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23:02:58ezlok-ku

未訂立租賃契約,契約是否成立?

與房東未訂立租賃契約,只是口頭約定,但有每月有繳租金是否契約成立?房東要求房客10天內搬走是否可以?

承租人與房東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也是視為契約,本租賃關係依照民法第422條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而且依照民法第421條規定,房東有收取承租人繳付的租金,租賃契約就已經成立。

房東於不定期租賃期間要求終止契約,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房東若是要終止契約,而且最少必需一個月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並需經過承租人同意,才可以成立。

假如房東要求承租人終止契約搬離房屋,應與承租人協調,並且至少提供1個月(告知責任)之時間。依照契約之約定,房東是不可以臨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