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4 08:47:52老邱

第二百五十八章 真實? 謊言?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而律師之職責,在於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若上述二原則發生衝突時,律師應以何者為重?如果再加上真實與否,不僅

 

涉及自身當事人之利益,更涉及另一被告之刑責成立與否,又當如何?

 

曾經參與一個案件,有共同被告二人,兩人共同行搶數案,甲被告是我的當

 

事人,乙被告由另一位律師任辯護人,這兩位被告在開庭時的表現截然不

 

同;甲被告對於諸多搶案一路否認,乙被告則是一副視死如歸的模樣,舉凡

 

乙自己有參與的,一律坦承不諱(僅某件追加的搶案,乙被告表示確實未曾

 

參與),另外還指證甲的犯行。隨著案件一次次庭期,被告二人在各地所犯

 

搶案也一一追加起訴,指認甲的被害人越來越多,終於甲認為再否認也沒有

 

說服力了,突然來個大逆轉,一次全部承認,甚至反過頭來,指證乙被告否

 

認的該件搶案,乙確實有參加。

 

    原本必須傳訊的多位證人,因為甲乙二人的認罪,通通都不用傳了,本案

 

的爭點,僅僅剩下一件搶案,乙到底有沒有參加,律師原本替乙聲請調查搶

 

案當日的不在場證據,傳訊當日與乙在一起的證人,

 

準備程序都要終結了,突然乙又表示,不用傳了,那件他也認了,所有聲請

 

調查的證據,通通撤回。

 

    同行道長詢問乙為何要認罪?乙不改豪邁的表示,反正多一件沒差啦,既

 

然已經有了同案被告甲的指證,法官也不一定會相信乙自己說的,到時候若

 

被認定有罪,說不定還因為犯後態度不佳,從重量刑,乾脆節省司法資源,

 

大家爽快點比較省事。

 

    此話當庭一出,法庭一片沉寂。如果考量到甲乙兩人的恩怨(按照卷內資

 

料,似乎是先逮到乙,乙再供出甲,所以甲對於乙恨之入骨),再加上乙一

 

貫認罪的態度,比較起甲的反覆,似乎乙說的較為可信。法官當庭告知乙,

 

若是真的沒搶那一件,法庭可以按照乙請求的證據調查,甚至律師也建議

 

乙,是不是不要亂認,還是傳喚該傳的證人,乙就是不為所動,通通都認。

 

    由於本案兩位律師都是院方指定的義務律師,兩位被告都坦承犯罪,甚至

 

不用調查證據、傳訊證人,對於律師而言應該是最輕鬆的一種案件,甚至對

 

於法官來說,事實方面沒有爭議,只需開一次審理庭,再來就是針對刑期作

 

斟酌,如此幾乎可以用「皆大歡喜」來形容的場面,法庭上的氣氛卻是無比

 

沉重。

 

    當庭的我,很想直接問自己的當事人,講的究竟是實情,還是報復乙的出

 

賣?法官也罕見的講述一件她自己曾經審判的一件案件作例子(法官數年前審

 

理一件案件,被告當庭亟乎冤枉,然而按照證據顯示,被告罪證確鑿,所以依法判

 

決.被告在押於看守所,因原先就有精神方面疾病,最後產生重度憂鬱證,甚至自

 

殺於看守所.法官得知後, 再次詳閱卷證,依舊認為證據明確,但是沉重的感覺數

 

年揮之不去),希望甲乙二人再考慮自己說的話,到底是不是真實,準備程序

 

終結了,問題依舊沒有解決。

 

    若是依照我的職責,似乎不該試圖去證明,我的當事人甲是否狹怨陷害同

 

案被告,而且說穿了,甲搶了七、八案,乙最少也搶了六、七案,真正判刑

 

定執行刑時,多了一件少了一件,刑期也差不了多少,只是那種沉重的感覺

 

揮之不去,就像自己幾年前一樣遇過一件義務辯護案件,三位年輕人結夥搶

 

便利商店,原先起訴搶了兩件,審理過程中警方一再借提,被告最後承認到

 

七件,其中有四件搶案發生在同一晚,搶案發生地點,半小時內還遍及台南

 

縣市(就算請頭文字D的主角來飆車,可能都辦不到),無奈年輕人就是

 

認,最後還是判。

 

   傳票又來了,按照我自己的習慣,審理庭前我會再度到看守所律見一次被

 

告,開車往看守所的路上我一直在想,待會我該問當事人些什麼,如果問到

 

了,開庭時我又該說些什麼,我也不知道。

 

(註: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故案件事實略作變動)

 

 ( 註:    另有原因事實,證明被告甲人品可議,然涉及案情事實,恐產生對於甲不

 

           利心證,故無法披露,畢竟此圈子很小.該事實可讓我更深知甲之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