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2-28 05:21:02馬德里人

【國際法探討】「默示承認」 【陳荔彤】

【2002/02/28 聯合報】
國際現實觀》默示承認 配合國際法實踐
陳荔彤/海洋大學海洋法所教授(台北市)

外蒙究否為我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係政治與憲法(或法律)糾葛之重大問題,在國際政治面,國際社會超出七成成員國皆已承認其為一主權獨立國家,我國國內政治走向當應順應此一「國際政治實踐」原則,從而我國國家領土主權主張定位之政策,當逐步反應這國際現實,如此辦理外蒙事務方得與國際社會接軌而不致產生扞格。

在國際法層面,一九五三年我立法院通過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按政治盟約得以簽署國家單方面廢除,惟其中涉及領土改變之條款,已係永久改變,依國際法涉及領土主權變更之條約條款並不能單方廢除,必須雙方協商重新定位,故外蒙所依賴條約之領土條款仍屬有效,故外蒙並非我主觀不承認之問題,客觀上是已獲世界多數國承認(包括中共),並於一九六一年加入聯合國。至於外蒙公投,我方所認為有瑕疵亦無效果,乃瑕疵主張須經一定合法程序由國際社會正式判定方有法律效果。

憲法亦應配合國際面,亦即國際政治實踐與國際法適用,固有疆域之界定模糊不清,要說其一定包括外蒙乃太過主觀,必須透過立院修憲或司法院憲法解釋等憲政程序方得以確定,因此在語意不明情況下即認定外蒙自大陸地區排除屬違憲,實有可議。進一步,上揭修正兩岸關係條例施行區域,將外蒙排除在大陸地區之外,自不涉及領土主張或國家定位,其與憲法第四條模糊的憲法文字難謂牴觸而違憲,況修正案文字用語僅載明施行區域,憲法領土規範並不因此動搖改變,其與國際法與國際政治亦無違背。

在憲法領土定位不明狀況下,我們並不適合「明示承認」,即正式用語言文字官方宣布承認外蒙;僅得在國家之行政作業之實踐上逐步「默示承認」外蒙主權獨立,此即如外蒙人來台比照外國人改發簽證,訂立雙邊條約,以國家名義邀請接待其元首到訪或互換外交使節等。默示承認作法如同明示承認將造成「外交承認」之法律效果,默示採漸進式和緩作法在國際法實踐有極多先例,故此乃修法後之可能方式或步驟。

外蒙已係國際社會公認之主權獨立國家,與中共或中華民國之領土完整主張已無國際政治或法律面連結,從而我們應接納國際現實與實踐,務實外交承認外蒙,並面對修憲及法律和施行細則等配套,將是人民對新政府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