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30 00:12:26老邱

第十七章 消失的證詞

消失的郭上校一文,雖有後續故事,奈何本案目前仍在進行當中,故不便多談,感謝老友提醒


其實本來只是單純自己寫寫網誌,經過某新聞台台長大力推薦,幫我弄了一個新聞

台,後來老劉贊助幾篇番外篇後,一下之間po文速度很快,自己有些惶恐,說實在

也有些壓力,加上近日只剩我自己獨立撰寫,有時總有一種不如直些寫一篇「消失

的老邱」然後收手的念頭,反正我也已經離開那家事務所了,不過打開我的

notebook,看到三年來在台南打過的兩三百件官司(兩三百份狀紙),總覺得還有

很多的故事可以說,畢竟每一個案子,對於法官、律師,可能只是個案,但是對於

當事人本身,却是影響一輩子………

其實我自己認為,若是以文中的人物個性,老劉比較適合當檢察官(我想它在勘驗色情光碟時會很認真),厚速共適合當法官(沒人比它更了解生理構造,更適合判斷性侵害驗傷單真偽),

我自己呢?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自己心中有一把尺,遇到不平的案件,我會據理力爭,遇到一些自己很不想打的案子,我盡量會在公理和當事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點,很多時後開庭時聽完檢察官的論點,我很想起立鼓掌,但是我不能,我只能試著走在鋼索上,找出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一旦有一天,鋼索斷了,我也會下台一鞠躬……

曾經有一個案件,被告被控侵入住宅又傷害屋主,打傷了一個女人和一個失明的老

先生(女人負責看護老先生),

案情稍稍複雜,用人物表示如下:

被告 甲男 孔武有力 與被害人乙女曾有過一段情

被害人 乙女 外表柔弱 內心… 積欠甲男一百萬未還

被害人 丙男 雙目失明,企業家,由乙女負責當看護

證人 丁男 甲男的朋友,開庭到最後才出現,可證明甲男不在犯罪現場

經過了案情討論,我知道甲男和乙女曾經有過一段情(應該算是甲男暗戀),當年乙女婚變後,甲男曾經資助乙女投資生意,不過據說甲男連乙女手都沒碰過,就花了一百萬,然後乙女隨即避不見面,甲男心有不甘,經過多方尋找後,發現乙女現在幫千萬富翁(嗯 百萬進步到千萬)丙男當看護,某年某月某日晚間九時至九點半間,被告甲男翻過住家圍牆侵入丙宅,然後毆打乙女及失明的丙男後逃逸,

案經乙、丙提出告訴…(以上採自台南地檢署9x年偵字第xxx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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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找對的律師上天堂,找不對的律師你就住牢房」,原本是

一件小案子,但是被告甲在地檢署時找了一個很不對的律師,所以

被起訴了,在法官開庭之前,它來到了本所,成為了我的當事人,

儘管我是疑點重重,詢問案情時像砲轟的立委,奈何被告堅稱當天

他絕對沒有侵入人家住宅,也沒有打傷人,純粹是因為那個狠毒的女

人陷害(目的大概是想不用還一百萬),丙男也配合演出誣告

帶著半信半疑去開了第一次庭,法官果然表明了心證,不太相信被告

的說辭,

開完庭,我告訴被告:「XXX,這個案子輸面很大喔,你真的沒有其他

證據或者對你有利的證人嗎?」

甲臉色凝重:「律師,我真的沒有證人,不過我真的沒有作,你不

相信我可以發誓」

既然如此,我相信你,律師法規定我們要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我只有告訴甲,在下一次開庭前,盡量在回想當日、當時到底和誰

在一起,以便傳喚證人作證,否則案情真的很不樂觀

奇蹟似的,開庭前一天,被告甲告訴我,他想起來了,當日他因

為工作關係,自下午六點起,和某位工作上同事一起吃飯,飯後兩人

還到東區一家XXX咖啡店喝了幾杯咖啡,一直聊到九點多才分手,

換句話說證人可以證明他不在犯罪現場,

聽完後,我急忙要求被告甲明天一定要將證人帶到現場,接著緊急

寫了一份調查證據聲請狀,準備明日當庭提出,然後忙完一切後,

在凌晨飛車從東區XXX咖啡店開到案發現場,一路上,我已經使出藤

原拓海的甩尾、飄移、水溝戰法等絕技,趕到犯罪現場時,仍舊超

過三十分鐘,換句話說,被告假如果真的跟人喝咖啡,那絕對不是

當晚侵入住宅者……

開庭當日,證人來了,我在開庭前,詳細的詢問了整個時間過程,

果然一如被告甲所述,甲、丁兩個人喝完咖啡後才離開東區,

接著是開庭,我首先遞出狀紙,要求臨時傳喚新的重要證人,

檢察官首先表示質疑,既然該證人如此重要,當初為何不傳?

老實說,我的心中也有同樣的疑問,不過法官以該證人事關重大,

同意傳喚,但是為了避免被告和證人串供,所以詢問證人時,要求被

告先到法庭外等候,被告走出法庭時,我看到被告手扶了一下口袋(

大概是下意識想要先到庭外抽一根煙等候)

此時不知為何,我的腦筋一片空白,彷彿覺得有些事不對勁

法官:「律師,你可以先問證人了 律師? 邱律師?」

那一剎那,我想到不對勁的事情在哪了,深深吸了一口氣

我:「證人丁,你願意據實作證嗎?」

丁:「我願意」

我:「庭上(此是開庭時對法官的尊稱),我說的話可否先不要記載在

筆錄上?」

只見法官一臉胡疑,但是依舊點頭答應

我:「證人我必須提醒你,你剛剛有簽過一張具結文,你如果作偽證,

罪高可以判到七年有期徒刑你清楚嗎?」

丁:「我清楚」

我:「那我再一次提醒你,被告所犯傷害、侵入住宅等罪,都是三

年以下徒刑輕罪,你若是偽證非常不値得」

此時包括檢察官、法官都覺得頗為訝異,連一旁昏昏欲睡的陪席法官

好像都活了過來

證人丁望著我,好像被拆穿秘密一般,點了點頭

接下來我正常詢問證人,案發時間和被告在一起經過,分別作了哪

些事,

果然,證人表示當日和被告吃完犯大約晚間八點半就分手,並沒有

去一起喝咖啡到九點半,原本開庭前那段信誓旦旦的證言,消失不見

我不知道法官作何想法、檢察官作何想法,我只知道自己鬆了一口氣

但是也歎了一口氣,

其實,是被告自己一個小動作出包的

東區那家咖啡店我也去過,店裡並沒有設立吸煙區,

被告表示案發當日在店裡喝了一小時咖啡才離開根本不可採,

因為被告是個老煙槍,從他剛剛離開法庭時那個下意識小動作可知

這個案件的最後,我勸被告認罪了,法官、檢察官也同意在被告對於

被害人乙、丙當庭道歉後,給予被告緩刑

結局算是圓滿的,被告不用被關,證人也沒有犯上偽證罪

只是,我自己 開庭 開了滿身冷汗

離開法庭後,我一直在想,自己作的是對是錯

表面上,好像結果可以接受,其實,我應該有違反律師倫理規則

(質疑自己證人,未就被告最有利結果—無罪 作辯護)

我也深怕被告事後去詢問證人,會發現是我讓它在法庭上改變了

原先的證詞,

更害怕自己判斷錯誤,或者法官不同意給被告緩刑,被告向老闆申

訴等等,

我只能說,我僥倖賭對,只是,人的運氣不會一直好下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