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22:29:07老邱

第五十九章 等一個人告訴我 下

另外一件案子,
至今仍然縈繞在我腦海中。
一位中年騎機車婦女,
在省道上不幸被一台快速自小客車撞倒在地。
婦女尚未爬起,
天色昏暗中,第二台小客車,
快速通過輾斃婦女。
第二台小客車經過肇事現場後,
並未下車停留查看,
反而是到前方一百多公尺處一家檳榔攤(駕駛與老闆熟識)
泡茶聊天。
直到數小時後,遭到警方逮捕。
第二台車駕駛堅稱沒有撞到人,
否則一定會下車查看。
而且如果自知撞到人,
怎可能還在肇事現場附近逗留,
等著警方逮捕?
無奈現場有兩名目擊證人,
證實是第二台車輾過被害人,
而且事後警方有查出,
小客車駕駛雖然一直逗留在檳榔攤內,
但是檳榔攤老闆,曾經數次跑到肇事現場,
好像是在替誰觀察情況。
基於證人的強力指證,
檢方依法起訴肇事逃逸。
問題來了,
依照現場的血肉糢糊,甚至被害人的安全帽
整頂帽子都被撞凹, (註:安全帽在第一台車肇事時,已經脫落在馬路上,所以第二台車是先後輾過安全帽及被害人)
然而看看鑑定報告,
第二台車底盤,竟然一點毛髮、血跡反應,
甚至連安全帽油漆痕跡都沒有,
這顯然和證人所說的完全不符合。
第一審的法官採信證人的證詞,
判決被告有罪。
到了第二審,案件跑到我的手上。
說穿了,在人證和物證完全矛盾的情形下,
只能說服法官採信物證。
因為人證畢竟有可能記錯,
但是,如果不能提合理解釋的話,
法官未必會變更一審判決。
況且前面所述被告事後心虛的態度,
也令人疑惑。
這個案子是老闆直接把卷宗丟給我,
我並沒有見過被告,
無法對當事人使用「望、聞、問、切」的面詢法,
只能從浩瀚卷宗裡,
找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看過證人幾次筆錄,我相信證人確實目睹有汽車輾過被害人,
這是無法捏照的。
不過鑑定人員也在原審清楚作證,
被告的汽車,的確沒有經過清洗,
汽車底盤一點證物痕跡都沒有。
我在狀紙中提出了一項看法,
就是當時一切發生太快,
證人首先目睹機車騎士被撞飛,
接著又目賭有汽車輾過被害人,
不過在兩次目睹中間,
或者還有一部汽車經過。
換句話說,一共三部汽車經過。
第一台撞倒被害人,
第二台被告的車)開過馬路,沒有撞到任何東西。
第三台,輾過被害人以及安全帽。
但是由於證人過於驚恐,
所以只記得第一和第二台車。
加上天色昏暗,事發突然,
所以誤將第二台車顏色,
記成肇事車輛顏色。
這已經是我所能提出最合理的解釋了。
奈何高院法官依舊不採信,
還是認定被告有罪。
(我的想法是,被告自己也不確定到底有沒有撞到人
,所以才請檳榔攤老闆幫忙查看)
事實真相如何?
現在依舊是一個謎。
只是案件敗訴後,
被告又去找了第三家律師事務所。
所以,最後如何定案,
真相又是如何?
想到的人,請告訴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