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4 14:06:21果前

轉載-任何形式的演出都應有分寸

任何形式的演出都應有分寸



歌手黃立成去年因為不滿法院判決Ezpeer無罪,認為著作權被侵害,創作一首「報應」,裡面影射立委收受業者利益,遭到立委邱議瑩、張學舜控告妨害名譽,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黃立成無罪。

由於黃立成是台灣第一位被政治人物控告妨害名譽遭起訴的藝人,此案對於台灣音樂的創造自由與理念,有重要的指標效果,尤其是用音樂批評時政的尺度,更可借此案得以釐清,因此極受到各界的注目。

首先,藝術一向被付與最大的美感空間,因此也獲得最大的寬容與尺度,例如在野台戲或牛肉場寬衣解帶被視為色情,但在國家戲劇院的演出就視為具有美感的藝術。在這樣的認知基礎上,近年來運用藝術創作的手法或方式,來嘲弄譏諷時政,也受到很大的寬容,在國外這種方式時有所見,卻未見政治人物以法律的手段追訴,所以黃立成以歌曲創作方式對公眾人物的特定公共議題表達主觀意見,應該受到理解與寬容。

我們也必須指出,歌詞又辣又犀利嘲諷沒關係,但是不能沒有證據的毀人名譽。黃立成在歌曲中點名立委,影射收受業者利益,這是錯誤的行為,不論任何人都不能輕易的毀人名譽,就算打著藝術的招牌也不行。我們堅信創作是自由的,但任何自由皆以不傷害他人為基本原則,所以美國大法官何姆斯在談論自由時說:「你可以自由而任意的揮舞拳頭,但就是不能打到我的鼻子。」任何的言論都應緊守這個原則,以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

法官在判決書中說「看不出實質惡意」。實質惡意不是用看的,而是用評估的,依照大法官會議五○九號解釋文指出評估的標準在「有沒有信以為真的證據」。如果毫無證據,信口開河,就是「實質惡意」,這是自一九六二年美國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一案,就立下的言論自由普世價值,以此標準實難謂黃立成完全沒有「實質惡意」。

基本上,我們欣慰黃立成被判無罪,年輕歌手一腔熱血,只是見到不平社會現像,攘臂而起,用歌詞抒發憤懣,有值得體諒的地方。但是此事中,黃立成神色自若,態度從容,認為自己完全正確,堅持不願和解,所以才懇切的指陳,黃立成用歌詞來影射立法委員收受業者利益,是否妥適值得探討。

音樂是台灣非常重要的社會資產,無罪的判決,是社會用寬容對待,所以音樂人要自我要求,不要錯用社會的寬容。黃立成的歌名「報應」,佛教講求因果報應,不是只看行為粗細,更重視心念,「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因為懂得報應,就不會心存惡念,因果循環,報應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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