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 台灣奇案 三
事後看看第一審有關的卷宗,其實是很可以肯定第一審律師的用心
的。
首先律師申請了勘驗被告警偵訊的錄音,
筆錄上原本所記載被告坦承犯行,勘驗的結果認定被告確實沒有明
確的承認,有的只是吱吱嗚嗚,大部分所謂的「承認」
都是警察自己的推理,被告不是不回答,就是不反對,所以筆錄順
理成章的記載被告承認了。
再來詢問那位關鍵的證人「年輕人」,其實年輕人並未看到肇事的
經過,只看到一台類似被告類型的小貨車,經過肇事地點,然後停
在路邊,年輕人就呼嘯而過,
更重要的是,年輕人路經肇事地點時,沒有看到地上有倒臥的人、
車(註:關於這一點,我在二審接案後,一如慣例的跑到肇事現
場,然後將我那台號稱「雙B」的汽車停在馬路中央,發現兩邊車
輪已經逼近中間黃線及路旁草地,如果被告的車已經撞倒了少女的
腳踏車,年輕人幾秒後經過車禍地點,至少有聽到撞擊聲或者是見
到有飛出數呎的腳踏車以及倒地者),
年輕人其實無法肯定真的是被告的車子(沒見到人),也不能肯定
自己經過肇事地點時,車禍已經發生。
更重要的一項物理證據,少女腳踏車上事後取出的刮痕,
在第一次警局鑑定時,認為跟被告的車子吻合,可是送到中央機關
鑑定時,又認定不能肯定吻合;
再者被告小貨車上撞痕,也沒有驗出與少女腳踏車相關的物證。
第一審法官還是判處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兩樣罪名,
憑藉著應該是經驗法則以及被告酒醉後(這點到是沒話說,被告醉
的怎麼回到家 都不知道,也完全沒記憶走哪條路回家,甚至按照
地圖來看,被告當晚從嘉義南返,是不需要交過肇事地點就能回到
家了,經肇事地點時,其實被告已經過家門而不入,已經過頭了)
第二審接手的我,看完了卷宗,心中也是疑惑不定,
被告撞人的機率,應該是一半一半,誰也不知道…(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