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按鈴提告
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上午10:00
天氣:台灣地區白天可以說相當炎熱,有點像夏天一般,南部高溫高達28度,氣象局說,今天白天高溫西半部攝氏27度到28度,東半部26度到27度,清晨稍有涼意,低溫約17度到18度,各地日夜溫差大。
(我的心情也一樣,已不再哭泣,能夠向每個人微笑打招呼,實在是法院警局跑多了,都認識了)
按鈴正式提告:直接登記原告(大老婆),被告身份資料(鬼上身)
即刻至偵查庭(要關手機),開庭(裏頭有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各一人,同上次那間(我在想是不是這樣的案子都是同一偵查庭,站著回答)
第一時間、地點
第二取得證物過程(要確認是否有違法取得)
第三問你是否有懷疑的人?(一直套你話,一直要問出女鬼的詳細資料,不說就是不說,但是檢察官就擺明認為你一定有所接觸過,一定知道,後來就說:這樣才可以加快辦案速度,我說:由法院根據證據來調查,我不能確定是何人,我只是要告我先生,檢察官有強調及筆錄上有特註記,不是我提告的人,是由檢察官提問,疑似某女鬼...他說這樣我就不會吃上誣告罪,這只是回答檢察官的問話)
第四要我去管區派出所備案,及繳交證物(檢察官已先電話過去了,他擔心我們沒有辦法妥善保存證物,要由警局備案交由刑事偵查組保存及將來送鑑定)(上次是在法院自行封存拍照交由法警收走,本來是不收,要我自行保管)
第五將筆錄給你過目及簽名(打錯兩個字,沒有重印,法警直接用筆修正,給你簽名)
全程有錄音
檢察官叮嚀:再回去多找找相關的證物,例如報警抓姦(是神話,是天方夜譚,是超超困難的,真是不知民間生活疾苦...抓姦有多困難嗎?難怪女鬼都不怕你來抓,抓到後還要合法取得證據...只能說難難難)
至警局後,員警說,既然是由法院已受理,檢察官指示了,就收下來,最正確的作法要先報警,由警方人員會同雙方人員(我及鬼上身),當場確認無誤後搜證...我的心底在orz ,跟你們配合了這麼久只會一直說程序問題,保護你們自己,特別交待不要驚擾左鄰右舍,就故意半夜每間都去敲門...依你們的程序很難很難抓到鬼,鬼還沒抓到,就被你們先打敗了
*1.凡事都得報警,才是合法,合法會抓不到,受理也很慢,打草驚蛇鐵定有
2.帶著證物去法院按鈴,比較不會被吃案,但證物取得一定要合法,一定要讓檢察官想要受理
3.檢警絕對不同調
辛苦了!!
98年一個"等"字過完,等抓姦,等再抓,等搜證,等傳票...
99年預計"跑",明年勤跑法院,警局做做運動,做做義工
那天去法院,人特多,法警指示的位置,民眾仍不懂,我在當指揮,手一指加個手勢,來那邊走到底左轉,第*庭往裏面一些,第*庭在轉角,可在大廳的椅子上坐著等,法警會來叫人名 2009-12-13 00:37:39
突然發現抓外遇真的是需要很多的心力~
不但要注意證據的搜集,
還要擔心可能莫名多了什麼XX罪名,
真是要步步為營耶~
辛苦了!姐妹~加油!
很佩服妳決定走上法律一途, 那真的很花心力及時間的, 給妳大大的加油.
另一方面卻又覺得法律程序難道不能再簡化一點, 每每要搞得人仰馬翻, 比誰的毅力較強....
我很簡單,抓鬼時就認真抓鬼,打官司時就認真打官司 2009-12-14 1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