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3 00:29:34老邱

第九十六章 名人傳真 下

首先應該補充一點,
本案應該已經是七、八年前舊事,
當初的判決書、案件資料等等,
都不在我的手上,我只能憑著記憶,
寫出處理本案的經過,記憶若有疏漏之處,
還請見諒。
其實,已PO的將近幾十件案件,八九成以上卷宗不在我手上,
都在以前待過各家事務所中,
PO文,真是記憶力大考驗˙
名人在火災當時,處置過程是否不當?
或者婚紗公司有無為了生意隱瞞火警,造成重大傷亡?
記憶中,一份資料給了我一點出路。
首先是一份筆錄,火警當日,不僅名人在場,名人的弟弟也在場,
該弟弟是否擔任公司內職務?我已經無法記憶。
只記得火警剛起時,先是婚紗店內傳出怪味,
經員工反應後,名人似乎指派弟弟前去查看是否有管線走火。
只是火勢實在來的太快,前往查看的人都還沒有回報,
一瞬間火勢已經往上竄燒,樓下的員工還來的及往下逃生,
可是位於高層的人,只好往頂樓逃跑(這件事告訴各位上班族,高層不一定事事都好,起碼逃生比你們慢一點,所以不要一天到晚想著升官了)
,逃到頂樓時,卻又疑似頂樓小鐵門鎖住,費了一翻手腳打開鐵門後,
有的人來不及逃生,有的人逼的往下跳……
再看看卷內受傷人員名單中,名人的弟弟也在受傷之列。
看到這裡,心中形成兩個有利想法:
第一:名人當時應不知情已經火警,並無特意隱瞞,否則如此危險查看工作,不應交代親弟弟。
第二:如果連弟弟都受傷,足見火勢之突然,眾人完全沒有應變時間。
因為連最先離開的弟弟,都不免負傷,何況其他上不知情的員工、顧客。
所以我們能推稐,這場火實在來的太快,幾乎可以說是,一起火警,
就不太有逃生機會。換句話說,現場處置有無疏失,跟最後的死亡結
果,沒有太大因果關係,只能說,平日消防設備不足,管線維修不足,
頂樓小鐵門上鎖等等因素,才是釀成悲劇主因。
想到了這一點,似乎多了一點把握,本想跟律師作個討論,奈何從我
位置望去,今天只能見到他一點點髮梢,唉,還是算了。
最後的一段萬里長城,就是證人的不利證言,關於這一點,真的無計
可施,只能避而不談。
(註: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常常遇到親友詢問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案
件裡明明知道被告犯案,或者明明證據不利,是否仍然接案?是否睜
眼說瞎話,顛倒是非黑白的說無罪?關於這一點迷惘,我在實習時,
曾經很認真的詢問過指導律師,他的意見是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這
一關就過不了,那就不要接。但是如果你自己仍在存疑時,你可以盡
量請求調查有利的部分,可是不利證據的部分就避而不談,不要強辯)
中午休息時間,律師晃著一圈游泳圈來到我面前(基本上他是一個常
常處於溺斃階段的人,所以有個游泳圈身材也是很合理的事),
我將我的想法告訴他,結果他頗為讚賞,我們決定朝著有罪判決的兩
項證據主攻,其餘證人證詞部分,只好聽天由命…
訴狀送出了,庭是誰去開的我並不知道,
好像一開始有利時是老闆親自去開,中間階段不利時是律師去開,
隨著時間一個月一個月的過去,我也淡忘了此案。
直到某一天下午,事務所電話響起,小姐接了電話後,就手忙腳亂的
找卷宗,後來還直接問我名人的案件我有沒有印象?還記不記得傷亡
的名單?我接過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名人興奮、熱忱的聲音,原來今
天下午剛剛判決,案件大逆轉改判無罪,滿屋的記者訪問名人,並且
請她對當初罹難者家屬表達一些看法,所以名人打來本所向我們要卷
內名單。
又隔了一陣子,判決書收到了,我仔細研讀後,發覺我們所主張的兩
點,部分讓法官接受了,這是改判無罪理由之一(暗爽)。
至於證人的不利證詞部分,我記得,我強調是我印象中,好像,證詞
變更了…
再半年後的事務所尾牙宴上,名人一桌桌敬酒,來到我們這桌時,
名人禮貌的跟老闆敬酒,見到當時已經成為我師父的律師時,更是
直呼「恩人」,然後優雅的離去…
(ㄟ 狀紙可是我想很久寫出來的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