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31 10:50:13老邱

第三百六十一章 憂鬱殺人犯 四

人生有時回頭想想,什麼時候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好像都是註定的.

不管你願不願意,是不是你的責任,

事情到了頭上,就算是不甘願,好像不這麼幹也不行了.

依法論法,證明誰犯罪,誰是藥頭,

現在想想好像根本不是律師的責任,

那是警察一開始在辦案,就該查清楚的,

那也是檢察官在國家賦予你強大的偵查權下,

應該負擔的責任內容.

至於辯護人的角色,顧名思義,

其實只在於針對被起訴的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

被起訴的罪名,去替被告爭取無罪或者是較輕的罪名,

較輕的刑期.

怎麼會在這個案件中,以及之前之後許許多多的法庭

上,律師或者被告去擔任舉證或者證明誰才是真正

的毒販呢?

再想想,我在法庭上去指出誰是真正毒販?

指證一個根本跟我不相干的人犯了重罪,

還千方百計的證明給法官看,

難道他不會懷恨在心嗎?

有糟一日,遇到了,碰見了,

哪還真是有夠糟的一日...

不管如何,藥頭出現了,黑人也當庭再次指認了,

甚至被告的同案女友,也再次確認那日隨同男友去取

毒品,就是在法庭上這位藥頭拿出毒品的沒錯,

想當然,藥頭極力的否認,只是承認認識在法庭的

這些人而已.不過我們還是舉出這位藥頭之前販毒的

網路報導,證人黑人也詳述毒品交易的過程,

過程之詳細,應非親身經歷者,無法巨細靡遺說出來的

....

毒品案件還有一個重點,就算證人翻供了,

律師還得繼續追問證人為何前後證詞不一,

法官檢察官也會詢問證人怎會以前在警察局  地檢署

不是這樣說,弄不好一氣之下  還將證人用偽證罪

移送,

以上種種的風險,許多人的犧牲(被移送偽證的證人

日後可能被怨恨的律師  被證明有罪的藥頭...)

都是為了避免被告被冤枉的可能,

當這一切都完成後,還是得交付到三位法官手上,

看看法官相不相信新的證據,願不願意改判,

數週後,

判決下來了,

法官認為證人黑人之前指證歷歷,現在翻供是為

了人情壓力,加上真正藥頭否認犯罪,

所以翻供證據不足,

被告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