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3 10:30:12Ez法科有聲書

民法第20條 -- 關於住所的立法重點






民法第20條 -- 關於住所的立法重點

第二十條條文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這條重點為何?

1. 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

2. 所謂"以久住之意思",應依據客觀事實認定,當事人可任意主張。

3. 為了字義更清楚,並免爭議,所以開頭這段非常重要 "依一定事實,足認..."

也就是說,只要依一定事實,就可以認定"住所",即使當事人反駁也不可以的喔。

 

那什麼是客觀? 依客觀事實,認定

什麼是主觀? 當事人自己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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