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1 02:25:43eveno

釋字第 664 號

前幾天在中央社看到一則有關新的大法官解釋,很想花點時間看一下釋字第 664 號,不過拖到了今天。大概不是媒體眼中的重要新聞吧,除了這一條新聞外,另外只看到一則投書到報社的民眾意見,不過他對此號釋字持質疑態度。

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釋字第 664 號

記得以前上課時老師講過,大法官解釋文是大法官們一句一句表決通過的,所以前後文可能會有不甚連貫的情況,這很正常。這是想先跟大家說的地方。

此號釋字的結論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包括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違憲。我個人支持大法官這樣的解釋。

曾經到類似機構教過在大人眼中太早有性經驗的女孩,這些孩子也是常逃學逃家的一群。雖然這樣的制度看起來是一種保護,但我覺得他們根本就是在坐牢,他們甚至可能都還沒犯罪!讓我困惑,把他們關在這裡,到底是在幫他們,還是害他們更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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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2009-08-12 16:49:32

版大妳好..
法律之所以訂定限制預防發生性行為年齡限制
主要在於所謂的行為人是否真正具備替自己或
他人之行為所擔負起的法律責任行為
正因為如此才有所謂法定監護人的存在意義
主要在於監督無行為能力者所做的一切事務
法律是一種強制力規範的工具
倘若世上一切事物都沒相關規範時..啟不是亂成
一團...未婚媽媽或帶球少女滿街跑
或許是社會變遷以及思想上更新的速度..
遠超過法律修法更新速度
所以道德規範也是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
如今監獄人犯暴滿..監獄可說的上是超額關犯人
所以法務部近期才會提出針對短刑期犯人
改以勞役服務的構想..只不過其細節還有待討論
畢竟人犯了錯就要悔改..要不然蓋再多的監獄也
無濟於事...
最初目的還是在於讓所謂行為人真正瞭解何謂
(責任)二字

版主回應
我明白你所說的
只是我不大能認同
世上是需要規範
但是我不認為包括這件事

不過你說的責任
我覺得很重要呢
的確是這樣
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009-08-12 23:35:47
Erica 2009-08-11 16:55:40

其實說真的很多法律的事情我真的也不太明白,,
到底是對誰好,,,
譬如說,,監獄....
如果真心做壞事的人被關進去了...沒錯..他們是沒自由..而且,,監獄裡的維持還是納稅人在付稅的...
而且他們如果出來不悔改呢?
如果不小心踏錯一步或是真心非常後悔的人..
但是他們還是得關在裡面直到時間到?
可是如果沒有一個懲罰的制度..
社會會更不安全....
司法制度與法律精神對我而言本來就是有芧盾的....

版主回應
其實一直不能認同
為何法律要限制人民發生性關係的年齡???
還有太多諸如此類的規定了:P

實際上,監獄的環境
很難讓人「悔改」呢

像現在這樣
大部分以時間刑來衡度所犯之罪
從人類歷史上來看
其實是很後面才這麼做的
也許以後會發展出更合宜的方法也不一定
但現在就是這樣啦!!!
2009-08-11 23: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