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3 10:24:31Ez法科有聲書
Why 證交法276 要保留新股員工承購
Why 證交法276 要保留新股員工承購 ?1. 因為開放員工承購有凝聚向心力作用, 但是如果公司限制持有期間過長又會失去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所以權衡之下為公司得限制員工持有兩年2. 那為什麼有例外規定? "本條規定,對因........不適用之"因為在"某些情況". 我們希望提高債權人與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不用廢時再去詢問公司員工及原有股東是否優先承購. 而這些情況就是..合併, 分割. 重整.囉那為什麼法律寫的落落長 and 文週週?因為法律是要求嚴謹的文字述說. 這樣也會減少許多解釋上與運用上的紛爭.Tony 第二百六十七條 (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