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2 01:26:51老邱
我在1949 八
突然接到陪訊的電話,
一問之下覺得案件的當事人姓名有點耳熟
細問之下,才知道是幾日前,
自己經過台南市區民生綠園圓環時,
那起拉倒銅像的案件,
其中一位當事人申請了扶助
匆匆趕到了地檢署,承辦的檢察官,
被訊問的被告,還有臨時通知到場的公家
主管機關人員出席,當作告訴代理人
當然還有身為辯護人的我,
案件倒是不難,當事人坦承犯行,
政府機關人員依法表示要提告,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因為只是毀損的輕罪
所以讓被告無保飭回
(題外話:每次閱卷時,閱到偵查筆錄,總是在報到單上
看到被告飭回,好一點的是寫,被告及辯護人均請回
.感覺有點官僚)
被告既然承認犯行,其實也沒啥跟他好討論的,
筆錄作完,簽完名,我本來已經打算要走了,
突然背後有人叫住我,原先以為是被告,
不過轉頭一看,竟然是剛剛出庭的市府文化局
承辦人員,剛剛的告訴人代表.
我有點訝異,原先以為她是要跟我談論案情
不過我是代表被告的ㄧ方
並不是市府的告訴代理人,難道她是想問問我
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嗎?
不過剛剛那位被告的態度,顯然是不太可能
認定自己有罪和解的,
況且案件陪訊完之後,我還是不是他的律師
很難說(這涉及公家機關的陪訊制度,此處非重點)
但是市府那位公務員一開口,
讓我嚇了一跳,
她先確認我是不是XXX律師,
然後說了跟案情毫不相干的事
她說:我很好奇,你的年齡怎會對白色恐怖幾十年前
的事情感興趣.我更好奇的是
你怎會對我祖父的照片,有親切感
天啊,聽到她的話,不會那麼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