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章 尋禽記 上
案件發生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
案主趁著四下無人潛入一廢棄土地,停妥機車,
潛項土地上的漁塭,並且手持老虎鉗,用力剪下電纜線,
土地甚大,有廢棄工寮、養雞場、電料間等,
或者因為被告一下手剪電纜線,在工寮與友人泡茶的
屋主立刻察覺有賊,屋主與友人兵分二路,準備將案主
好好按住來個人贓並獲.
一陣呼喊、追趕,被告察覺不對,急忙潛草叢躲避,
並以梁山泊好漢時遷所傳下的手法---投石問路,
藉著拋出小石子,吸引屋主注意,然後立刻衝到機車停放處
(註:依照片看來,應屬早期金旺九十系列輕機車,車上還置放大木箱一個用來儲放贓物),發動機車後,一時緊張忘了開大燈(或者特意不開,以免引起屋主注意?不得而知),沿著碎石子路騎向路口準備逃逸…………
屋主事後作證說:我就擋在路口,看著他對我撞過來,什麼投石問路,我呸. 他明明看到我,還很快速一直撞過來,我立刻使出老虎跳閃到一旁,然後來招無影腳,連人带車把它他堆倒………
被告一再辯稱:冤枉啊,路很不平,我的車子又騎不快,
加上路口是一個T字路,我怎麼可能加速呢?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更不要說是撞人了,快到路口時,我就被人推倒了,然後兩個打我一個,我一直說輕點 輕點 不要打,我會配合,
然後就被抓了………
被告如果單單是夜間偷竊,了不起是加重竊盜,一兩年的刑期都有可能,但是如果被告逃跑時,對圍捕的人傷害 毆打,
那就叫做準強盜,刑期七年以上。
事後拍照,屋主的身上有傷,不過傷的部位很怪,一個是手肘擦扭傷,一個是腳拇指的內側有個傷(感覺怪怪的,不像是被機車正面撞到).
事後沒拍照,被告身上很多傷(被屋主及友人K的),另外被告左手只有大拇指跟小指兩根指頭,領有殘障手冊。
依據屋主的證詞,依據屋主身上的傷、診斷書,法官依舊認定被告算是準強盜,一路判了七年多,案件九十六年五月判決,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九十六年七月駁回案件確定,被告送到屏東執行了。
九十八年十二月,某機緣巧合下,我見到了被告要求非常上訴的書信,其實也是自己多事,當天很忙,不太可能細審這個案件,況且一般來說,非常上訴不准許扶助的,就是書面審查告訴一下申請人:對不起 ,這種案件不能扶助,然後就駁回。
況且這位被告聽說先前已經來信申請過一次了,已經被按照規定駁回,只是被告不死心,又再度來信申請,信上還畫滿細細麻麻的現場地形圖,指出機車停在哪,哪裡是路口,他本來躲在哪裡草叢,如何被推倒.
字跡工整,字字血淚,
不過上述原因都不是讓我心動的原因,
原因在於幾年前我自己也有一件準強盜的案件,第一審認定是準強盜,但是第二審判決前,剛好有一個大法官解釋出爐,
就是討論準強盜罪的規定,結果就是因為釋字解釋文出現了,被告二審被改判很輕的罪名.
這個案件適不適合當年新的釋字解釋文呢?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