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14:22:06老邱
第五十一章 等一個人入戲
明天,
正確的說,
是十個小時後,
我將走入地院,走進法庭。
我不知道,我該當個演員?還是當個辯護人?
先是一個月前,法院來了一張傳票。
有兩個未滿二十歲年輕人因為無聊上網而結識。
大家認識後,因為都缺錢,
索性相約搶超商。
四個人兩部車、一把玩具槍、一把藍波刀,
一晚搶了兩家,每人分得數千。
被告落網後,坦承所有犯罪,店員也出面指認。
檢察官迅速依法起訴強盜罪,
起訴後,我是義務辯護律師。
首次的見面,是在看守所裡。
其實在所內的被告,人人理個大光頭,
看不出長相凶惡還是淳樸。
經過交談後,被告表示其實另外還犯有搶案,
前兩天警察局有借提,
他們也都認了。
問清楚後,得知除了本案這兩件外,
他們另外還搶過五家。
所以第一次的開庭,我只向法官表示,
被告另外涉嫌他案,希望等到檢方移送併案後,再一併表示意見。
(註:同一被告,有其它案件時,可以移送併案辦理。有時這對被告來說,反而有利。舉例來說,這個案件是強盜,可能判處七年徒刑,若是等到其他五件搶案移送,還是只有一個強盜罪,最多依法論以連續犯,加重一半刑期,判處十年半;但是若沒有併案,本件可能判七年,到時另案再判七年,加一加,刑期會長達十幾年)
法官也表示同意。
很快的兩周後,法院又來一張傳票,通知某月某日要辯論了。
我嚇了一大跳,怎會這麼快啊?
其他五件搶案呢?已經併案了嗎?
起碼新的案情部份,也該再開個一次庭,問問被告認不認罪吧。
匆匆趕到閱卷室,
調出新的案情部份卷宗資料。
仔細研讀後,發現另外五件搶案。
都是在同一晚發生。
有地點、有指證、有搶劫時間。
當然,還有被告的自白認罪。
不過,我想一般人,都會覺的。有疑問………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用地名來表示。
如果你對大台北地區夠熟,你會知道台北縣與台北市的距離,
有近有遠。
譬如說台北縣的新店與台北市的景美、木柵,
僅僅是一橋之隔,
你有可能在五分鐘前,人在台北縣,
五分鐘後已經到了台北市。
但是相同的,如果你人是在台北縣的烏來,
很難想像有什麼交通工具,
可以讓你十分鐘內,到達台北市的任何地方。
這件案件,神奇之處在於被告一晚連搶五家超商,
第一家、第二家都在台南縣某一偏遠鄉鎮,
兩件搶案的時間,也間隔約計十五分鐘,
所以算是很合理。
問題是第三家被搶的超商,是在台南市。
而第二件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其實不到十分鐘。
以被告作案工具輕型機車而言,
很難想見十分鐘內,先是脫逃第二家搶案現場,
然後無預警的沿路尋找作案目標,
跑到第三家台南市超商。
注意喔,十分鐘耶!
那個距離,大概是台北縣樹林到台北市中正紀念堂吧,
你覺得可能嘛?
我也曾經疑問過,是不是第三家超商店員
記錯搶案時間,
但是很可惜的,答案是不可能。
因為前兩件搶案結束時間,約在凌晨二點五十五分,
有警察局報案三連單可以為證。
第三件搶案發生在凌晨三點零一分,
有超商監視錄影為證。
除非你說監視器設定時間有誤。
但是,另外一個重要理由,
第四件、第五件搶案,
又是發生在台南縣 (搶案順序依序為:南縣、南縣、南市、南縣、南縣)
而且第四、第五件搶案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又是神奇的十分鐘。
即使是凌晨車少,
即使是F1的車手舒馬克,
我覺的都很難從A現場趕到 B現場。
所以合理懷疑是,被告等人多『揹』了第三件搶案。
那我該怎辦呢?
被告真的多認了嗎?
我不敢確定。
其他人(檢警..)難道沒發現這個大問號嗎?
我不敢確定。
只是最讓我猶豫不決的一點,
就是上面說過的連續犯罪問題。
如果真如我所料,
被告多承認了一條搶案,
那七件搶案論以一罪,
加重二分之一 可能是十年上下刑期。
但是如果第三件搶案,
證明是誤會,
很可能後面第三、四、五件搶案,
會被發回重新偵查。
漫長的偵查結果,
可能第一、 二件搶案,被告已經被判決。
到時新的搶案,另行起訴審理,
被告很可能又被判一次罪。
整個刑期來說,對於被告反而更不利。
剩下五個小時了,
明天,在法庭上,
我該當演員,還是辯護人呢?
正確的說,
是十個小時後,
我將走入地院,走進法庭。
我不知道,我該當個演員?還是當個辯護人?
先是一個月前,法院來了一張傳票。
有兩個未滿二十歲年輕人因為無聊上網而結識。
大家認識後,因為都缺錢,
索性相約搶超商。
四個人兩部車、一把玩具槍、一把藍波刀,
一晚搶了兩家,每人分得數千。
被告落網後,坦承所有犯罪,店員也出面指認。
檢察官迅速依法起訴強盜罪,
起訴後,我是義務辯護律師。
首次的見面,是在看守所裡。
其實在所內的被告,人人理個大光頭,
看不出長相凶惡還是淳樸。
經過交談後,被告表示其實另外還犯有搶案,
前兩天警察局有借提,
他們也都認了。
問清楚後,得知除了本案這兩件外,
他們另外還搶過五家。
所以第一次的開庭,我只向法官表示,
被告另外涉嫌他案,希望等到檢方移送併案後,再一併表示意見。
(註:同一被告,有其它案件時,可以移送併案辦理。有時這對被告來說,反而有利。舉例來說,這個案件是強盜,可能判處七年徒刑,若是等到其他五件搶案移送,還是只有一個強盜罪,最多依法論以連續犯,加重一半刑期,判處十年半;但是若沒有併案,本件可能判七年,到時另案再判七年,加一加,刑期會長達十幾年)
法官也表示同意。
很快的兩周後,法院又來一張傳票,通知某月某日要辯論了。
我嚇了一大跳,怎會這麼快啊?
其他五件搶案呢?已經併案了嗎?
起碼新的案情部份,也該再開個一次庭,問問被告認不認罪吧。
匆匆趕到閱卷室,
調出新的案情部份卷宗資料。
仔細研讀後,發現另外五件搶案。
都是在同一晚發生。
有地點、有指證、有搶劫時間。
當然,還有被告的自白認罪。
不過,我想一般人,都會覺的。有疑問………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用地名來表示。
如果你對大台北地區夠熟,你會知道台北縣與台北市的距離,
有近有遠。
譬如說台北縣的新店與台北市的景美、木柵,
僅僅是一橋之隔,
你有可能在五分鐘前,人在台北縣,
五分鐘後已經到了台北市。
但是相同的,如果你人是在台北縣的烏來,
很難想像有什麼交通工具,
可以讓你十分鐘內,到達台北市的任何地方。
這件案件,神奇之處在於被告一晚連搶五家超商,
第一家、第二家都在台南縣某一偏遠鄉鎮,
兩件搶案的時間,也間隔約計十五分鐘,
所以算是很合理。
問題是第三家被搶的超商,是在台南市。
而第二件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其實不到十分鐘。
以被告作案工具輕型機車而言,
很難想見十分鐘內,先是脫逃第二家搶案現場,
然後無預警的沿路尋找作案目標,
跑到第三家台南市超商。
注意喔,十分鐘耶!
那個距離,大概是台北縣樹林到台北市中正紀念堂吧,
你覺得可能嘛?
我也曾經疑問過,是不是第三家超商店員
記錯搶案時間,
但是很可惜的,答案是不可能。
因為前兩件搶案結束時間,約在凌晨二點五十五分,
有警察局報案三連單可以為證。
第三件搶案發生在凌晨三點零一分,
有超商監視錄影為證。
除非你說監視器設定時間有誤。
但是,另外一個重要理由,
第四件、第五件搶案,
又是發生在台南縣 (搶案順序依序為:南縣、南縣、南市、南縣、南縣)
而且第四、第五件搶案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又是神奇的十分鐘。
即使是凌晨車少,
即使是F1的車手舒馬克,
我覺的都很難從A現場趕到 B現場。
所以合理懷疑是,被告等人多『揹』了第三件搶案。
那我該怎辦呢?
被告真的多認了嗎?
我不敢確定。
其他人(檢警..)難道沒發現這個大問號嗎?
我不敢確定。
只是最讓我猶豫不決的一點,
就是上面說過的連續犯罪問題。
如果真如我所料,
被告多承認了一條搶案,
那七件搶案論以一罪,
加重二分之一 可能是十年上下刑期。
但是如果第三件搶案,
證明是誤會,
很可能後面第三、四、五件搶案,
會被發回重新偵查。
漫長的偵查結果,
可能第一、 二件搶案,被告已經被判決。
到時新的搶案,另行起訴審理,
被告很可能又被判一次罪。
整個刑期來說,對於被告反而更不利。
剩下五個小時了,
明天,在法庭上,
我該當演員,還是辯護人呢?
然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