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0 22:13:30ezlok-ku

房東於契約中要求加簽「惜命條款」是否有效?

房東於契約中要求加簽「惜命條款」是否有效?

    房東於契約中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即所謂「惜命條款」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在司法實務上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律師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解釋說:「若先簽約賣屋,後來才發生燒炭事件,導致買家要求降價,這就是『固有利益』損害,應該判賠。」但律師陳佑仲不認同此見解,他說:「損害分為有形、無形,房子變成眾人嫌惡的凶宅,屋主精神沒損失嗎?凶宅不論有無出售,房屋價值都有減損,燒炭者的繼承人理應賠償。」

 

美國黑金 2020-02-25 1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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