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3 00:29:34老邱
第九十六章 名人傳真 下
首先應該補充一點,
本案應該已經是七、八年前舊事,
當初的判決書、案件資料等等,
都不在我的手上,我只能憑著記憶,
寫出處理本案的經過,記憶若有疏漏之處,
還請見諒。
其實,已PO的將近幾十件案件,八九成以上卷宗不在我手上,
都在以前待過各家事務所中,
PO文,真是記憶力大考驗˙
名人在火災當時,處置過程是否不當?
或者婚紗公司有無為了生意隱瞞火警,造成重大傷亡?
記憶中,一份資料給了我一點出路。
首先是一份筆錄,火警當日,不僅名人在場,名人的弟弟也在場,
該弟弟是否擔任公司內職務?我已經無法記憶。
只記得火警剛起時,先是婚紗店內傳出怪味,
經員工反應後,名人似乎指派弟弟前去查看是否有管線走火。
只是火勢實在來的太快,前往查看的人都還沒有回報,
一瞬間火勢已經往上竄燒,樓下的員工還來的及往下逃生,
可是位於高層的人,只好往頂樓逃跑(這件事告訴各位上班族,高層不一定事事都好,起碼逃生比你們慢一點,所以不要一天到晚想著升官了)
,逃到頂樓時,卻又疑似頂樓小鐵門鎖住,費了一翻手腳打開鐵門後,
有的人來不及逃生,有的人逼的往下跳……
再看看卷內受傷人員名單中,名人的弟弟也在受傷之列。
看到這裡,心中形成兩個有利想法:
第一:名人當時應不知情已經火警,並無特意隱瞞,否則如此危險查看工作,不應交代親弟弟。
第二:如果連弟弟都受傷,足見火勢之突然,眾人完全沒有應變時間。
因為連最先離開的弟弟,都不免負傷,何況其他上不知情的員工、顧客。
所以我們能推稐,這場火實在來的太快,幾乎可以說是,一起火警,
就不太有逃生機會。換句話說,現場處置有無疏失,跟最後的死亡結
果,沒有太大因果關係,只能說,平日消防設備不足,管線維修不足,
頂樓小鐵門上鎖等等因素,才是釀成悲劇主因。
想到了這一點,似乎多了一點把握,本想跟律師作個討論,奈何從我
位置望去,今天只能見到他一點點髮梢,唉,還是算了。
最後的一段萬里長城,就是證人的不利證言,關於這一點,真的無計
可施,只能避而不談。
(註: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常常遇到親友詢問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案
件裡明明知道被告犯案,或者明明證據不利,是否仍然接案?是否睜
眼說瞎話,顛倒是非黑白的說無罪?關於這一點迷惘,我在實習時,
曾經很認真的詢問過指導律師,他的意見是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這
一關就過不了,那就不要接。但是如果你自己仍在存疑時,你可以盡
量請求調查有利的部分,可是不利證據的部分就避而不談,不要強辯)
中午休息時間,律師晃著一圈游泳圈來到我面前(基本上他是一個常
常處於溺斃階段的人,所以有個游泳圈身材也是很合理的事),
我將我的想法告訴他,結果他頗為讚賞,我們決定朝著有罪判決的兩
項證據主攻,其餘證人證詞部分,只好聽天由命…
訴狀送出了,庭是誰去開的我並不知道,
好像一開始有利時是老闆親自去開,中間階段不利時是律師去開,
隨著時間一個月一個月的過去,我也淡忘了此案。
直到某一天下午,事務所電話響起,小姐接了電話後,就手忙腳亂的
找卷宗,後來還直接問我名人的案件我有沒有印象?還記不記得傷亡
的名單?我接過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名人興奮、熱忱的聲音,原來今
天下午剛剛判決,案件大逆轉改判無罪,滿屋的記者訪問名人,並且
請她對當初罹難者家屬表達一些看法,所以名人打來本所向我們要卷
內名單。
又隔了一陣子,判決書收到了,我仔細研讀後,發覺我們所主張的兩
點,部分讓法官接受了,這是改判無罪理由之一(暗爽)。
至於證人的不利證詞部分,我記得,我強調是我印象中,好像,證詞
變更了…
再半年後的事務所尾牙宴上,名人一桌桌敬酒,來到我們這桌時,
名人禮貌的跟老闆敬酒,見到當時已經成為我師父的律師時,更是
直呼「恩人」,然後優雅的離去…
(ㄟ 狀紙可是我想很久寫出來的耶)
本案應該已經是七、八年前舊事,
當初的判決書、案件資料等等,
都不在我的手上,我只能憑著記憶,
寫出處理本案的經過,記憶若有疏漏之處,
還請見諒。
其實,已PO的將近幾十件案件,八九成以上卷宗不在我手上,
都在以前待過各家事務所中,
PO文,真是記憶力大考驗˙
名人在火災當時,處置過程是否不當?
或者婚紗公司有無為了生意隱瞞火警,造成重大傷亡?
記憶中,一份資料給了我一點出路。
首先是一份筆錄,火警當日,不僅名人在場,名人的弟弟也在場,
該弟弟是否擔任公司內職務?我已經無法記憶。
只記得火警剛起時,先是婚紗店內傳出怪味,
經員工反應後,名人似乎指派弟弟前去查看是否有管線走火。
只是火勢實在來的太快,前往查看的人都還沒有回報,
一瞬間火勢已經往上竄燒,樓下的員工還來的及往下逃生,
可是位於高層的人,只好往頂樓逃跑(這件事告訴各位上班族,高層不一定事事都好,起碼逃生比你們慢一點,所以不要一天到晚想著升官了)
,逃到頂樓時,卻又疑似頂樓小鐵門鎖住,費了一翻手腳打開鐵門後,
有的人來不及逃生,有的人逼的往下跳……
再看看卷內受傷人員名單中,名人的弟弟也在受傷之列。
看到這裡,心中形成兩個有利想法:
第一:名人當時應不知情已經火警,並無特意隱瞞,否則如此危險查看工作,不應交代親弟弟。
第二:如果連弟弟都受傷,足見火勢之突然,眾人完全沒有應變時間。
因為連最先離開的弟弟,都不免負傷,何況其他上不知情的員工、顧客。
所以我們能推稐,這場火實在來的太快,幾乎可以說是,一起火警,
就不太有逃生機會。換句話說,現場處置有無疏失,跟最後的死亡結
果,沒有太大因果關係,只能說,平日消防設備不足,管線維修不足,
頂樓小鐵門上鎖等等因素,才是釀成悲劇主因。
想到了這一點,似乎多了一點把握,本想跟律師作個討論,奈何從我
位置望去,今天只能見到他一點點髮梢,唉,還是算了。
最後的一段萬里長城,就是證人的不利證言,關於這一點,真的無計
可施,只能避而不談。
(註: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常常遇到親友詢問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案
件裡明明知道被告犯案,或者明明證據不利,是否仍然接案?是否睜
眼說瞎話,顛倒是非黑白的說無罪?關於這一點迷惘,我在實習時,
曾經很認真的詢問過指導律師,他的意見是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這
一關就過不了,那就不要接。但是如果你自己仍在存疑時,你可以盡
量請求調查有利的部分,可是不利證據的部分就避而不談,不要強辯)
中午休息時間,律師晃著一圈游泳圈來到我面前(基本上他是一個常
常處於溺斃階段的人,所以有個游泳圈身材也是很合理的事),
我將我的想法告訴他,結果他頗為讚賞,我們決定朝著有罪判決的兩
項證據主攻,其餘證人證詞部分,只好聽天由命…
訴狀送出了,庭是誰去開的我並不知道,
好像一開始有利時是老闆親自去開,中間階段不利時是律師去開,
隨著時間一個月一個月的過去,我也淡忘了此案。
直到某一天下午,事務所電話響起,小姐接了電話後,就手忙腳亂的
找卷宗,後來還直接問我名人的案件我有沒有印象?還記不記得傷亡
的名單?我接過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名人興奮、熱忱的聲音,原來今
天下午剛剛判決,案件大逆轉改判無罪,滿屋的記者訪問名人,並且
請她對當初罹難者家屬表達一些看法,所以名人打來本所向我們要卷
內名單。
又隔了一陣子,判決書收到了,我仔細研讀後,發覺我們所主張的兩
點,部分讓法官接受了,這是改判無罪理由之一(暗爽)。
至於證人的不利證詞部分,我記得,我強調是我印象中,好像,證詞
變更了…
再半年後的事務所尾牙宴上,名人一桌桌敬酒,來到我們這桌時,
名人禮貌的跟老闆敬酒,見到當時已經成為我師父的律師時,更是
直呼「恩人」,然後優雅的離去…
(ㄟ 狀紙可是我想很久寫出來的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