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02:16:00老邱
第九章 消失的老劉番外篇--消失的二十一小時 上
該這麼說吧 老劉已經成了書中最受歡迎男主角
相信不久後,極可能風靡萬千少女,甚至出專輯,
拭目以待老劉的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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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律師之後,
依規定還得到台北律師公會受個律師職前訓練才能執業。
因為第九期的律訓學長太混、太誇張,
從第十期開始竟然有個期末考試,
不及格的還要重訓!(後來真的有同學不及格而重訓)。
媽的!雪特!
該爽的,前人都爽過了,
從老子這期開始還要考試!天理何在!!!!!
律訓期間我的指導老師說:
「你去受訓一個月,不在事務所工作,所以不支薪。」
媽的!!那老子喝西北風就飽了嗎????
律訓期間某日,因為肚子餓,
特地跑到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在羅斯福路上)唯一吹得到西北風的陽台,
想飽餐一頓,
結果發現四、五個同學已經stand by,
每個人都朝向西北方,張開嘴,抽著菸(一付饑餓狀),
後來這些人(包括我),
成了律訓第十期的次級團體,
姑且稱為”哈草組”。
雖然後來因為有人抗議哈草組員阻塞逃生通道,
逼得我們只能利用每節下課時間退避到一樓停車場出口前集會(這應該已經侵害
了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了),
但哈草組員的革命情感反而因此建立。
而當時老邱也是哈草組的重要成員,
在哈草的過程中,
我們交換了彼此的人生和信念,
分享了各自的經歷和成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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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後來也是因為老邱,
我才能到南部執業。
而南部執業的期間,
最讓我耿耿於懷的,
莫過於我那百分之百的被羈押率吧!
某夜,正當我在享受人生的時候(何謂享受人生,請參前文!),
突有敲門聲,排山倒樹而來,蓋某大律師也!
余年幼,方出神,不疑有他,遂開門觀之,
僅見某大律師曰:「現有一陪訊案件,,急需律師一名,然邱大律師也,血壓之高,
恐不耐久操!吾欲去之,奈何太座相纏,不克分身,如何是好也?」
吾答曰:「俺去也!!!!!!」
雪特!跟老闆住一起果然不妙!
所謂「陪訊」,就是有當事人被警察抓去了,在條子訊問時,被告得請求有律師在場。
所謂「太座」,就是指老闆娘。
其實,在平常,有人敲門我是不會理的(原因為何?請參見前文-消失的老闆番外篇之消失的密室),
但,當日門外並無何任可疑跡象,
一時失察,開門後便懊悔不已,
又見某大律師以老邱之血壓相脅,
我豈能再推辭!!!!!!!!
心想,本事務所大宗的當事人,不外三類:
電玩業者、地下錢莊、地痞流氓。
能有多大的案件可以陪訊?
大不了檢察官偵訊階段就可交保,
遂在心無防備下,從容赴義。
晚上十一點多進入本市市刑大偵訊室,
雪特!案由是----殺人棄屍!!!!!!
地檢署還派專案檢察官指揮偵辦,
跟監半年多,今晚一舉逮捕各路共犯!
凌晨一點多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偵訊後,凌晨三點多聲請羈押,
輪值法官於閱卷後,凌晨五點多開庭複訊,並裁定羈押。
當然,
我全程都必須在場,
在不了解檢警方面掌握何種證據資料的前提下,
以被告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俗稱躁鬱症),
請求法官免予羈押,
當然,法官也不會理你,
畢竟殺人棄屍絕非輕案,豈有不押之理?
更何況被告的長相,似乎揭示著:「不是我幹的那還有誰會幹?」
所以,我個人認為,
人的相貌絕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其貌不揚者,切勿犯罪!!!!
凌晨六點多,步出XX地方法院,
順便到法院旁一家早餐店買個漢堡蛋和中杯紅茶,
店老闆說:「少年仔,這麼早起啊!那紅茶我請你喝,免錢!」
「感謝!」我回答。
然後心想,這免費的紅茶以後應該還有得喝吧!
(待續)
相信不久後,極可能風靡萬千少女,甚至出專輯,
拭目以待老劉的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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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律師之後,
依規定還得到台北律師公會受個律師職前訓練才能執業。
因為第九期的律訓學長太混、太誇張,
從第十期開始竟然有個期末考試,
不及格的還要重訓!(後來真的有同學不及格而重訓)。
媽的!雪特!
該爽的,前人都爽過了,
從老子這期開始還要考試!天理何在!!!!!
律訓期間我的指導老師說:
「你去受訓一個月,不在事務所工作,所以不支薪。」
媽的!!那老子喝西北風就飽了嗎????
律訓期間某日,因為肚子餓,
特地跑到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在羅斯福路上)唯一吹得到西北風的陽台,
想飽餐一頓,
結果發現四、五個同學已經stand by,
每個人都朝向西北方,張開嘴,抽著菸(一付饑餓狀),
後來這些人(包括我),
成了律訓第十期的次級團體,
姑且稱為”哈草組”。
雖然後來因為有人抗議哈草組員阻塞逃生通道,
逼得我們只能利用每節下課時間退避到一樓停車場出口前集會(這應該已經侵害
了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了),
但哈草組員的革命情感反而因此建立。
而當時老邱也是哈草組的重要成員,
在哈草的過程中,
我們交換了彼此的人生和信念,
分享了各自的經歷和成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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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後來也是因為老邱,
我才能到南部執業。
而南部執業的期間,
最讓我耿耿於懷的,
莫過於我那百分之百的被羈押率吧!
某夜,正當我在享受人生的時候(何謂享受人生,請參前文!),
突有敲門聲,排山倒樹而來,蓋某大律師也!
余年幼,方出神,不疑有他,遂開門觀之,
僅見某大律師曰:「現有一陪訊案件,,急需律師一名,然邱大律師也,血壓之高,
恐不耐久操!吾欲去之,奈何太座相纏,不克分身,如何是好也?」
吾答曰:「俺去也!!!!!!」
雪特!跟老闆住一起果然不妙!
所謂「陪訊」,就是有當事人被警察抓去了,在條子訊問時,被告得請求有律師在場。
所謂「太座」,就是指老闆娘。
其實,在平常,有人敲門我是不會理的(原因為何?請參見前文-消失的老闆番外篇之消失的密室),
但,當日門外並無何任可疑跡象,
一時失察,開門後便懊悔不已,
又見某大律師以老邱之血壓相脅,
我豈能再推辭!!!!!!!!
心想,本事務所大宗的當事人,不外三類:
電玩業者、地下錢莊、地痞流氓。
能有多大的案件可以陪訊?
大不了檢察官偵訊階段就可交保,
遂在心無防備下,從容赴義。
晚上十一點多進入本市市刑大偵訊室,
雪特!案由是----殺人棄屍!!!!!!
地檢署還派專案檢察官指揮偵辦,
跟監半年多,今晚一舉逮捕各路共犯!
凌晨一點多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偵訊後,凌晨三點多聲請羈押,
輪值法官於閱卷後,凌晨五點多開庭複訊,並裁定羈押。
當然,
我全程都必須在場,
在不了解檢警方面掌握何種證據資料的前提下,
以被告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俗稱躁鬱症),
請求法官免予羈押,
當然,法官也不會理你,
畢竟殺人棄屍絕非輕案,豈有不押之理?
更何況被告的長相,似乎揭示著:「不是我幹的那還有誰會幹?」
所以,我個人認為,
人的相貌絕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其貌不揚者,切勿犯罪!!!!
凌晨六點多,步出XX地方法院,
順便到法院旁一家早餐店買個漢堡蛋和中杯紅茶,
店老闆說:「少年仔,這麼早起啊!那紅茶我請你喝,免錢!」
「感謝!」我回答。
然後心想,這免費的紅茶以後應該還有得喝吧!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