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01:06:17子奇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醫療糾紛案件:

醫療糾紛案例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醫療糾紛案件:
案由:原告(病患)因在台大醫院動“子宮肌瘤手術” 中,發生倂發症,
引起醫療糾紛,告到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醫師須 負舉證責任,且醫師無法舉證自己無過失,而判定醫 師醫療行爲之疏失,應付民事賠償損失三百二十二萬
元°
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敗訴理由,是基於 “公平原則”,認定除了原告之外,醫院和醫師“亦應 負無過失舉證責任”。
本案尙在上訴中.
經過:本案法院認定“醫師須負舉證責任”,
引發醫界…醫院、醫師 法界---法院、律師 原告…病患、其家屬 三方各持己見就各方立場由法理、慣例、及賠償能力 等角度,提出各方之論據及看法。特別醫界與法界, 紛紛公開表示意見,爭論整整一個月。
由於本案之判決,對往後的醫療糾紛案件,會造 成莫大影響,引起各界的關注,而備受矚目。
三方的論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由此値 得我們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醫病關係之互動情形。
茲將三方由個人,和各單位名義,所公開表示的 意見,避開法學、醫學專業用詞,而綜合並按其發表 的時序,簡略列述於下:
法界--被告醫師施行子宮切除手術,傷害輸尿管導致腎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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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力克主任給我的第一課教訓是突然提出一個住院病人的 名字
具威脅性的強勢管理,
發生持續性不適的病患,必治療。
診斷爲尿道炎
因此個體與此等細胞一起老化
生物的生命壽限
現在回顧想來事與願違
中國人的是對內講組織,對外能團結
就一個人的年齡來説,可分為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