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解釋 --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
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647號)--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
問題:
請問大法官:
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不計入贈與總額, 是不是要以法律上婚姻關係為前提? 例如, 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可不可以算是配偶?
大法官說:
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 是因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
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 ..所以囉. 如果要享有配偶相互贈免稅
就要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如果只是同居人當然不可以適用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
這些都是"法律上" 給予婚姻關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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