巧君律師

法官問:你看的懂嗎?

原告:搖搖頭

法官要被告委任律師解釋,然後對著被告律師說:你不僅寫的我完全看不懂,你所說也無法令人聽懂,我實在看不出這個狀與這個訴訟所要表達的事

法官問:你們雙方是否有達成和解共識

原告:又搖搖頭(示意一無所知)

法官說:被告有份和解方案

原告:啊~搖頭

法官問被告律師:你有沒有將和解方案寄給原告

鬼律師:我好像忘了,應該是沒有寄出

法官臉色變了,例行的唸了被告的條件:

1.要求原告需一併將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也過戶給小孩

2.免除被告的銀行擔保責任

3.所有相關過戶費用及增值稅等等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法官問原告,原告答:1.太不合理 2.被告去過戶自然就免除了擔保責任,這兒銀行已說明的相當清楚了

法官對鬼律師說:你根本沒有和解誠意,今天我要結束庭訊了,我上次要你們去問銀行辦理過戶一事,你既不相信原告所說,又不願去問

鬼律又要說:原告主張無理由

法官說:所主張的是房地,不是費用

鬼律說:既然刑事的部份尚未終結,可不可以等刑事的案件確定之後再宣判

法官說:那跟這個不相關,不同的案號及主體

鬼律要求法官同意她閱刑事卷

法官說:是刑事告訴,不管是否尚在偵查中,就算是偵查結束了我也不可能同意讓你去調閱,你應該是有去調閱了,跟這件告訴也無關,這是履行契約,那有三個刑事告訴

鬼律說:就是刑事那邊不准給我們閱卷,所以希望法官這邊可以准予調閱相關證物

法官說:那更不可能,目前的案子進度為尚在偵查中~

鬼律要求要回去再看看,希望法官可以再開一庭

法官就說:100/11/18再開最後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