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九章 可能的冤案 一
2014年的4月
也就是ㄧ年前的這個月份,
人生的歷程中,發生了幾件大事
首先是4月中旬,經過醫院驗血 證實老婆懷孕了,
雖然不見得一定能順利生下小朋友,
但是至少是個生命的開始.
同年的四月底,傳說因為當初的318太陽花學運,
政府在四月底執行了死刑槍決,
短短一個月份,有生的喜悅 有死的衝擊,
突然在一瞬間,自己開始思考生死的意義,
獲得一個新生命 是那麼不容易(對我們夫妻而言)
但是執行死刑的槍決 是在那一剎那間,
由於以前辦過幾件死刑犯的案件,
也看過社會上一些冤獄的案件,
我突然覺得,所謂的死囚中,
真的百分之百,都是罪證確鑿 罪該萬死嗎?
這中間沒有一些灰色地帶 甚至是可能的冤案嗎?
當時執行死刑槍決中,有ㄧ對杜姓兄弟死囚,
在很多很多年前,我曾經在網路上遇到一位網友,
跟她談過這個案件,印象中,當時一審時,
杜姓父子三人,因為涉及大陸地區佛山台商五人命案,
在台南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無罪,
可是在台南高分院時, 第一次開庭就被法官收押,
然後一路判決死刑,直到確定,
父親已經因病死在牢中,
所以執行死刑時,只剩下這對兄弟,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大陸地區公安,
對於一些證人所製作的筆錄,所做的證據調查,
(舉個例子說,大陸地區一位司機,聽說一開始的證詞是,載著這對兄弟
去買西瓜霜,可是後來證詞是,帶著兄弟去買西瓜刀,就是本案的凶器)
所為的刑事鑑定,是否在台灣,
我們需要百分之百的採信,法律上叫做有證據能力,
第一審判無罪的法官,因為不認可大陸地區所做的鑑定,
認為證據不足,所以判決無罪,
第二審之後的法官,因為認為有證據能力,
所以認為證據確鑿,判決死刑.
如果以一位非法律人,一個局外人的角度來思考,
你不會覺得很可怕嗎?
同樣的事證,只是因為不同的法官,
人的生命,竟然在無罪與死刑中擺盪,
你的生命,只因為遇到的法官是誰,
有截然不同的結論,
你,不會覺得害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