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0 10:24:19ezlok-ku
房屋修繕,造成承租人無法居住,是否能向房東求償,或扣房租呢?
承租房屋房東要做修繕工程,造成承租人無法居住,是否能向房東求償,或扣房租呢?
承租人搬入房屋後,因為室內漏水,房東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請工人來修繕漏水的部分,工程期約10天造成承租人無法居住。此時,按照民法第423條之規定,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房屋修繕漏水問題造成租賃的房屋無法使用,導致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的權利遭受到損害,依照第435條規定可以要求房東減少這段期間的房租,情況嚴重者可以提出終止契約;而且因為修繕房屋造成其他相關損失,承租人也可以對房東提出賠償之要求。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435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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