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漲租 可拒繳
租賃期間漲租 可拒繳 蘋果日報
除房屋稅增政策改變 雙方訂定費用不可加價
【蔡佩蓉╱台北報導】雖然租賃期間內,依據合約內容,房東不得擅自調漲租金,不過,在電費、有線電視業者、甚至社區管理費調價時,房東卻經常要求反映在房客的荷包裡,專家指出,只要出租、承租雙方當初訂定合約時已達成費用協議,房客面對房東「加價」,可以拒絕繳納漲價後的差額。
分租套房原本約定電費每度4元,如今房東卻調整至每度5元,甚至有電線視業者加價、網路費調整,通通都要求房客埋單。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法務經理邱創智指出,依據《民法》第227之2條,對於未來無法預料的狀況如房屋稅增加、政策改變等,由於不是訂立契約時可以掌握,因此法院允許「情事變更」,若房東要調整電費或其他雜費,必須依此通過法院核准才行,房客也可依此條文,防止惡房東擅自變更費用,並拒絕繳交調漲後的差額。
可依據《民法》保權益
至於租金本身,只要是契約期間內,房東不可漲租,不過「不定期租約」卻有差異,依據《民法》第442條,不動產可能會增加或降低價值,可向法院申請增減租金。民眾在契約屆滿後未與房東換新約,租約即自動變更成為「不定期租約」,很可能面臨房東漲租。邱創智建議,租期快到期滿時,雙方應盡快簽定新約,甚至標明「下次簽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限制房東漲租幅度。
不定期租約恐會漲租
台灣房屋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指出,熱門租屋地段,房東可能會藉由漲租「換掉」房客,因此即便房客不同意,只要盤算「租金報酬率較賠償違約金的效益高」,房東寧可賠錢找新房客。不過,契約期滿,房東漲租、房客被迫搬遷,也不得主張求償搬家費。
關於租金議價,住商不動產台北龍江加盟店經理邱秀美表示,雖然提前終止租約或租金將調漲,雙方都必須提前1個月預告,若擔心與房東議價租金造成不愉快,可請大品牌仲介業者斡旋,雖然得付1筆服務費,但是租後服務卻也是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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