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5 03:55:56買辦

該死的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的制度設計有助於資訊公開」

在沒有專利制度的時候,人們有了新發明會把它藏起來,等到商業化生產出產品才把產品拿出來,以免被別人搶先抄襲。當初專利登記制度的設立(富蘭克林在美國主導的),就是以「透明化」為主要精神,「怎樣讓人們甘願把他們的獨家秘方拿出來」。

有謂1973年英國人做專利研究說,該制度並沒有促進發明,沒有這個制度許多發明都照樣產生。這個主張有點像在說
,「反正一項發明遲早會發明出來的嘛」。用這個當理由反對專利制度似乎不夠吸引人。

當然你可以把這一切發明都壓進學術研究的領域,或是取消現行制度改由國家獎勵,這類由「國家」或「政府」或「學術良心」來監督評價思想成果的主張,我不認為算是聰明的主意。它只是把壟斷者轉換為官僚罷了。而這個體制浪費、異化的危機更大。

有許多論者很頭疼於不以道德為出發點,而以「利益」為出發點的智慧財產權論。因為後者似乎更有說服力更難以攻擊。不過,這不是我要處理的問題。

有些人不願意把「自己的」(注意,不是別人的)創意商品化,我有興趣看看它能否成為大家都歡喜接受的觀念,不過現在看來它似乎還是邊緣性、道德性而且菁英性很高的想法。

也許大家很討厭商品化、私有制,但是邪惡的資本主義並不笨。你說它偽善也好狡猾也好,它不是為了創造一個完美的社會而被發明出來的。所以它很務實不會假裝世界由天使統治人人都只想愛與分享而不想其他。如果沒有必要它也不會自甘承受道德上的污名。

要提醒一下,任何智慧財產權制度都不把思想本身當做私有財產。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著作權條約的第二條就表示「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表達方式,不包括觀念、程序、操作方式或數理概念等」,
有些國家甚至明文把這樣的想法寫進它們的相關法律之中。概念、資訊、事實、歷史或新聞都不受它保護。它保護的是「表達方式」

專利(生產技術)跟著作權(表現方式)是不一樣的,保障的標的及方式也很不一樣。有不少專利(特別是積體電路佈局)是容許以「逆轉工程」來開發同功能的產品。但是這放在屬於文化創新、表現方式的著作權就完全沒有意義
。討論時很少看到有人能把它們分得清楚一點,於是出現了很多論理跳躍。

專利的問題跟音樂這種著作權的問題不一樣,但是透明化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此外,對於專利的範圍也可適度地限縮,或透過國際協議來約束。現在帝國主義是不如五十年前那麼明目張膽,
世界其實也不像依賴理論所描述的那麼悲觀。弱小國家可以利用「強制授權」等工具來抵抗強權國家的侵害,運用強權國家他們自己本身的制度內工具來對抗。

制度應該讓每個人都可以根據別人思想創新的成果,繼續發展成新的成果,並且鼓勵人們把它發表出來,以博得社會的肯定或換取合理的報酬。

個別制度本身或許有缺點,但是我們或許可以寫下一個標準來評估這個制度的優劣:
智慧財產權制度應該保護思想勞動者的思想成果,使其免於被任何個人、組織任意地搶奪(從個人到國家乃至以「人類全體」的名義都不能)。參與貢獻的人都應蒙受到成果的益處,並且對未來的人開放。但並不表示無限制的共產能有效地達到這個目標,同樣的也沒有絕對的智慧財產權存在。

挑戰智慧財產權,其實是挑戰這個制度背後的人性。不是沒有替代品的可能,
不過新制度一樣得通過人性的考驗。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年輕的東西、是人為的,確實它本身有很多治絲益棼互相矛盾的觀念,因此或許有人認為可以否定、取消。其實所有權制度也不是什麼「年老」的制度,也同樣是人為的,我相信如果能夠處理掉智慧財產權,則「私有制」也能以同樣的方式來處理掉。只是這樣沈重的任務遠在我渺小的個人能力之上,讓那些有大智慧的人去做吧。

有論者以為中國過去沒有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這話是對,但對現狀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說得難聽一點,今天大家都在這個共犯結構裡頭,誰也沒有比誰乾淨太多。除非我們打算鎖國,關起門來實驗新制度(也沒什麼不可,只要大家都沒意見我也無所謂)。不過,這樣做到底有沒有效?想來點顛覆性的想法來消消氣,很好,但是如果它確實展現了前景,大家更會樂於討論的。

大家在梭羅的《知識經濟時代》中及許多書中都看得到,拷貝是第三世界國家迎頭趕上的利器。但是基本上大家都承認,如果所有的人都搭便車,那麼願意負擔成本承受風險去從事研發創造的人,變少的可能性是比變多的可能性大得多。拷貝該到什麼時候停止,我雖然不知道,但沒有理由無限制進行下去。

拷貝合法化並不會造成知識流通得更快。一旦拷貝合法化,專利不像著作權必須要表現出來,核心技術只會藏得更隱密。

印度是非常放縱拷貝的國家,它或許搞了核子彈或什麼的,但從它製造業水準普通來看,拷貝並沒有帶給這個國家太多好處。而印度現在最有生產力的產業是軟體產業,主要是因為它們大學教育對學生的數學能力要求很高,加上他們是英語系國家的緣故。

偷人家的技術、商業機密是一回事,做仿冒品是另一回事,模仿秀則是另一種型式的創作。只有赤裸裸的拷貝,實在很難找到一個使其正當化的理由。它跟抄襲、剽竊幾乎是同義詞。個別的行為可以容忍,因為它相對造成的損害不大,對於重製者來說確實有受惠。況且,另一方面執法的成本太高(這在刑法上叫做「可罰違法性」,簡單地說,檢察官不會去起訴偷一張紙的小偷),大部分的制度本身都留有這種設計。

但是,存在不代表合理。就好像法律禁止殺人,卻仍然有人殺人一樣。

而規模變大也不能讓它合理。戰爭機器的發展使得殺人更有效率,但是不能因為被殺的人數量太多了,而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拷貝變成營利行為時,美國的著作權法也都有刑罰規範(Napster能躲掉是因為它並不自己提供下載)。無論是贊成資本邏輯,或是反對商品化,你可以同情營利性的拷貝,但不能說它是對的。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你如果能容許學生去拷貝大企業的唱片,那也得容許大企業去剽竊一個人一輩子心血的結晶。

進一步說,相較於推翻現有的智慧財產權體制的高難度,如果能夠找到另一個合理、容易的付費機制(嫌付費的定義太狹隘或太刺眼,也可以換成「價值交換」之類的名詞。《版本2.0》一書中提到一些方法雖然不很合用但也可以啟發一些新構想)。當這個機制實現時數量的增加可以降低全體的成本,價格可以壓到很低的地步,而它也不那麼麻煩時(也就是交易成本降低),便能達成著作權人與消費者(抱歉我又用了一個如此資本主義的名詞)之間的另一個均衡。CD的價格會與你在網路上download所付的電話費、電費、付給ISP的費用
及使用網路及電腦設備的成本漸趨一致,這會是一個讓較多人(多數是「渾渾厄厄」的大眾,他們關注八卦或其他「切身」的事)滿意的結果。

原本的機制裡代理商的存在,是為了讓交易成本降低。如果有其他的機制讓交易成本降低,或是讓創作者與消費者直接交易,(也許創作者此時會比較喜歡無酬分享,他爽是他的自由)。某些行業就此消失是必須接受的結果,當然,
職業的創作工作者是獲得解放,還是也改行了?我無法客觀地去預測。

總之,唯有在「參與創作過程的人能夠得到他們勞動成果的報酬」這樣的要求能獲得起碼的滿足的情形下,download跟copy的全面合理化、合法化才能看到實現的可能。有人會質疑這是一個很資本主義的妥協想法,我沒有辦法回答。
我的目標不是推翻資本主義、打倒霸權國家或是大型私人企業。但是,我想,其實我們日常生活充滿了付費,我們的人生充滿了各種型式的交換。如何規範這些交換使得它們能夠更合理、更符合人性一點,是一個比較務實的目標。