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考試稅法- 近一年修訂稅法整理
土地稅法 | 為什麼呢? |
第五十四條 (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罰則通常是會計師常出現的考題
那為什麼要增加 “適用特別稅率”到這條罰鍰?
因為曾經有人因為特別稅率的關係被罰打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說:行政機關不可以在沒有明確法律下,就亂罰喔!!
所以這條就新增 “適用特別稅率” |
所得稅法 | Why? |
第十四條 (所得之分類)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97.1.1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職工退休金準備)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這些條文主要為了勞退新制定的啦!
員工不是可以自願提撥退休金嗎?那麼這部分在6%範圍內是可以不用併入薪資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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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白話文 |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二)列舉扣除額: =>94.12修正,94.1.1起實施 (126條施行日)
| 1. 全民健保費有多少就可以列舉報多少 2. 這條94.12月修正,但是卻是94.1月起實施,所以這告訴我們,法律是可以明文規定追朔既往的 |
所得稅法 | 白話文 |
第一百零八條 (滯報金及怠報金)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 這題可是去年前年會計師申論題喔! 沒錯,罰則確實是重要考題
那這次為什麼修法呢? 主要因為原本這個罰則沒有上限的規定,造成應納稅額越多罰的越多,行為罰這樣的話,大法官解釋:說不合理喔 |
營業稅 | 白話文 |
第十五條之一 (進項稅額之計算)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 自用小汽車的相關稅額計算一直是會計師的考題,最近又新增這條明定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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