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0 09:45:51Ez法科有聲書
99.11/12 會計師相關法規修正彙整
99.11/12 會計師相關法規修正彙整
增訂證券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4-6 條條文
第 14-6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
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修正土地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