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20:49:13果前
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適應
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適應
《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適應》
一、佛戒的起源
戒的定義,在消極方面是不許做,積極方面是必須做。因此它有規約及法令 的涵義。故在原始聖典中,被稱為「律法」。在大乘聖典中,菩薩戒的涵義可與菩提心、悲願、弘誓相通。
善男信女,若要成為佛教徒,起碼的條件,是先得發心盡形壽皈依三寶,名 為淨信三皈優婆塞或優婆夷。這是為了自願建立佛教徒身分,必得信仰佛、法、 僧三寶,奉事三寶,修學佛法。進一步則加受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 語、不飲酒的五戒,完成佛教徒的生活軌範和道德行為的標準。可知三皈雖未以 戒命名,確有戒的實質內容。
通常認為三皈五戒僅為個人自修身心,自求自利,自得解脫,其實,從原始 聖典的《雜阿含經》卷三三第九二九經,即有利他的明訓:作為一個三皈優婆 塞,必須有信、有戒、聽法布施。並說了八安慰法及十六法,用來自安安他,便是自利利他的大乘精神。
由於佛教徒的身分,有在家、出家,他們必須遵守的生活軌範,也就有其差 別。不過,最初的在家弟子,僅有三皈;最初的出家弟子如五比丘,也沒有比丘 戒的條文。然而五戒本為一般人的道德行為,為了在家弟子的生活行為有所約束,故於後來要求皈依三寶的人,也該受持五戒。在出家的僧團中,由於分子漸多漸雜,也必須用戒條約束,故有制戒的必要,直到釋尊涅槃時為止,尚在制戒及修訂再修訂中。
但是,出家僧團有男有女,有大有小,於是分別制成了由小而大、男女有別的出家戒。又有許多在家弟子,雖不能出家,卻希望有分日受持出 家戒的機會,以解脫因緣的善根,而有八關齋戒的制定。因此有了在家、出家的七眾戒別:在家的男女二眾,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男女小眾,有十戒、 六法;男女大眾有比丘戒、比丘尼戒。所謂在家二眾,即是優婆塞、優婆夷,均可受持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小眾是沙彌及沙彌尼,均受十戒,以及式叉摩尼受六法;比丘戒及比丘尼戒,個別受持二百五十戒、五百戒。
在釋尊之世,所教的任何一法,有其自利功能,也必有其利他功能,然於釋尊涅槃之後,特別是部派佛教時代,佛教在學問方面重視學究式的組織及論辯, 在實踐方面傾向於形式的、消極的自我解脫,漸漸脫離了對於現實社會的啟導及苦難眾生的救濟。
事實上,佛陀為僧眾制戒,乃是應時應地而做適當的規定,例如
《五分律》 卷二二,佛陀曾說:「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此在戒律史上被稱為「隨方毘 尼」,也就是由於地域的不同,比丘應當以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及法律為原則。
又在釋尊入滅之前,於《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第二後中,一方面再三 叮嚀,弟子們應當以佛所說的經戒做依怙,一方面聲明持戒的尺度是從嚴要求, 從寬處理。例如規定不得與未受誨的女人相見,萬一相見了也勿與談話,萬一說了話,便自檢心。並且告知阿難尊者:「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所謂「小小戒」,在《毘尼母經》卷三又名「微細戒」,那是在佛滅之後結集三藏的大會上,阿難稟告摩訶迦葉,說他親從如來聞如是語:「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可惜阿難忘了問佛,佛所制戒,究竟那些算是微細戒。結果 摩訶迦葉請大眾做決定,有人說除「殺、盜、淫、妄」的四根本戒之外,其餘皆屬微細戒,乃至有人說除了九十條威儀戒之外,才算微細戒。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最後始由摩訶迦葉做結論說:「汝等所說,皆未與微細戒合。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
由於保守的上座比丘們,將佛制的律法變成具文的教條形式,便疏忽了佛法 的目的是在於空慧的體證。但是,實踐的佛法又不能不以戒的精神來作為行為的規範,例如原始聖典中說,弟子們由四不壞淨,亦名四不壞信(佛、法、僧、 戒),始得不墮三惡道中。又說依四不壞淨修習六念(佛、法、僧、戒、 施、天),以及聖弟子們由於具足了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等五法,所以堪受世間供養。
可知,持戒而落於形式化,固非佛法化世的本旨,如說廢棄戒律來修證佛法,也非佛法的正見。故到初期大乘的《般若經》,即不談戒相條目,而側重於法 的實踐實證,一方面以空觀而實證空義,同時也以所學所證勸化他人,此種教說,在《雜阿含經》中也屢見不鮮。此在大乘經中,便被稱為菩薩道的行者。著眼於內心的實證,乃把持戒的精神,先從內心扎根,其中基本的要求便是落實於「空」的理念。後來的人所說,聲聞戒重於身口的行為,菩薩戒尤重於心意的行為,原因即在於此。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八〈無慳煩惱品〉,謂若菩薩學習般若 波羅蜜多,則不應生起煩惱心、慳心、破戒心、瞋惱心、懈怠心、散亂心、愚癡心。又說:「菩薩學般若波羅蜜時,皆攝諸波羅蜜。」這是說,菩薩道重於智慧,智慧屬於心的功能,若求智慧,先除七種心,雖在七種心之中,特別舉出破戒心,破戒以心為重。事實上,既是明言不應生起七種心,七種心的任何一種,無一不具有菩薩戒的作用了。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戒的定義既是應做的必須做,不應做的不得做,則不論是否以「戒」為名, 凡是聖典中提及菩薩「應行」、菩薩「不應行」的,均當視作菩薩戒的內容。例如 《小品般若經》卷六〈大如品〉的末段有云: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若菩薩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應云何行?佛言:於一切眾生,應行等心、慈心、不異心、謙下心、安隱心、不瞋心、不惱 心、不戲弄心、父母心、兄弟心與共語言。」
大乘菩薩戒的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菩提心的重點在於利濟眾生,故對菩薩的要求,不僅不應自惱惱人,更進一步,凡對於任一眾生均應生起利濟之心。若不如此,即與菩薩所發的無上菩提心相違。但其雖然如此,仍須與空慧相應,故在《大品般若經》卷二三〈六喻品〉中說,菩薩「能具足無相尸羅波羅蜜 具足戒,不缺、不破、不雜、不著」。因為持戒目的,不為人天福報,不為二乘聖 果,乃為入菩薩位,供養諸佛,成就眾生。此處所云具足戒,不是指的比丘、比丘尼戒,而是菩薩應當具足無相戒,所謂無相是指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於此四相,不缺、不破、不雜、不著,便是具足戒。同品又 云:「能具足尸羅波羅蜜,已攝一切善法。」
何謂一切善法?同品的說明,是指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四禪、 四無量心、四無色定、八背捨、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從以上所舉《般若經》的菩薩戒內容來看,實已具備了三聚淨戒的架構,那就是:1利益諸眾生,2具足無相戒,3修習眾善法。因為大乘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是求無上菩提,範圍極廣,而以利益眾生為重,故於《大般若經》卷五八四第十二會〈淨戒波羅蜜多分之一〉說:「若諸菩薩,捨本(發無上菩提心)誓願,應知是為菩薩犯戒。」又說:「若諸菩薩雖處居家而受三皈,深信 三寶,迴向無上正等菩提,是諸菩薩,雖復受用五欲樂具,而於菩薩所行淨戒波 羅蜜多,常不遠離,亦名真實持淨戒者。」又說:「若諸菩薩雖復出家受持淨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是諸菩薩定不成就菩薩淨戒。」從這三段話可以明白,菩薩捨無上菩提心者,便是犯戒,雖持一切別解脫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心者,皆不名為受持菩薩淨戒。
到了《法華經》卷四〈法師品〉說,佛為教化成就菩薩,開示《法華經》; 如來滅後,欲為四眾廣說這部《法華經》,應當告訴他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 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接著解釋:「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然後以不懈怠心,為諸菩薩及四眾廣說是《法華經》。」如來室、如來衣、如來座, 即是大悲心、柔和忍辱心、一切法是空。此被後人稱為「三軌戒」,這三條律則之中,是以1無相的空觀為基礎,2無上菩提的大悲心為原則,3柔忍修善法為根本。也可以說,這是《法華經》的「三聚淨戒」,只是著重於菩薩化世精神,故未列入律法中的七眾律儀戒。可是,菩薩行者若無身口二業的行為準則,也是不妥當的,故在《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便說到,菩薩除了住忍辱地,不暴不驚,觀諸法實相而不分別之外,也不宜親近國王、王子、大臣、官長,不親近外道梵志,不造世俗文筆讚詠外書,不畜豬羊雞狗,若入他人家中,不與小女、處 女、寡女共語。其實這些規定是為出家菩薩而說,其中若干規定,即是比丘戒的內容。《法華經》為了不使出家菩薩矯枉過正,僅重視大乘的空觀及菩提心,故以身、口、意、誓的四安樂行來匡正,以示不得廢棄出家律儀。
另對在家菩薩,亦不得僅僅重視內在的發菩提心及空觀的體驗,而忽略了僧俗之間的倫理關係,此如《仁王般若經》卷下〈囑累品〉,即有明文要求:凡為國主者,不得制作法律,令出家弟子不許出家修行正道,不准造佛塔像,也不得白衣高座而比丘地立。囑咐國王及諸王子百官,護持三寶,否則王者信佛,而反毀三寶,便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災禍即會降臨了。
在華嚴系統的《十住經》卷一〈離垢地〉第二,則具體地主張修十善道。當時金剛藏菩薩對解脫月菩薩說:菩薩欲住第二離垢地者,1當離一切殺生,常起 慈悲心;2離諸劫盜,常自滿足;3離於邪淫,自足妻室;4離於妄語,常真語實語;5離於兩舌,無破壞心;6離於惡口,和柔具足;7離於綺語,常知時語實語;8不貪他物,不作是念我當取之;9離於瞋害心、嫌恨心、迫熱心等,常於眾生求好事心、愛潤心、利益心、慈悲心;10離於占相,習行正見,決定深信罪福因緣,離於諂曲,誠信三寶。
十善道法又名十善戒,是通於大小乘的別解脫戒,一般說,五戒十善是人天果報的善法,然於大乘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不獨是消極的不做十惡,更當要修十善。例如不殺眾生,且當常於眾生起慈悲心,便是菩薩戒的精神了。在《十住經》中所舉十善戒的每一戒,都賦有積極利生的意義。
考察此處十善戒的內容, 身三口四的前七條戒目與通常的相同;八、九、十的三條,屬於心意行為,也相同,只是其內容更為繁複。足見菩薩十善,固重於身口的行為,尤重於心意的行為,並且特別標明行十善者,當「習行正見」和「誠信三寶」。故此又回到《阿含 經》所示的四不壞淨的原點上去了。那就是菩薩首應具足正見,皈敬三寶,成就 聖戒。從在家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實已涵蓋了菩薩三聚淨戒的內容,因其十條戒目之中,有的每條皆具三聚功能,有的具一或二,所以若能十善具足,律儀、 善法、利生的三聚淨戒,也同時具足。無怪乎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四六說,十善是總相戒,其餘無量戒為別相戒。
十善戒是為在家菩薩而設,若與殺、盜、邪淫、妄語、飲酒的五戒比較,少了一條飲酒戒而多了三條心意戒。飲酒本身不是罪惡,只是為了防止由於飲酒而可能促成前面四戒的犯行,所以在家佛子不許飲酒。可是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下,記載了一樁趣事:祇陀太子先受五戒,後聞十善,便向釋尊要求,准許他捨去先受的五戒,改受十善。原因是五戒中的飲酒戒難持,他有許多豪客,常常帶 著酒食,與他共相娛樂,不過他未因飲酒造惡,相反地「得酒念戒」,所以雖有歡 樂而未放逸。
釋尊聽了,不僅未予訶責,反而稱道:「善哉善哉,祇陀!汝今已 得智慧方便,若世間人,能如汝者,終身飲酒,有何惡哉。如是行者,乃應生福,無有罪也。……若人飲酒,不起惡業,歡喜心故,不起煩惱;善心因緣,受善果報。汝持五戒,有何失乎。」這段經文,並不表示五戒可以去掉一戒,而是說,若能「得酒念戒」,不起惡業,心生歡喜者,仍未破戒。結果祇陀太子未捨五戒,而增受十善。
可是十善戒也非容易受持,特別是菩薩所重的三條心戒。此在《未曾有因緣 經》卷上,記載釋尊的生父閱頭檀王請示佛陀:「十善行法,心道三法,難得護持,當云何受,令不漏失?」佛也同意此說,故不要求,經常保持三條心戒清 淨,立即宣說了三時持戒法:「從晨至食,名為上時;經一食頃,名為中時;行百步時,名為下時。」(註一三)受了十善戒的人,若能經常不犯三條心戒,已是 大解脫者,一般凡夫,但求隨力守持,若從早晨至午餐的階段,心意保持清淨而與菩薩道相應者名為上時持戒;一頓飯工夫,保持清淨者名為中時持戒;乃至僅於行走百步的短時間內,保持三條心戒清淨,名為下時持戒。
從《未曾有因緣經》所載的以上兩例,可以證明菩薩戒持戒標準,極富於人 間性。不像七眾律儀戒那樣,被結集者規定得動彈不得,以致形成戒律精神的僵化,無法伸縮自如,失去了因應時地變遷的潛力。
一、佛戒的起源
戒的定義,在消極方面是不許做,積極方面是必須做。因此它有規約及法令 的涵義。故在原始聖典中,被稱為「律法」。在大乘聖典中,菩薩戒的涵義可與菩提心、悲願、弘誓相通。
善男信女,若要成為佛教徒,起碼的條件,是先得發心盡形壽皈依三寶,名 為淨信三皈優婆塞或優婆夷。這是為了自願建立佛教徒身分,必得信仰佛、法、 僧三寶,奉事三寶,修學佛法。進一步則加受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 語、不飲酒的五戒,完成佛教徒的生活軌範和道德行為的標準。可知三皈雖未以 戒命名,確有戒的實質內容。
通常認為三皈五戒僅為個人自修身心,自求自利,自得解脫,其實,從原始 聖典的《雜阿含經》卷三三第九二九經,即有利他的明訓:作為一個三皈優婆 塞,必須有信、有戒、聽法布施。並說了八安慰法及十六法,用來自安安他,便是自利利他的大乘精神。
由於佛教徒的身分,有在家、出家,他們必須遵守的生活軌範,也就有其差 別。不過,最初的在家弟子,僅有三皈;最初的出家弟子如五比丘,也沒有比丘 戒的條文。然而五戒本為一般人的道德行為,為了在家弟子的生活行為有所約束,故於後來要求皈依三寶的人,也該受持五戒。在出家的僧團中,由於分子漸多漸雜,也必須用戒條約束,故有制戒的必要,直到釋尊涅槃時為止,尚在制戒及修訂再修訂中。
但是,出家僧團有男有女,有大有小,於是分別制成了由小而大、男女有別的出家戒。又有許多在家弟子,雖不能出家,卻希望有分日受持出 家戒的機會,以解脫因緣的善根,而有八關齋戒的制定。因此有了在家、出家的七眾戒別:在家的男女二眾,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男女小眾,有十戒、 六法;男女大眾有比丘戒、比丘尼戒。所謂在家二眾,即是優婆塞、優婆夷,均可受持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小眾是沙彌及沙彌尼,均受十戒,以及式叉摩尼受六法;比丘戒及比丘尼戒,個別受持二百五十戒、五百戒。
在釋尊之世,所教的任何一法,有其自利功能,也必有其利他功能,然於釋尊涅槃之後,特別是部派佛教時代,佛教在學問方面重視學究式的組織及論辯, 在實踐方面傾向於形式的、消極的自我解脫,漸漸脫離了對於現實社會的啟導及苦難眾生的救濟。
事實上,佛陀為僧眾制戒,乃是應時應地而做適當的規定,例如
《五分律》 卷二二,佛陀曾說:「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此在戒律史上被稱為「隨方毘 尼」,也就是由於地域的不同,比丘應當以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及法律為原則。
又在釋尊入滅之前,於《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第二後中,一方面再三 叮嚀,弟子們應當以佛所說的經戒做依怙,一方面聲明持戒的尺度是從嚴要求, 從寬處理。例如規定不得與未受誨的女人相見,萬一相見了也勿與談話,萬一說了話,便自檢心。並且告知阿難尊者:「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所謂「小小戒」,在《毘尼母經》卷三又名「微細戒」,那是在佛滅之後結集三藏的大會上,阿難稟告摩訶迦葉,說他親從如來聞如是語:「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可惜阿難忘了問佛,佛所制戒,究竟那些算是微細戒。結果 摩訶迦葉請大眾做決定,有人說除「殺、盜、淫、妄」的四根本戒之外,其餘皆屬微細戒,乃至有人說除了九十條威儀戒之外,才算微細戒。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最後始由摩訶迦葉做結論說:「汝等所說,皆未與微細戒合。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
由於保守的上座比丘們,將佛制的律法變成具文的教條形式,便疏忽了佛法 的目的是在於空慧的體證。但是,實踐的佛法又不能不以戒的精神來作為行為的規範,例如原始聖典中說,弟子們由四不壞淨,亦名四不壞信(佛、法、僧、 戒),始得不墮三惡道中。又說依四不壞淨修習六念(佛、法、僧、戒、 施、天),以及聖弟子們由於具足了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等五法,所以堪受世間供養。
可知,持戒而落於形式化,固非佛法化世的本旨,如說廢棄戒律來修證佛法,也非佛法的正見。故到初期大乘的《般若經》,即不談戒相條目,而側重於法 的實踐實證,一方面以空觀而實證空義,同時也以所學所證勸化他人,此種教說,在《雜阿含經》中也屢見不鮮。此在大乘經中,便被稱為菩薩道的行者。著眼於內心的實證,乃把持戒的精神,先從內心扎根,其中基本的要求便是落實於「空」的理念。後來的人所說,聲聞戒重於身口的行為,菩薩戒尤重於心意的行為,原因即在於此。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八〈無慳煩惱品〉,謂若菩薩學習般若 波羅蜜多,則不應生起煩惱心、慳心、破戒心、瞋惱心、懈怠心、散亂心、愚癡心。又說:「菩薩學般若波羅蜜時,皆攝諸波羅蜜。」這是說,菩薩道重於智慧,智慧屬於心的功能,若求智慧,先除七種心,雖在七種心之中,特別舉出破戒心,破戒以心為重。事實上,既是明言不應生起七種心,七種心的任何一種,無一不具有菩薩戒的作用了。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戒的定義既是應做的必須做,不應做的不得做,則不論是否以「戒」為名, 凡是聖典中提及菩薩「應行」、菩薩「不應行」的,均當視作菩薩戒的內容。例如 《小品般若經》卷六〈大如品〉的末段有云: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若菩薩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應云何行?佛言:於一切眾生,應行等心、慈心、不異心、謙下心、安隱心、不瞋心、不惱 心、不戲弄心、父母心、兄弟心與共語言。」
大乘菩薩戒的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菩提心的重點在於利濟眾生,故對菩薩的要求,不僅不應自惱惱人,更進一步,凡對於任一眾生均應生起利濟之心。若不如此,即與菩薩所發的無上菩提心相違。但其雖然如此,仍須與空慧相應,故在《大品般若經》卷二三〈六喻品〉中說,菩薩「能具足無相尸羅波羅蜜 具足戒,不缺、不破、不雜、不著」。因為持戒目的,不為人天福報,不為二乘聖 果,乃為入菩薩位,供養諸佛,成就眾生。此處所云具足戒,不是指的比丘、比丘尼戒,而是菩薩應當具足無相戒,所謂無相是指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於此四相,不缺、不破、不雜、不著,便是具足戒。同品又 云:「能具足尸羅波羅蜜,已攝一切善法。」
何謂一切善法?同品的說明,是指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四禪、 四無量心、四無色定、八背捨、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從以上所舉《般若經》的菩薩戒內容來看,實已具備了三聚淨戒的架構,那就是:1利益諸眾生,2具足無相戒,3修習眾善法。因為大乘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是求無上菩提,範圍極廣,而以利益眾生為重,故於《大般若經》卷五八四第十二會〈淨戒波羅蜜多分之一〉說:「若諸菩薩,捨本(發無上菩提心)誓願,應知是為菩薩犯戒。」又說:「若諸菩薩雖處居家而受三皈,深信 三寶,迴向無上正等菩提,是諸菩薩,雖復受用五欲樂具,而於菩薩所行淨戒波 羅蜜多,常不遠離,亦名真實持淨戒者。」又說:「若諸菩薩雖復出家受持淨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是諸菩薩定不成就菩薩淨戒。」從這三段話可以明白,菩薩捨無上菩提心者,便是犯戒,雖持一切別解脫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心者,皆不名為受持菩薩淨戒。
到了《法華經》卷四〈法師品〉說,佛為教化成就菩薩,開示《法華經》; 如來滅後,欲為四眾廣說這部《法華經》,應當告訴他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 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接著解釋:「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然後以不懈怠心,為諸菩薩及四眾廣說是《法華經》。」如來室、如來衣、如來座, 即是大悲心、柔和忍辱心、一切法是空。此被後人稱為「三軌戒」,這三條律則之中,是以1無相的空觀為基礎,2無上菩提的大悲心為原則,3柔忍修善法為根本。也可以說,這是《法華經》的「三聚淨戒」,只是著重於菩薩化世精神,故未列入律法中的七眾律儀戒。可是,菩薩行者若無身口二業的行為準則,也是不妥當的,故在《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便說到,菩薩除了住忍辱地,不暴不驚,觀諸法實相而不分別之外,也不宜親近國王、王子、大臣、官長,不親近外道梵志,不造世俗文筆讚詠外書,不畜豬羊雞狗,若入他人家中,不與小女、處 女、寡女共語。其實這些規定是為出家菩薩而說,其中若干規定,即是比丘戒的內容。《法華經》為了不使出家菩薩矯枉過正,僅重視大乘的空觀及菩提心,故以身、口、意、誓的四安樂行來匡正,以示不得廢棄出家律儀。
另對在家菩薩,亦不得僅僅重視內在的發菩提心及空觀的體驗,而忽略了僧俗之間的倫理關係,此如《仁王般若經》卷下〈囑累品〉,即有明文要求:凡為國主者,不得制作法律,令出家弟子不許出家修行正道,不准造佛塔像,也不得白衣高座而比丘地立。囑咐國王及諸王子百官,護持三寶,否則王者信佛,而反毀三寶,便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災禍即會降臨了。
在華嚴系統的《十住經》卷一〈離垢地〉第二,則具體地主張修十善道。當時金剛藏菩薩對解脫月菩薩說:菩薩欲住第二離垢地者,1當離一切殺生,常起 慈悲心;2離諸劫盜,常自滿足;3離於邪淫,自足妻室;4離於妄語,常真語實語;5離於兩舌,無破壞心;6離於惡口,和柔具足;7離於綺語,常知時語實語;8不貪他物,不作是念我當取之;9離於瞋害心、嫌恨心、迫熱心等,常於眾生求好事心、愛潤心、利益心、慈悲心;10離於占相,習行正見,決定深信罪福因緣,離於諂曲,誠信三寶。
十善道法又名十善戒,是通於大小乘的別解脫戒,一般說,五戒十善是人天果報的善法,然於大乘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不獨是消極的不做十惡,更當要修十善。例如不殺眾生,且當常於眾生起慈悲心,便是菩薩戒的精神了。在《十住經》中所舉十善戒的每一戒,都賦有積極利生的意義。
考察此處十善戒的內容, 身三口四的前七條戒目與通常的相同;八、九、十的三條,屬於心意行為,也相同,只是其內容更為繁複。足見菩薩十善,固重於身口的行為,尤重於心意的行為,並且特別標明行十善者,當「習行正見」和「誠信三寶」。故此又回到《阿含 經》所示的四不壞淨的原點上去了。那就是菩薩首應具足正見,皈敬三寶,成就 聖戒。從在家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實已涵蓋了菩薩三聚淨戒的內容,因其十條戒目之中,有的每條皆具三聚功能,有的具一或二,所以若能十善具足,律儀、 善法、利生的三聚淨戒,也同時具足。無怪乎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四六說,十善是總相戒,其餘無量戒為別相戒。
十善戒是為在家菩薩而設,若與殺、盜、邪淫、妄語、飲酒的五戒比較,少了一條飲酒戒而多了三條心意戒。飲酒本身不是罪惡,只是為了防止由於飲酒而可能促成前面四戒的犯行,所以在家佛子不許飲酒。可是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下,記載了一樁趣事:祇陀太子先受五戒,後聞十善,便向釋尊要求,准許他捨去先受的五戒,改受十善。原因是五戒中的飲酒戒難持,他有許多豪客,常常帶 著酒食,與他共相娛樂,不過他未因飲酒造惡,相反地「得酒念戒」,所以雖有歡 樂而未放逸。
釋尊聽了,不僅未予訶責,反而稱道:「善哉善哉,祇陀!汝今已 得智慧方便,若世間人,能如汝者,終身飲酒,有何惡哉。如是行者,乃應生福,無有罪也。……若人飲酒,不起惡業,歡喜心故,不起煩惱;善心因緣,受善果報。汝持五戒,有何失乎。」這段經文,並不表示五戒可以去掉一戒,而是說,若能「得酒念戒」,不起惡業,心生歡喜者,仍未破戒。結果祇陀太子未捨五戒,而增受十善。
可是十善戒也非容易受持,特別是菩薩所重的三條心戒。此在《未曾有因緣 經》卷上,記載釋尊的生父閱頭檀王請示佛陀:「十善行法,心道三法,難得護持,當云何受,令不漏失?」佛也同意此說,故不要求,經常保持三條心戒清 淨,立即宣說了三時持戒法:「從晨至食,名為上時;經一食頃,名為中時;行百步時,名為下時。」(註一三)受了十善戒的人,若能經常不犯三條心戒,已是 大解脫者,一般凡夫,但求隨力守持,若從早晨至午餐的階段,心意保持清淨而與菩薩道相應者名為上時持戒;一頓飯工夫,保持清淨者名為中時持戒;乃至僅於行走百步的短時間內,保持三條心戒清淨,名為下時持戒。
從《未曾有因緣經》所載的以上兩例,可以證明菩薩戒持戒標準,極富於人 間性。不像七眾律儀戒那樣,被結集者規定得動彈不得,以致形成戒律精神的僵化,無法伸縮自如,失去了因應時地變遷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