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8 16:03:44凡γ♥

公民報告2

==買金融商品慎評估(9824)==

 

生活議題:行政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文/廖頌熙

 

  亞婷從有零用錢開始,就精打細算的使用,因此存了一筆錢;加上過年的紅包,日積月累下,她竟然存了近二十萬元。

 

  亞婷聽了爸爸建議,去銀行存款。但從銀行回家後,她告訴爸爸買了基金。

 

  爸爸問:「你知道基金是什麼嗎?」亞婷回答:「銀行的小姐說,每個月買一點基金,錢滾錢會賺更多。」

 

  爸爸擔心的問:「你知道買的這檔基金投資什麼嗎?」

 

  亞婷很有把握的說:「銀行的小姐說沒問題。現在利息低,只有傻瓜才會存定期存款。想到以前,不懂得買基金,真是錯失賺錢的機會!」

 

  幾個月後,亞婷接獲通知:基金投資失利,二十萬元只剩下一半。

 

 

 

 

請問:亞婷可以要求銀行賠錢嗎

 

文/廖頌熙

 

  平時,我們省吃儉用的存錢,以備不時之需。等存到一定額度會把錢存進銀行、郵局,或想辦法讓錢滾錢,以賺取利息。

 

  把錢存入銀行一段時間後,銀行會額外多給的錢,就是利息。例如:若年利率為百分之一,存一萬元一年,連本帶利可以領回一萬零一百元;民眾向銀行借錢,若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十,借一萬元一年,連本帶利必須付銀行一萬兩千元。同樣借一年,存錢和借錢的利息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差額就是銀行的利潤。

 

  「定期存款」就是民眾和銀行約定長期存錢,則銀行會提高利息大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向銀行買基金或債券等金融商品,利息可能高達百分之十,但這類金融商品算是投資,所以有賠錢的風險。

 

  民眾能要求銀行賠償基金或債券等金融商品的損失嗎?這必須依據和銀行簽訂的買賣契約而定。這類契約內容密密麻麻,瑣碎難懂,且多半對銀行有利。所以,幾乎不可能依契約向銀行索償。縱使行員曾口頭保證,然而打官司幾乎都以書面契約為準,因此也難舉證。

 

  如果契約違反了誠信原則,且明顯有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民眾跟銀行打官司時,可以引用上述規定,由法官決定契約條款是否無效。另外,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也有類似規定可引用。

 

  不過,如果是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內的存款或定期存款,縱然銀行倒閉,國家也有設立存款保險公司來保障。總之,獲利愈高,風險愈大;投資理財,最好還是審慎評估,以免血本無歸。

 

 

==騎車蛇行深夜喧譁一律要罰(97121)==

 

行政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文/蕭擁溱

 

  這陣子,正是學校期末考期間。一向愛玩的小志,計畫考完要和大學同學瘋狂慶祝。小志打算考完試當晚,在家裡舉辦舞會,徹夜狂歡,讓緊繃的身心好好放鬆。

 

  這天下課,小志和同學騎著機車在校門口集合。不過距離晚上舞會時間還很早,於是有人提議:「不如我們來『ㄍㄚ』車,嚇嚇那些汽車駕駛,一定很刺激!」在大家的吆喝下,小志也爽快答應了。

 

  小志和同學騎乘機車浩浩蕩蕩在道路中穿梭競速,並排騎車,不僅占據道路,還造成交通大亂,大家簡直High翻了。接著轉戰到小志家開舞會,半夜震耳欲聾的音樂,加上一行人的喧鬧聲,讓鄰居無法忍受,於是打電話報警。

  

 

 

請問:在道路上騎車蛇行和深夜喧譁,小志一行人的行為觸法嗎?

 

蕭擁溱

 

  小志一行人騎車在道路上蛇行、狂飆,應該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加以處罰;而且成群結隊占據道路的行為,也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志一行人在家中狂歡,過大的音樂和嬉鬧聲,嚴重擾亂鄰居的安寧。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另外,「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因此,小志一行人深夜製造噪音並喧譁,是妨害公眾安寧的行為,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年輕人一起狂歡、慶祝是一件快樂的事,但千萬別High過頭,而忽略他人的安全或生活安寧。

(作者現職為律師)

 

 

==少用信用卡附卡 以免替人背債==

 

文/廖頌熙

 

  「刷卡有理,信用萬歲!讓孩子持附卡,輕鬆學習理財;父母可以掌握消費地點,洞悉子女行蹤。」王媽媽看到報上刊登的廣告,眼睛為之一亮。

 

  原來,最近兒子小豪一直吵著想要有一張信用卡,王媽媽不放心,於是和王爸爸商量後,決定由王爸爸出面申請信用卡,而小豪和王媽媽就成了王爸爸信用卡的附卡持有人。

 

  不料,幾個月後王爸爸和王媽媽大吵一架,王爸爸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半年後,王媽媽接到銀行通知,原來是王爸爸在外地刷卡欠下債務,銀行竟然要求王媽媽和小豪要負起連帶責任,替王爸爸還債。

  

 

 

請問:王媽媽和小豪只是附卡持有人,有義務替王爸爸還債嗎?

 

 

 

法律小教室

 

  在一般人的觀念認知裡,附卡使用者多半是家中沒有工作和收入的人,像是媽媽或小孩。多半是爸爸為正卡持有人,其他家人為附卡持有人。萬一附卡刷爆了,就由持有正卡的爸爸出面還錢。

 

  很少有人會注意到信用卡條款有一條:「正、附卡申請人就其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應付帳款,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那麼什麼是「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呢?

 

  所謂「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就是指「負連帶債務」的意思,也就是指數個債務人都表示同意負擔全部債務。依照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的效力又是如何?就是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依照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案例中,債權人就是銀行,所以銀行有權要求王爸爸、王媽媽和小豪三人其中的任何一個人還錢,王媽媽不能要求銀行先去找王爸爸要錢。但是這麼一來,可能會導致沒有能力還錢的人反而要替有能力還錢的人償還債務。

 

  近來,政府和法院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像消保會就一再要求銀行改善。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甚至表示:「本件信用卡契約有關正附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確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然而目前尚未形成共識。為了預防萬一,還是乾脆不要使用附卡比較恰當,以免替人背負債務。

(作者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執行祕書)

 

==羈押 入監服刑 有何不同?==

 

馬培基

 

  老陳因為竊盜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老陳出獄後,在家人的鼓勵下,到夜市賣皮包為生。老陳透過管道向製造仿冒名牌皮包的廠商批來好幾箱的仿冒皮包,果真引起搶購,老陳終於轉虧為盈而笑容滿面。

 

  然而,不到兩個星期,老陳販賣仿冒名牌皮包的行為被警察查獲,老陳因為違反商標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老陳在繳納罰金後,雖然不用入監服刑,但是從此意志消沉。

 

  有一天,老陳在路上遇見在監獄中認識的朋友阿牛。阿牛出獄後,染上了施打毒品的惡習,只好到處行竊來籌措施打毒品的費用。在阿牛的慫恿下,老陳和阿牛一起犯下好幾起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盜的案件。不料,兩人在一次夜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時,誤觸保全系統,警察和保全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當場逮捕老陳和阿牛,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加重竊盜罪」的現行犯,將他們兩人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老陳、阿牛犯下多起加重竊盜案件,於是以兩人有再犯加重竊盜罪的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聲請有理,裁定羈押老陳和阿牛。

  

 

 

請問:羈押和執行刑罰有什麼不同?

 

 

 

法律小教室

 

  羈押是指被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一方面為了保存證據,一方面為了確保將來判決有罪確定後可以順利執行刑罰,所以在被告尚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先將被告拘禁在看守所內。

 

  而所謂的執行刑罰,是在法院認為有罪判決確定之後,被告依據判決的刑罰入監服刑;也就是說,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如果未被羈押,被告原則上是自由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羈押被告的要件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一、被告有逃亡之虞。二、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四、被告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等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之虞。

 

  案例中,老陳和阿牛共同涉嫌犯下數起加重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案件的可能,最後法院裁定羈押兩人。

 

(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法條1分鐘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因店定設備不良而受傷 消費者可求償(97118)==

 

●行政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文/廖頌熙

 

  前陣子,文桂和媽媽一起去逛書店。到了書店後,媽媽到流行雜誌區看書,文桂則自己到童書區閒逛。沒想到,文桂一不小心滑倒,頭部正巧撞到桌角而血流不止,經醫院緊急縫合後,仍有明顯的疤痕。文桂的媽媽覺得是書店的問題,因此,要求老板賠償。

 

  「都是你們書店的地板太滑,害我的兒子摔跤、受傷,我要你們負責!」

 

  「書店不是托兒所,家長應該看顧好自己的小孩。」

 

  「書店本來就是顧客經常出入的場所,難道不該維護顧客的安全嗎?更何況你們書店的桌角那麼尖,對兒童來說很危險。」

 

  「我們已經改善店內的擺設,至於賠償問題,恐怕不能配合。」

 

  文桂的媽媽一時氣不過,決定打官司解決。

 

  

 

 

  請問:消費者因店家設備不良而受傷,是否可求償?

 

廖頌熙

 

  過去,消費者上門購物,除非是商品有問題,才有可能找店家負責。如果不是商品問題,而是消費者在購物時因意外受傷,是很難要求店家負責的。

 

  這幾年,消費意識高漲,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國民消費安全,並提升國民消費品質,特別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也就是說,商品或服務的設計者、製造者及經營者等,須確保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萬一發生危險,經營者等應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這便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如果經營者等違反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傷時,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額外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案例中,文桂在書店跌倒導致受傷,當然可以依法求償。但法官會審酌書店是否提供安全的設施,或有危險的警告標示。若書店已提供安全設施且有標示,那麼只能怪消費者自己不小心;若沒有,法官則會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嗎?(96216)==

 

●主題:訴訟法

文/王麗能

 

  這一天,小瑩和媽媽一起回外婆家。到了外婆家,媽媽開著車在外婆家附近繞了好幾圈,一直找不到停車位。

 

  兩年前,外婆家旁邊的空地被鄰居占用,堆放物品。那時因為外公生病住院,家人沒有時間處理。沒想到,鄰居竟然擅自搭起了鐵架,甚至把土地圍起來停車。

 

  小瑩的媽媽覺得鄰居的行為實在太惡劣了,於是跟小瑩的大舅抱怨:「大哥,我們家的空地讓別人占用,我們卻無法停車,實在說不過去!」

 

  小瑩的大舅嘆了口氣,說:「他們真的很不講理,上個月媽媽好言拜託他們還地,他們竟然凶巴巴的要求我們必須付他們鐵架和圍籬的錢。」

 

  小瑩忍不住插嘴:「公民老師說案件分民事和刑事兩種。這麼可惡的鄰居提起刑事告訴好了,打民事官司太便宜他們了。」

 

  「小瑩在學校也學會法律常識,真棒!我考慮先發存證信函,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如果對方還是置之不理,那就『告訴』刑事竊占罪,讓不守法的人坐牢。當然,考慮先告刑事的另一個原因是不用繳裁判費。」大舅說。

 

  關於土地被人無權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同時打民事和刑事官司。

 

  案例中的地主,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關於民事官司,我國採「有償主義」,是必須繳給法院裁判費的。目前第一審的裁判費區分成數個比例,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百分之一,但是最低標準要繳交新臺幣一千元。第二審是第一審的一點五倍,最低一千五百元(詳細金額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案例中的土地價額如果是一千萬元,那麼就應該繳納裁判費十萬元。

 

  有些民事官司不是因為財產權涉訟,例如請求離婚,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律徵收三千元裁判費。

 

  民事案件裁判費雖然由原告或上訴人先繳給法院,不過最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人負擔;法院會在下判決的同時判定由哪一方支付,或者雙方各應負擔的百分比。

 

  案例中,小瑩的外婆如果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告訴」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占土地罪」。然而,刑事官司因為牽涉犯罪,國家有維護治安、追訴犯罪的責任,因此,被害人不論向檢察署告訴,或是直接向法院自訴,都不用繳交裁判費。當然,案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時,檢方也不必向院方繳交裁判費用。(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想一想●

 

  想一想,為什麼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而刑事訴訟不用繳交裁判費?

 

  想一想,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最終是由官司勝訴的一方還是敗訴的一方負擔呢?為什麼?

 

 

毆打傷人 不分年齡 都要處分(9629)==

 

●主題:刑法——傷害罪

文/黃柏銘

 

  又到了快樂國小放學時間,在學生陸續離開學校後,校內又恢復一片寂靜,校工老王依照往例巡視校園內的門窗是否鎖好和電燈是否已關掉。

 

  「救命啊!」突如其來的慘叫聲,讓老王停下腳步。老王在確認聲音是從兩棟教室中間傳來後,便前往察看。然而,讓老王吃驚的是,有兩個學生正在毆打另一個學生,其中一個還手持鐵棒不停的捶打蹲在地上的學生。年輕時練過擒拿術的老王,隨即上前制伏這兩個行凶的學生,並趕緊通知學校老師。

 

  原來,被毆打的學生是快樂國小三年一班的林小寶。幾天前和同校五年二班的張大虎發生爭執,沒想到,大虎竟然找來國中二年級的表哥阿水前來助陣,雙方並約好下課後談判。

 

  身材高大的大虎和阿水兩人一看到小寶,二話不說便出手痛毆小寶;身材瘦小的小寶,根本不是對手,當場被打得鼻青臉腫,不斷求饒。不過大虎和阿水,並沒有就此罷手,反而拿出美工刀割破小寶身上的制服和書包。趕來處理的老師在了解情形後,對於大虎和阿水凶狠的行徑感到不可思議,立即通知雙方的家長和警方到校處理。

 

  

 

 

  請問:你知道大虎和阿水應該負起哪一種刑事責任呢?

 

黃柏銘

 

  近來的電視新聞,時常報導高中生、國中生,甚至小學生在校園對其他同學施加暴力的事件,凶狠的手法,不禁讓人憂心。

 

  案例中,大虎和阿水聯手毆打小寶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兩人除了打傷小寶,更以美工刀割破小寶的制服和書包,這種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照「毀損罪」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阿水因為已經年滿十四歲,雖然依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阿水仍然難逃法律的制裁。然而依照同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是否意謂著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大虎就不用接受任何處罰呢?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以及第九十二條規定:「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因此大虎雖然未滿十四歲,不必負擔刑事處罰,但是仍然有可能被裁定施以相關保安處分,藉以矯正不良的行為。(作者現職為律師)

 

==假冒父親簽名 當心偽造文書==

 

文/廖頌熙

 

  雅琦在班上名列前茅,然而上學期因為沉迷網路交友,以至於成績一落千丈,期末考更是慘不忍睹。

 

  「完了!這一次成績那麼糟,如果被爸爸知道了,我準完蛋!」雅琦拿著成績單喃喃自語。

 

  「你怎麼了?」同學方婕看見雅琦一臉苦惱,忍不住問。

 

  「這次的成績給爸爸看見,我一定會被打死,可是學校規定一定要讓家長簽名,怎麼辦?」雅琦說。

 

  「這很簡單,你自己簽一簽就好啦!不過要模仿得像一點,像我就練了很久呵!」方婕得意的說。

 

  「我要去告密!」雅琦開玩笑的說。

 

  「你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咯!你先過關再說吧!」方婕說。

 

  雅琦簡直是進退兩難,不斷說著:「我實在是不得已的,神哪!只要這一次讓我過關,我保證以後一定會用功讀書的。」雅琦最後還是假冒爸爸的簽名交差,沒想到被老師發現,並且通知張爸爸到校說明。張爸爸一氣之下報警處理,想給雅琦一個教訓。

  

 

 

請問:張爸爸如果真的報警處理,雅琦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講堂

 

  學生在成績單等回條上冒充父母簽名其實很常見,不少學生就像案例中的方婕,以為這種行為沒什麼大不了。雅琦的行為的確涉及「偽造私文書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雅琦還只是一個未滿十八歲的國中生,所以必須交由少年法院處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依照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雅琦所觸犯的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責較輕,無須移送檢察官,直接由少年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因此,雅琦可能由法官裁定保護處分。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各種保護處分規定:「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學生在成績單等回條上假冒父母簽名雖然不對,但是父母在給學生「教訓」以前,應該仔細考慮,最好不要真的移送法辦,因為「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換句話說,父母一旦真的報警處理,警方就必須依照程序移送少年法院處理,留下不良紀錄,就算後來父母反悔,也不能撤回告訴。

(作者現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執行祕書)

 

 

 

 

==法律的概念(9632)==

 

●主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

文/廖頌熙

 

  佳鴻因為常常和爸爸討論選舉,漸漸的對政治產生興趣,談著談著便跟爸爸說起未來的志向。

 

  「爸爸,我決定將來要念法律系,畢業以後可以參加選舉,為民服務。」佳鴻說。

 

  「從政不一定要念哪個科系,重點在於你有沒有興趣,以及為民服務的熱忱。」林爸爸說。

 

  「我當然有興趣。而且聽說現在的政治人物好像都是念法律的。」佳鴻說。

  

  「念法律系沒有這麼簡單喲!你先去研究一下民法和刑法有什麼不一樣,還有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又有哪些不同吧!」林爸爸說。

 

  

 

 

  請問: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何不同?

 

廖頌熙

 

  人類最早對法律的需求,應該是為了懲罰做壞事的人,例如偷東西、打傷人等,因為這些事情會影響大家的安全,於是大家便約定做壞事的人要接受懲罰,像是偷東西要坐牢一個月,這就是「刑法」的概念。

 

  有些事情純粹是屬於私人之間的糾紛,和公眾利益無關,例如欠錢不還或是不小心弄壞別人的東西,只要還錢或是賠償,不必坐牢,這就是「民法」的概念。

 

  大致來說,「民法」是規範私人之間的糾紛,違反民法的結果,多半是賠錢;「刑法」是處罰做壞事的人,違反刑法的結果,多半必須罰錢或坐牢。不過,有時候一種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種法律。例如:借錢不還,只涉及民法,而不涉及刑法;背叛國家,只涉及刑法,而不涉及民法;出手打傷人同時涉及民法和刑法,因為既要賠償被害人醫藥費,又得坐牢。

 

  「民事訴訟法」就是實現民法內容的程序規定。例如有人欠債不還,雖然民法規定債務人必須還錢,然而就算債主拿出民法規定給債務人看,債務人也不見得會乖乖的還錢。這時債主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要錢,例如寫訴狀到法院,由法官通知雙方開庭,判斷是否真的欠錢,如果真有欠錢不還的事實,法官就會判決債務人還錢,那麼債主再依據判決請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刑事訴訟法」就是實現刑法內容的程序規定。例如甲被殺死,雖然依照刑法規定必須將殺人者關起來,但是必須經過調查以及審判殺人者的程序,以免冤枉好人。因此,檢察官會主動調查,並且傳喚嫌疑人到庭說明。例如調查結果乙涉有重嫌,檢察官就會起訴乙,再由法官判斷證據是否充分,乙是否被冤枉。如果乙是無辜的,就會被判無罪;如果罪證明確,就會將乙判刑。(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心.留聲機

 

  文明展現在政府訂定明確的法條,讓人民遵守以保護自己、爭取權益,營造穩定的社會秩序。身為現代社會的人民,平日應多了解並注意相關資訊,遇到摩擦和衝突時,彼此依循所認同的規範公平處理,可以使事情順利解決。

 

==求刑和判刑有何不同?(96226)==

 

●主題:刑事訴訟法

文/廖頌熙

 

  林佳鴻的爸爸熱中於政治,前一陣子他大力助選的候選人陳大明因為涉及買票遭到起訴,被求刑一年。林爸爸有點難過,不久,又看到報紙上刊登陳大明遭判刑兩年,感到莫名其妙,不禁大罵。

 

  「爸爸,你在罵什麼?」佳鴻問。

 

  「法官在幹什麼,本來是說一年,現在卻判兩年,沒有原則嗎?」林爸爸生氣的說。

 

  「怎麼會這樣?」佳鴻說。

 

  「你自己看,陳大明是我支持的候選人,前一陣子聽說他被求刑一年,沒多久又改判刑兩年。陳大明被求刑一年的時候,還跟我說沒事,那麼現在算是有事還是沒事?」林爸爸似乎有一肚子怨氣,說個不停。

  

 

 

請問:求刑和判刑各代表什麼意義呢?

 

廖頌熙

 

  當一個人可能有犯罪嫌疑時,國家有責任追究,但是追究的過程必須兼顧「保障人權」及「發現真實」兩大目的,將有罪的人繩之以法,無罪的人還其清白。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政府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將追究犯罪的過程分為:偵查、審判、執行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偵查:是為了調查犯罪,由檢察官主導。當檢察官發覺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就會給予「不起訴處分」;相反的,如果發覺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就會給予「起訴」,並且進入審判階段。

 

  第二階段審判:是為了確定遭起訴的被告有無犯罪,由法官主導。經過偵查階段後,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並且查到犯罪證據,那麼法官會檢視檢察官的證據,再確認是否成立犯罪;如果認為有罪就會給予「判刑」。被告或是檢察官如果不服,可以「上訴」,由二審的法官再審理。原則上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第三階段執行:是為了懲罰確定有罪的被告,由檢察官主導。如果是判決罰金,就命被告繳錢;如果是判有期徒刑,就將被告送進監獄。

 

  「求刑」的意思,就是前述第一階段偵查後,檢察官發覺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給予「起訴」時,認為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又毫無悔悟之心,便在起訴時一併要求法官給予被告刑罰,例如求處一年有期徒刑。而「判刑」就是在第二階段審判後,法官確認被告成立犯罪時,所給予的刑罰。

 

  至於求刑和判刑最大的不同,在於求刑只是檢察官的請求,法官可以依照檢察官請求而判刑,也可以另有不同的判刑,甚至可能判被告無罪;至於判刑就是法官的決定。除非被告或是檢察官上訴,否則被告就必須依照判刑的刑罰內容接受處罰。(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少年犯罪,保護為先。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十月間,在各種媒體與網路上討論最熱烈的話題,無關於政治最夯的莫過於一位十六歲的黃姓少年,憑著三寸不爛之舌,以及來自書本自修獲得的「塔羅牌」知識為人算命。由於他嘴上隨機亂掰的功夫了得,讓請他算命的人被唬得一楞一楞地相信他有相當的功力,因此在青少年族群中贏得不少「粉絲」!不禁令他飄飄兮陶醉其中,以為稍加吹噓,拉抬身價,藉此途徑結識權貴,就可以平步青雲。奈何自己年紀輕輕,說詞難以取信於人,便自詡已是經成年的海外留學歸來的「塔羅牌」專家。經此加工包裝後居然有身份不凡的人也請他算命,事件經人在媒體上曝光後,他也毫無顧忌上電視侃侃而談整個事情的經過!打響自身的知名度目的固然達到,但也使他只是十六歲的少年與國中畢業的學歷底牌隨即為人拆穿。而警方也認出他曾於去年冒用已成年的吳姓友人名義上網在聊天室中留言尋求「援交」而被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時他仍以吳姓男子自居,因為吳姓男子過去並無不法資料,犯罪情節也非重大,檢察官就給予自新機會予以緩起訴處分。事情本可告一段落,直到黃姓少年在電視上現身後,警方才知過去上了黃姓少年的大當,便積極布線查尋,追究那件被欺矇而輕輕放過的援交舊案。沒多久黃姓少年就被警方查獲,以偽造文書罪名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轉送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法官經過訊問,先行將黃姓少年責付他的親人也就是舅父,再作後續的調查處理。後來又有新聞報導,黃姓少年責付後他的舅父對他無法管束,目前行蹤不明。少年法庭表示將由少年調查官深入調查,如果屬實,將會另作其他適當的處置。

黃姓少年這次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從新聞報導來看,似乎只有去年的那一次冒用吳姓友人名義,上網尋求「援交」被查獲所涉偽造文書的罪名一項。至於利用塔羅牌為人算命,雖然是大多數人關注的焦點,卻沒有作出任何報導,可見這部分還未達到成立什麼罪名的地步,不過黃姓少年慣於把不實當成真實的個性來看,未來會不會再爆出什麼驚人花樣,又成為新聞焦點甚難預料。就目前新聞報導的情節來看,黃姓少年至少已經觸犯了兩項罪名,第一項是在電腦網路部落格上登出要人包養的「援交」訊息,這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的訊息罪,法定的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是他的「援交」罪被查獲時冒用了吳姓友人名義應訊,在一些文件或筆錄上簽下吳姓友人的簽名,這又犯了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的偽造署押罪,前者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黃姓少年只有十六歲,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稱的「少年 」。少年犯了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都要依這法來處理。所以檢察官只略微問了一下,就把黃姓少年送請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對於受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下列三種情形,才可以用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第一.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第二.  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第三.  少年法庭經過調查的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他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就目前所知,黃姓少年所犯的罪最重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只有十六歲,不符合前二項情形,犯罪情節也不能說是重大,要送他到檢察官那裡受刑事審判去坐牢的機率不會很高。既然不受到刑事審判,是不是就此平白放過他?那倒不會,少年法庭還是會對他這些反社會的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進行一連串保護處分的調查與審理程序,調查的結果,認為少年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可以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沒有移送或不付審理的情形,只有在進行審理後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下列的保護處分裁定: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四種保護處分中,對少年來說,以第四種的感化教育處分最為嚴重。因為必需要進入法務部所設的少年矯正學校或少年輔育院內接受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的不良習性,學習謀生技能。萬一被宣告感化教育,那就會沈潛一陣子,不能四處叭叭走了!

    黃姓少年被移送後是由少年法庭責付與他的舅父,他的舅父已無法對他作適當管束,目前不知人影。少年法庭已表示要進行調查,如果係屬實情,將會另作處置。所謂另作處置應是指少年行蹤不明,無從通知他到庭接受保護處分的審理時,少年法庭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尋,經協尋到案後很有可能認為再予責付並不適當,改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裁定予以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果真如此也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少年法庭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1105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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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記者以訊問口吻採訪嫌疑人(例如:有無悔意?認不認錯?會不會再犯?為什麼犯下罪?等)

8.記者以推論方式判斷嫌疑人犯行(例如指稱其因與被害人有恩怨,故可能引發殺機)

9.於警方值勤時隨行採訪(例如圍捕、臨檢、酒測、掃黃、飆車等)

10.因記者採訪導致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過程(例如阻擋救護車,或在運送傷患時攔下救護人員、隨行家人做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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