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02:16:00老邱

第九章 消失的老劉番外篇--消失的二十一小時 上

該這麼說吧 老劉已經成了書中最受歡迎男主角

相信不久後,極可能風靡萬千少女,甚至出專輯,

拭目以待老劉的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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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律師之後,

依規定還得到台北律師公會受個律師職前訓練才能執業。

因為第九期的律訓學長太混、太誇張,

從第十期開始竟然有個期末考試,

不及格的還要重訓!(後來真的有同學不及格而重訓)。

媽的!雪特!

該爽的,前人都爽過了,

從老子這期開始還要考試!天理何在!!!!!

律訓期間我的指導老師說:

「你去受訓一個月,不在事務所工作,所以不支薪。」

媽的!!那老子喝西北風就飽了嗎????

律訓期間某日,因為肚子餓,

特地跑到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在羅斯福路上)唯一吹得到西北風的陽台,

想飽餐一頓,

結果發現四、五個同學已經stand by,

每個人都朝向西北方,張開嘴,抽著菸(一付饑餓狀),

後來這些人(包括我),

成了律訓第十期的次級團體,

姑且稱為”哈草組”。

雖然後來因為有人抗議哈草組員阻塞逃生通道,

逼得我們只能利用每節下課時間退避到一樓停車場出口前集會(這應該已經侵害

了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了),

但哈草組員的革命情感反而因此建立。

而當時老邱也是哈草組的重要成員,

在哈草的過程中,

我們交換了彼此的人生和信念,

分享了各自的經歷和成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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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後來也是因為老邱,

我才能到南部執業。

而南部執業的期間,

最讓我耿耿於懷的,

莫過於我那百分之百的被羈押率吧!

某夜,正當我在享受人生的時候(何謂享受人生,請參前文!),

突有敲門聲,排山倒樹而來,蓋某大律師也!

余年幼,方出神,不疑有他,遂開門觀之,

僅見某大律師曰:「現有一陪訊案件,,急需律師一名,然邱大律師也,血壓之高,

恐不耐久操!吾欲去之,奈何太座相纏,不克分身,如何是好也?」

吾答曰:「俺去也!!!!!!」

雪特!跟老闆住一起果然不妙!

所謂「陪訊」,就是有當事人被警察抓去了,在條子訊問時,被告得請求有律師在場。

所謂「太座」,就是指老闆娘。

其實,在平常,有人敲門我是不會理的(原因為何?請參見前文-消失的老闆番外篇之消失的密室),

但,當日門外並無何任可疑跡象,

一時失察,開門後便懊悔不已,

又見某大律師以老邱之血壓相脅,

我豈能再推辭!!!!!!!!

心想,本事務所大宗的當事人,不外三類:

電玩業者、地下錢莊、地痞流氓。

能有多大的案件可以陪訊?

大不了檢察官偵訊階段就可交保,

遂在心無防備下,從容赴義。

晚上十一點多進入本市市刑大偵訊室,

雪特!案由是----殺人棄屍!!!!!!

地檢署還派專案檢察官指揮偵辦,

跟監半年多,今晚一舉逮捕各路共犯!

凌晨一點多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偵訊後,凌晨三點多聲請羈押,

輪值法官於閱卷後,凌晨五點多開庭複訊,並裁定羈押。

當然,

我全程都必須在場,

在不了解檢警方面掌握何種證據資料的前提下,

以被告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俗稱躁鬱症),

請求法官免予羈押,

當然,法官也不會理你,

畢竟殺人棄屍絕非輕案,豈有不押之理?

更何況被告的長相,似乎揭示著:「不是我幹的那還有誰會幹?」

所以,我個人認為,

人的相貌絕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其貌不揚者,切勿犯罪!!!!

凌晨六點多,步出XX地方法院,

順便到法院旁一家早餐店買個漢堡蛋和中杯紅茶,

店老闆說:「少年仔,這麼早起啊!那紅茶我請你喝,免錢!」

「感謝!」我回答。

然後心想,這免費的紅茶以後應該還有得喝吧!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