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1 08:57:45Evita
新頒稅務釋令-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
關係法令 |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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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2.01.07 | |
文號 | 台財稅字第10100729580號 | |
摘 要 | 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其抵繳順序。 | |
主 旨 | 第 八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三、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 四、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五、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之欠稅。 六、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七、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依前項規定抵繳,同一順序應以徵收期間屆至日期在先者先行為之;徵收期間屆至日期相同而分屬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管轄者,按各該積欠金額比例抵繳。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